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npayus (SunPayus )》之銘言:
: 他連自己家人都不在乎了 父母很疼他 但他整天南北跑就是不願意回家
: 跟PG更不用說了 自己自傳就寫過不想回家 說他有多關心PG鬼才信
: 然後沒有兒子女兒聯絡方式 他也說在家他們根本不理他
: 這種極品說在乎台灣人 真的是白癡才會相信
說「在乎」嘛,今天看到更好笑的
按照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五四號刑事裁定(一一五年三月廿三日作成)
的內容:
【主文】
陳泰壽、林郁芬各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BENJAMIN MICHAEL SCHWALL(中文名:夏本杰)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
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節錄)
二、本院之判斷
(二)
茲因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通知檢察官、被告陳泰壽、夏本杰、林郁芬及
其等辯護人表示意見後,檢察官主張被告三人之原限制出境、出海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
且被告三人所為使遭宣告重刑之朱國榮順利潛逃出境,影響社會治安或國家司法權之行使
,乃情節嚴重之犯罪,限制出境、出海已屬對被告三人干預較少之強制處分,與被告等倘
出境後未再返國接受審判或執行,將對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造成之侵害相衡,顯未逾
必要程度,請予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被告陳泰壽及其辯護人表示無意見;被告夏本
杰及其辯護人則以被告夏本杰自首且坦承犯罪事實,對原審判決甘服未提起上訴,檢察官
就被告夏本杰經原判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僅爭執法律適用而無涉實體事實認定,雖被告
夏本杰日前聲請傳喚同案被告周哲男為證人,僅為確認周哲男於警詢之供述內容,難認被
告夏本杰因此有滅證或串證之虞,況被告夏本杰之配偶及子女、事業均在臺,原審法院係
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六月之刑期,被告夏本杰於原審審判程序中亦曾表示願意捐贈
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公益金以示悔意,與上開得易科罰金之金額相較,而實無逃亡之
動機,若仍認被告夏本杰有逃亡疑慮,被告夏本杰願以一千萬元、配偶林郁芬所有之不動
產供擔保,並徵得臺灣美國商會資深顧問沙蕩(Don Shapiro )同意擔任受責付人,暨被
告夏本杰母親處於生命末期,依羈押法、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規定、過往司法實務
(參陳證一號:中央社新聞即柯文哲在戒護下前往新竹臺大分院探視病危柯父),尚有准
予羈押禁見之刑事被告探視病危父親之事例,請求比照免與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令
被告夏本杰得以返回美國探望並陪伴病危之母親等語;被告林郁芬及辯護人則以被告林郁
芬已自白認罪,對原判決已甘服並未提起上訴,無為求翻轉判決結果而湮滅、偽造、變造
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動機及需求,依目前訴訟進行狀況,檢察官亦無聲請調查與被告
林郁芬有關之其他證據,足見事證已明,已無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被告林郁芬
為臺灣人,家人及子女均在臺灣,原審法院係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六月之刑期,被
告林郁芬於原審審判程序中亦曾表示願意捐贈五十萬元公益金以示悔意,與上開得易科罰
金之金額相較,被告林郁芬亦無逃亡之動機,若仍認被告林郁芬有逃亡疑慮,願以提高擔
保金、提供不動產擔保及限制住居等方式,取代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等語。
(四)被告夏本杰、林郁芬部分
本院審核卷存相關事證,及被告夏本杰、林郁芬經原審法院判決共同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
條第一項之使人犯隱蔽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均諭知易罰金之折算標準,被訴犯入
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人出國罪部分,則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然檢察官就此不另為無罪部分均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即將於一一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進行審判程序,衡酌檢察官爭執之罪名、被告夏本杰、林郁芬被訴之入出國及移
民法之罪名刑度非輕、共同為逃亡之朱國榮代刷支付高額包機費用及預定海外高級酒店,
且仍與逃亡海外之朱國榮及其女友陳宛暄時有聯繫,被告林郁芬甚至依朱國榮指示刪除對
話紀錄,可見被告夏本杰、林郁芬與朱國榮之關係匪淺,不能排除其等為卸責而串證以相
互迴護之可能,而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夏本杰、林郁芬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再者,由被告夏本杰、林郁芬所代墊美金四十四萬八千元之高額包機、住宿費用,被告
夏本杰為美國公民,足徵其等有充足之資力,且於出境後得長期合法滯留海外不返臺之條
件,已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縱使被告夏本杰及林郁芬之事業及家庭均在臺灣
,被告林郁芬並為我國人,或被告夏本杰、林郁芬願提出高額具保金或房產,並覓得具社
會聲望之受責付人作為擔保,以請求解除出境限制而令被告夏本杰得返美探訪年邁重病之
母親,情雖可憫,然本院審酌訴訟進行具有浮動性,當事人心態及考量不免隨訴訟進行而
變化,本案即將於一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進行審判程序,若未能持續限制被告夏本杰、林
郁芬出境、出海,即有在訴訟程序中為規避可能發生的刑責而潛逃不歸之疑慮,將影響刑
事案件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此不因被告夏本杰、林郁芬在臺育有子女及經營事業而有所不
同。至被告夏本杰所引之法規,係刑事羈押被告因特殊重大事故,而有返家探視之必要,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戒護之方式返家探視,究與本件係為確保審判程序,而無從解除
被告夏本杰之限制出境、出海,任令其出境後可能滯留海外不歸之情形不同,無從比附援
引。本院綜合上情及被告夏本杰、林郁芬之人權保障與公益之維護,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
例原則權衡後,認其等縱使提供高額現金或房產等擔保,並覓得具社會聲望之受責付人,
甚或其所陳自身家庭生活狀況等各情,均不足以擔保其等即無滯留海外不歸之可能性,認
其等均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
*案件背景: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因為涉嫌《證券交易法》犯罪,在最高法院宣告上訴駁回確定(第
二審判決有期徒刑十六年等)後,於一一三年九月廿四日棄保潛逃、不知所蹤,目前刻
正被通緝中。
居然會有美國籍猶太人拿柯文哲案,以試圖讓自己得以暫時離開台灣
但法院卻拒絕接納,這可以說什麼呢?
(且按,過去曾有數次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的記錄,但都被高院拒絕;部分有抗告到
最高法院,但亦遭到駁回)
所以演戲並沒有「半套」這回事,可別被矇蔽了雙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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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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