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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之銘言: : 記者 沈建邦 報導 : 新店警分局22日接獲民眾報案指稱,社群上有一名53歲李姓網友在發布「宰殺民進黨及支 : 持者」、「宰殺違法的司法官」等恐怖言論,警方獲報後立即介入調查,經查後發現李嫌 : 不只發布一條恐怖言論,涉案地點位於高雄市梓官區,遂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防範 : 恐怖攻擊應變小組」及岡山分局共組專案小組進行偵辦。23日於梓官區將李嫌逮捕,依涉 : 犯陸續發布之十數則恐嚇性貼文,涉犯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 : 等罪之嫌疑重大,檢方複訊後認有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 是說在柯文哲一案宣判之前(三月二十日),這個案件就已經審結並判決了 按照橋頭地院一一五年度易字第九十三號刑事判決: 【主文】 李○○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 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十五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二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Redmi Note13手機一支沒收之。 【犯罪事實】 李○○前為高雄市楠梓科技產業園區日月光-K1廠區之保全人員,其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基於恐嚇公眾之單一犯意,在其位於高雄市梓官區之住處(住址詳卷),使用手機連結 網際網路並登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以暱稱「李○○」之帳號,在不特 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頁面,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 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共安全。 附表: ┌──┬────────┬───────────────┬───────┐ │編號│ 發布時間 │ 發布言論 │ 發布對象 │ ├──┼────────┼───────────────┼───────┤ │一 │ 114年08月22日 │ 神說…是宰殺民進黨及支持者的 │ 無指定對象 │ │ │ │ 時刻…。 │ │ ├──┼────────┼───────────────┼───────┤ │二 │ 114年08月27日 │ 車牌000-0000中年男性…,一定 │ 車牌000-0000 │ │ │ │ 要消滅了114/08/27車牌000-0000│ 中年男性 │ │ │ │ 中年男性。 │ │ ├──┼────────┼───────────────┼───────┤ │三 │ 114年09月20日 │ 工號K21***許○○工程師…,一 │ 工號K2**** │ │ │ │ 定要殺死的。 │ 許○○ │ ├──┼────────┼───────────────┼───────┤ │四 │ 114年10月01日 │ 不忍了…,所以要一定要殺掉它 │ 車牌000-000 │ │ │ │ 們車牌000-000年輕女性。 │ 年輕女性 │ ├──┼────────┼───────────────┼───────┤ │五 │ 114年10月02日 │ 調閱10/1上午…,一定要殺死了 │ 無指定對象 │ ├──┼────────┼───────────────┼───────┤ │六 │ 114年10月02日 │ 工號16***李○○…工作地高雄市│ 工號16*** │ │ │ │ ○○區○○路00號2樓分機16534 │ 李○○ │ │ │ │ …,一定要殺死了」。 │ │ ├──┼────────┼───────────────┼───────┤ │七 │ 114年10月27日 │ 工號G0***伊莉莎白菲籍女性員工│ 工號G0*** │ │ │ │ …,一定要殺死了。 │ 伊莉莎白 │ ├──┼────────┼───────────────┼───────┤ │八 │ 114年10月29日 │ 工號QG0***劉○○清潔人員…, │ 工號QG0*** │ │ │ │ 一定要殺死了…。 │ 劉○○ │ ├──┼────────┼───────────────┼───────┤ │九 │ 114年10月31日 │ 宰殺違法的司法官。 │ 無指定對象 │ ├──┼────────┼───────────────┼───────┤ │十 │ 114年11月02日 │ 工號24***林○○行政專員…, │ 工號24*** │ │ │ │ 一定要殺死了…。 │ 林○○ │ ├──┼────────┼───────────────┼───────┤ │十一│ 114年11月04日 │ 工號QG0***任○○清潔人員…一 │ 工號QG0*** │ │ │ │ 定要殺死了。 │ 任○○ │ ├──┼────────┼───────────────┼───────┤ │十二│ 114年11月10日 │ 在國軍左營醫院4樓30病房…一 │ 無指定對象 │ │ │ │ 定要殺死了…。 │ │ ├──┼────────┼───────────────┼───────┤ │十三│ 114年11月16日 │ 機車888-***中年男性…一定要 │ 機車888-*** │ │ │ │ 殺死了… │ 史○○ │ ├──┼────────┼───────────────┼───────┤ │十四│ 114年11月25日 │ 機車NHP-****女性…,一定要殺 │ 機車NHP-**** │ │ │ │ 死了… │ 女性 │ ├──┼────────┼───────────────┼───────┤ │十五│ 114年12月22日 │ 機車NCL-****年輕男性…機車 │ 1.