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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mura (德意志國防貓)》之銘言: : 作者 呂志明 : 曾被民眾黨考慮列為不分區立委名單的中國籍配偶徐春鶯,與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秘書 : 長鍾錦明共謀,涉嫌接受我國敵對勢力中國的支助,在總統大選及直轄市長選舉期間,替民 : 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及台北市長參選人黃珊珊進行站台、造勢及宣傳活動。新北地檢署調 : 查後認為2人涉犯《反滲透法》等罪,依法起訴,並求處重刑。 先附通稿說法:(案號:一一四年度偵字第六二四六五號、一一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四零 號) 貳、起訴罪名 一、被告徐○鶯、鍾○明涉犯反滲透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項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直轄市市 長、總統候選人站台、亮相造勢、宣傳罪嫌。 二、被告徐○鶯涉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而 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 三、被告徐○鶯、卜○正、羅○涉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 四、被告徐○鶯、羅○涉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嫌。 參、簡要犯罪事實 一、徐○鶯、鍾○明均明知中共與其主政之中國共產黨係與我國武力對峙,主張不排除採 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境外敵對勢力,中共民政部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與該 中心主任楊○濤、中共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下稱民革)上海市委員會祖國和平統一促 進委員會(下稱民革上海市委祖統會)與該委員會副主任孫○,均為滲透來源,藉服務陸 配家庭事務機會建立聯繫管道,長期彙報國內政情、選情等各式輿情,透露國內陸配日常 言論與活動、參政狀況及國內政治人物、政黨內部情報,並基於違反反滲透法之犯意,依 滲透來源指示,於一一一年臺北市市長選舉、一一三年總統選舉,為候選人宣傳、站台、 亮相造勢。 二、徐○鶯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仍基於違反 銀行法之犯意,自一零九年至一一四年間非法辦理新臺幣、人民幣、美金之匯兌業務,匯 兌金額新臺幣二千八百七十五萬二千四百八十五元,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十四萬七千九百六 十九元。 三、徐○鶯與卜○正為母女;羅○為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公司)負責人,亦 為徐○鶯友人。渠等明知卜○正未於集○公司任職,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一零九年八月七日起,由羅○以集○公司為投保單 位,為卜○正投保勞工保險,徐○鶯先將卜○正之薪資加計勞保、勞退費用,存入集○智 公司帳戶,再由集○公司按月將投保薪資匯入卜○正帳戶,營造卜○正任職集○公司之外 觀,羅○另配合開立不實在職證明、顧問合約書。嗣徐○鶯、卜○正於一一一年十二月至 一一二年四月,持不實在職證明、顧問合約書,以卜○正為借款人、徐○鶯為保證人,向 金融機構申辦貸款,致不知情金融機構承辦人誤信卜○正、徐○鶯具各該服務年資與資力 ,核貸新臺幣二千六百九十七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金融機構對客戶資料管理及審查貸款之 正確性。 四、徐○鶯、羅○均明知孫○之真實身分為民革上海市組統委副主任,無與集○公司為商 務交流之真意,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徐○鶯於一一三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起聯繫孫○提供虛偽在職證明等申請文件,羅○配合以集○公司為邀請單位, 申請孫○來臺進行商務活動交流,於申請書虛偽填載「申請人未曾任中國大陸地區黨務、 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等內容,製作內容不實之 「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並以集○公司名義出具保證書,使孫○ 以商務活動名義申請許可入境獲准,嗣於一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至同年月二十四日間假藉從 事短期商務交流名義進入臺灣,足以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 境審查及管理之正確性。 