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verfly (neverfly)》之銘言:
: 人家高虹安貪污一審才七年多,
: 當天就宣佈退黨,
: 二審贏在旗袍點,但也沒申請復黨。
: 那高道德標準的新政治,
: 自比為耶穌的柯文哲,
: 一審貪污有罪十幾年,加上其它的合併17年。
: 今天會宣佈退黨嗎?
: 不退的話要開中評會嗎?
: 李貞秀講了一句話被送中評會,
: 理由是破壞黨的名聲。
: 那貪污被判17年要不要送中評會?在線等。
但現在柯文哲可沒有任何黨職在身,自然不產生關於「代表性」的問題
只是來到某些其他方面,卻未必好受了...
且可要留意一下,近日還有其他貪污案(上訴)的刑事判決摘要:
一、台中高分院一一四年上訴字第三九五號
被告:林文山(當時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聘用之助理研究員,涉嫌的是採購
舞弊案、「以舊品混充方式詐財」)
罪數:八條
第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
第二審判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
改判理由:
(一)林○山除於偵查中繳回不法所得二百萬元外,於原審審理中又繳回五十一萬元,原審
辯論終結後再繳回三百一十一萬一百五十二元,於本院審理時與勞動署中彰投分署和解並
已給付二十三萬元,此部分應視同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林○山已繳回本案全部不法所得
五百八十五萬一百五十二元,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刑度。原審未及
審酌其事後積極填補損害金額,就林○山所為如附表編號一、二、八所示犯行未及上開規
定減輕其刑,容有未洽。
(二)林○山各次所詐取的財物與收受的回扣金額尚非鉅額,且犯後均坦白承認本案客觀事
實,始終配合調查,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其犯後已盡全力彌補不所造成的損害,綜合
其犯罪情節、手段、所生危害等情,依社會一般觀念及法律情感,尚有可憫恕之處,均應
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原判決就其所犯如犯罪事實摘要三(二)至(四)、犯罪事實
摘要四(一)、(二)等犯行,未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亦有未洽。
(三)林○山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關於林○山之刑(含宣告刑、應執行
刑)及褫奪公權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二、台中高分院一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七四一號
被告:許麗貞(時任南投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涉嫌濫用公款來支付個人開銷,如家庭聚
餐、團購漁獲及私人禮盒等,總計被沒收三萬六千多元)
罪數:十三罪
第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四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
第二審判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三年
改判理由:
(一)許○貞除於偵查中曾自白犯罪,嗣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辯稱係為執行消
保業務所為之因公支出,主觀上並不具有意圖不法自己所有之詐欺犯意。然依相關事證,
許○貞檢據申領核銷之費用均係其個人私人消費、與家庭成員聚餐之費用,與公務無關,
其犯罪事明確。惟原判決量刑過輕,因認檢察官據此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故將原判
決撤銷。
(二)本院審酌許○貞身為南投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具公務員身分,且擁有法律碩士學位
,本應恪遵法令,奉公守法自持,並依法據實核報各項開支費用,竟貪圖私利,利用職務
上機會而為本案各次犯行,損害國家對公務員應忠誠公正廉潔之期待與要求,對公務員造
成錯誤示範,行為實當嚴加非難,尤其多次以公款支付家庭餐敘費用部分所衍生之負面社
會觀感,實已強烈戕害人民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許○貞雖曾於偵查中認罪,
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全然翻異前詞,否認犯罪,尤提出諸多與本案無關之證據資料任意
爭執,無益於本案犯罪事實之聚焦與釐清而推延訴訟,耗費司法相當資源,迄今未能深刻
徹底反省之態度,自不宜輕判,以免助長其長期慣習性將因公支出核銷之費用當成私用之
心態與風氣,兼衡許○貞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詐取之金額、犯罪情節與其自陳之教
育智識程度、任職經歷、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如本判決摘要欄所示之罪刑
,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三年)。
這些非經選舉推選出的貪官,還能有辦法做到這個樣子,還以為神不知鬼不覺
更何況是柯文哲本身的個案?
不過反正要舉例具備類似情形的笑話,可能還有很多,所以就不好多講下去,且看耗盡所
有審級救濟程序後,還能怎樣吵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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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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