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有熱心網友發現
翻閱歷史文獻
原來國籍法規定的
任公職後有一年的緩衝期
可以提交放棄國籍證明文件!
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 卓榮泰已證實
卓副秘書長榮泰:國籍法明文規定,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
(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
明文件。
卓副秘書長榮泰:他可以在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我們希望他越快越好。這是法律的規
定,我們一定會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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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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