肆、量刑意見 檢察官審酌被告徐○鶯已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多年,與被告鍾○明均受益於我國民主法治之 安定生活與人權保障,得自由發展人格,自主選擇生活方式,表現獨特個性與塑造主體性 。然渠等明知中共與其主政之中國共產黨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與滲透來源往來時均表明 忠誠於中共,認同中共統一我國之主張,藉服務陸配家庭事務之名建立聯繫管道,長期彙 報國內政情、選情等各式輿情,透露國內政治人物、政黨內部情報,助益滲透來源判斷我 國政情、選情、政黨與政治人物動向,另向滲透來源舉報國內陸配日常言論與活動,助益 中共對國內陸配施以控制,致國內陸配因顧慮中共政策立場、同儕舉報壓力,正常行使言 論自由與政治上權利受阻礙;被告二人藉上述行為獲取統戰紅利、資源,以維持於陸配群 體之影響力,進而與滲透來源共同規劃國內陸配參政之進程、步驟,藉動員陸配之能力為 籌碼,向國內政黨索要不分區立委席次。渠等政治主張與滲透來源一致,行動與滲透來源 具協調性,並實際依滲透來源指示參與選舉活動,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均應予非難 ,違反義務程度為高度。另中共企圖干預我國選舉及危害我國社會秩序,以滲透行為惡意 侵蝕我國主權之基石,使民主政治無法正常發展,選舉制度運作產生負面影響,損害我國 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穩定甚深。爰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資儆懲。 是說錢兌部分,居然涉及大筆金流 看的起來,在移審的時候大概會繼續羈押,且一旦准許交保了,就會發動「無限抗告」術 來困擾高等法院 萬一抽到曾審閱京華城案卷宗的法官,相信心證自然已定... : 5.附註、心得、想法︰ : 這這這都是個什麼啊 : 李貞秀、高虹安黨內互咬 : 阿比的心頭肉徐春鶯 : 涉犯《反滲透法》等罪,依法起訴,並求處重刑 : 今天是民眾黨的大喜之日嗎? : 樓下小草說說看! 說到民眾黨的反應嘛,稍早前的說法是: 台灣作為民主法治國家,司法獨立與程序正義是支撐社會的基石。民眾黨對此案立場始終 如一,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正式判決確定前,任何國民的合法權益均應受到保障, 更不該在判決定讞前就受到輿論追殺形同社會性死亡。呼籲檢調單位與司法機關應秉持公 正客觀之立場,務必「勿枉勿縱」,嚴格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切莫一再讓司法淪為執政黨 抹紅抹黑在野黨的政治工具。 同時就前述起訴摘要,個別回嗆略以: 一、沒有「實質證據」(,意圖栽贓嫁禍) 二、「再次重演如京華城案編故事、寫科幻小說羅織入罪之醜陋手段,檢調自行腦補推理 、憑著連連看、編故事,再將其虛幻指控寫進起訴書,藉由媒體輿論散佈,背後目 的昭然若揭」 三、「當政府慣用以黨檢媒一條龍的手法,對政治異己進行無下限的追殺,不僅是對特定 政黨的傷害、更是在摧毀國家司法公信力。」 總而言之,眼中已經沒有理性了 萬一李貞秀也被撤銷了當選資格,到時的反應自然可想而知... 從而,新北地院該做的是: 一、接押時的強制處分,應宣告羈押三個月(且不要用柯文哲的合議庭模式處理),以減 少高等法院的困擾 二、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別讓人家有辦法接觸外界 只希望他們能做對的事,切莫辜負了外界的期待...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6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4353115.A.467.html

推文 (8)

brella 中國婊子不意外 118.171.128.62 03/24 19:55
qkt 共諜??50萬就交保了啦,是能多嚴重笑死 101.12.158.254 03/24 19:57
brella 那種連具保金額怎麼來的都不知道的 118.171.128.62 03/24 19:59
brella 就別讓人看笑話了 118.171.128.62 03/24 19:59
qkt 賣國賊僅50萬交保!民進黨共諜案這2人認罪 101.12.158.254 03/24 20:00
qkt 網轟:對付政敵比共匪還狠 101.12.158.254 03/24 20:00
qkt 發佈時間:2025/09/23 101.12.158.254 03/24 20:00
qkt 哈哈哈 101.12.158.254 03/24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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