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eertos (@@)》之銘言:
: 如果檢調是民進黨的 , 那為何鄭文燦 會進去?
: 鄭文燦之前是大阿哥耶~
: 因為鄭文燦進去了, 所以檢調不是民進黨的.
: 是這麼說的吧!
: 推 dos01: 鄭文燦案 檢察官還私自偽造證據 210.209.164.247 03/26 21:20
: → dos01: 那個檢察官自己應該要先進去了 哈哈哈哈! 210.209.164.247 03/26 21:20
如果是以「鏡檢」在去年六月的報導來看,實際上桃園地檢署都說沒這一回事了,且數日
前桃園地院已就證據能力部分,先行做了裁定
檢察官在針對監聽筆錄的內容主張不應排除效力時,說法是:
(一)本案最初偵查機關鎖定之偵辦範圍即為「系爭9.12公頃農業用地開發疑似涉有不法情
事」,遂以共同被告廖俊松為中心立案調查,惟因事涉土地開發程序,其潛在行賄者與行
賄對象甚多,涉案嫌疑人與罪名均處於浮動狀態,俟經實施通訊監察後,始發現被告為共
同被告廖俊松所欲行賄之公務員,是以偵查機關經由合法通訊監察程序截獲廖俊松等人與
被告間之通訊監察錄音,並未逾原欲偵辦案件之範圍,其性質應為本案監聽。
(二)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之行賄罪與收賄罪,其性質為對向犯,屬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
合致而成立之犯罪,鎖定對向犯犯罪之一端執行監聽,必然涉及另一端犯罪情事,最高法
院刑事大法庭一一零年度台上大字第五七六五號裁定第四庭與第七庭所提意見書,曾有認
為所謂另案監聽應以欲偵辦案件之範圍為判定基準,於本案發生時即民國一零六年至一零
七年間,關於另一端之犯罪事證究竟應定性為本案或另案,法律見解尚有歧異,當時偵辦
之檢察官係本於其法律之確信認定經由合法通訊監察程序截獲監聽內容為本案監聽所得之
證據,應無通保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適用。
只是這樣說下來,鄭文燦是否涉嫌貪污,已經不是不明瞭的事情了
因為法院就那麼「剛好」的,在處理其他人的案件時,得知他有不法事實之虞,這樣還能
不解決的話,就算是瀆職了...
話說回來,《法官法》都已經明示了
不管是檢察官、法官都好,都必須超出黨派來履行職責
所以外界的各種「抹綠」、「抹紅」等指控,自然不能看,不然就是違背中立原則,有被
懲戒的可能
檢調根本不屬於任何政黨,會有這種印象,只能說是偏頗認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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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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