機車NCL男性│ │ │ │ NHP-****女性…岡山壽天路122 │ 2.機車NHP │ │ │ │ 號彩券行戴帽子女性…,一定要 │ 戴○○ │ │ │ │ 殺死了另外車牌0000-00白色休 │ 3.車牌0000-00│ │ │ │ 旅車請調查要看到屍體的。 │ 白色休旅車 │ ├──┼────────┼───────────────┼───────┤ │十六│ 114年12月22日 │ 宰殺民進黨親綠司法官。 │ 無指定對象 │ └──┴────────┴───────────────┴───────┘ 至於判決理由欄內,還提到: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程序中均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史 豐滋、戴仰含、戴○○於警詢中之證詞相符,並有被告在職證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蒐證照片、被 害人戴○○提供之臉書貼文及留言擷圖、被告臉書帳號申設資料、被告臉書帳號使用之手 機門號比對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偵查隊一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職務報告暨檢附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工號對照表、人事基本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在卷 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至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十六所示言論係對被害人戴○○為恐嚇危害安全 犯行,惟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所謂恐嚇他人,係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而言,若其所恐嚇 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謂恐嚇公眾。細觀被告前開言論雖有 標記被害人戴○○之臉書帳號(詳卷),然言論內容為「宰殺民進黨 親綠司法官」,是 被告之言論顯然係針對特定族群之人所為,已難認其係對被害人戴○○為惡害告知。再者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我那句話是針對柯文哲的影片所為,我完全不認識被害人戴○ ○,是因為她有先發表批評國民黨的言論,我要糾正她的觀念,所以才標記她的帳號、分 享那則影片給她看等語,核與被害人戴○○於警詢中證稱:我不認識被告,當天好像是有 篇跟蔣萬安市長有關的新聞文章,我朋友有在該文章留言,我則是回復我朋友的留言,之 後被告就回復我的留言等語相符,被告前揭所辯應屬可採。由此更徵被告前開言論並非針 對被害人戴○○所為,自難僅因被告有標記被害人戴○○之舉,遽認被告有何對被害人戴 ○○為恐嚇之意,然被告該等言論既已具體表明對不特定多數人施加不利,當屬對於公眾 之惡害告知,復依社會一般觀念判斷,被告所言亦已足以見聞之人心生恐懼,被告所為已 該當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恐嚇公眾罪之要件甚明。公訴意旨此部分之認定,洵屬有誤,應 予更正,併此說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又是一個認慫的,小草的戰力真那麼不足嗎? 而且犯案工具還是用中國廠牌紅米,應該可以看得出這些小草們是在想著什麼了吧?心早 已經不屬於台灣了啦! 要跟紅共「貼貼」,恐怕還不容易呢!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6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4578888.A.9D1.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8.160 馬來西亞), 03/27/2026 10:36:23

推文 (10)

WeGoYuSheng 沒收紅米一支 www 111.80.177.195 03/27 10:36
dos01 挖靠 這是什麼精障 我都沒這麼瘋 哈哈哈哈! 210.209.164.247 03/27 10:37
q347 他是要殺多少人啊? 211.78.38.187 03/27 10:39
skvis 雜草-1 61.224.141.248 03/27 10:40
webster1112 牠怎麼都想殺 工號/車牌 帶數字的?? 118.168.41.58 03/27 10:42
laptic 其實是特定對象 (?) 180.74.218.160 03/27 10:52
smallxxoo 沒事啦,有某個前板主,非常放任網路上 42.79.137.159 03/27 10:55
smallxxoo 可以發表這樣的言論,但他自己都不敢 42.79.137.159 03/27 10:55
smallxxoo 說喔 42.79.137.159 03/27 10:55
hygen 這個大概精神狀況有問題 111.243.130.215 03/2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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