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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vis (乳房觀察家)》之銘言: : 原本還以為柯文哲4大案宣判有罪就差不多了 : 結果才發現還有一堆案子還沒來啊 : 而且都是大案 很多跟貪汙圖利相關的 : https://i.meee.com.tw/TOBWkQT.jpg
: 有人整理出來總共六案 別看現在才17年而已 : 這些總共都判下去 哇靠不得了啦 : 會不會阿北下半輩子都在裡面出不來了 : 不知道什麼時候要起訴 好期待喔 理論上只能說,還在「他字案」慢慢拖延中 除非轉入「偵字案」賡續辦理(這時就會有各種大動作,如聲請羈押、搜索疑似犯罪現場 並扣押證物等),不然沒動靜就是代表沒進展 問得再多也於事無補,不會對案件本身帶來任何助益。 而且關於所提其中一案(即台智光案),目前的狀況是,按照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上 訴字第一四二零號刑事裁定(一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主文】 陳重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 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止,應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理由】 茲因前開限制出境、出海及遵守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將於一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 經予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後,本院審酌全案證據資料,認被告所涉公務員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公務員對於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公司法第九條 第一項之發還股款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一 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七 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其中被告陳重文所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其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復經 原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 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在案,罪責非輕,衡諸被告 已受徒刑之諭知,一般人多會起避罪逃亡之心,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 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此外,被告長期擔任臺北市民意代表,具有相當之政治實力與人 脈,與一般人相比有較強之出境後在海外滯留不歸之能力與資源,足認被告有動機潛逃海 外以規避本案審判,及如經判決有罪確定可能受到之刑罰之虞,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 虞;復審酌被告陳重文本案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影響甚大,為防免被告逃亡,參酌本案 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 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且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就其目的與 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自有對其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繼續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之 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還有其他案件,大多都未進入刑事審判程序 基本上大多都會實施嚴格監管,不然讓犯人跑了的話,負責監督邊境的機關自然就難辭其 咎,所以還得繼續慢慢等下去,催促也沒用。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6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4583803.A.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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