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tow1002 (Datow)》之銘言:
: 卸任總統包含躺在慈湖的兩個殭屍
: 惟菜英文人氣還是居高不下
: 反觀馬人氣甚至還比扁低
: 李登輝還是死後被封神
: 但仍舊沒有蔡英文高
: 已卸任總統 菜英文到底做了什麼人氣還這麼高
說蔡前總統嘛,就算一零八年發生私菸案,也沒讓她的名氣被打下來
且更甚的是,在刑事第二審判決前,吳宗憲(時任總統府侍衛官)被扣押的菸品被財政部
關務署臺北關沒收了
繼數年前針對「扣押」處分部分,行政訴訟(合併國家賠償)遭遇敗訴確定後,吳氏又再
就「沒收」部分提起行政訴訟
而在兩天前,北高行高等庭第七庭作出裁定:(一一四年度訴字第六四七號)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零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三十九號刑事訴訟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
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
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件爭訟概要:
(一)原告為民國一零八年七月十一日至同年月二十二日總統專機出訪友邦「自由民主永續
之旅」專案行政參謀。原告於出訪前向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預購菸品計九千二百條(未
裝載上機,係由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保稅倉庫運出),復於出訪專機飛行途中,另行購
買菸品二百四十一條,總計九千四百四十一條(下稱系爭菸品)。嗣於一零八年七月二十
二日專機返國當日,利用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機會,將系爭菸品以機邊交貨方式,
裝載於公務貨車內,與總統專機行李併同而未向海關申報。嗣公務車於國賓通道駛出管制
門進入課稅區時,由被告會同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下稱新北市調處)於管制門哨
外攔截緝獲。
(二)原告因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稅捐稽徵法等刑事責任,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一一零年六月十一日以該院一零八年度矚
重訴字第一號、一零九年度訴字第九九二號刑事判決原告共同犯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
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十年四月,褫奪公權十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下稱
臺高院)則於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以一一零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三十九號撤銷臺北地院前
揭判決,改依原告共同犯對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六年。
原告對臺高院上開判決猶不服,再提起上訴,現繫屬最高法院審理中。
(三)臺高院審理期間,以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院高刑群一一零矚上重訴三九字第113900
1458號函回覆被告查詢,略以系爭菸品未經檢察官聲請扣押,臺北地院前開刑事判決亦未
為沒收宣告,故是否沒入,請被告本於所掌職權為相關處分等旨。被告遂於一一三年五月
二十三日以一一三年第11305197號(本案號數:(一一三)北機核字第0346號)處分書(
下稱原處分),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沒入系
爭菸品。原告不服提起復查,經被告以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北普法字第1131037169號復
查決定駁回。原告再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一一四年五月七日台財法字第1141390899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請求復查決定(含原處分)及訴
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原告前揭行為之刑事部分,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先後
經臺北地院、臺高院為有罪之判決,原告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現審理中。本院審酌
本件爭訟與原告該等刑事犯罪事實相關,上述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
,為避免歧異,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並裁定如主文。
所以有人能理解到底當時爆發的爭議,為何還能拖到現在還沒了結?
至於所謂的「人氣」,恐怕只是假象,別被迷糊了...
不過還是必須提點:
一、史上第一位「女總統」
二、原住民(排灣族)出身,任內除了前述貪污案之外,基本上沒有爆出重大事端,搞得
在野撻伐
三、能實現「完全執政」,所推行政策順風順水,自然不產生「卡預算」等狀況、進而引
發民怨
只是如今「朝小野大」,事情沒辦法應付好來
從而現任者的民望拉低,實際上沒什麼好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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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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