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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ymco9999 ()》之銘言: : 記者 黃韋銓 劉庭宇 報導 : 藍綠白佈局2026縣市長選舉,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今(18)日接受《少康戰情室》專訪時 : 分析,年底九合一選情和去年大罷免藍營全勝的氛圍完全不同,包含藍營執政的宜蘭縣、 : 新竹縣、彰化縣都可能「藍轉綠」,柯文哲驚吐「不懂國民黨為何不知道害怕」,直呼藍 : 營對選情太樂觀。 : 推 luke7212: 又在那邊胡說八道了!必然是22:0得 49.217.196.235 03/18 22:42 : → luke7212: 懂嗎?畢竟還有文文主席的大加分要 49.217.196.235 03/18 22:42 : → luke7212: 素! 49.217.196.235 03/18 22:42 反而是在想,鄭麗文主席就算真能「加分」,但是可以幫助拉抬選情嗎? 沒有實力還是一樣不行啦! 畢竟近期的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五四二九號民事判決: 原告:羅智強 被告:柯建銘 *雙方都有請律師 原告指控: 被告在立法院第十一屆第三會期黨團協商時,曾發表下列不實指控,雖然已經立即否認, 但仍被廣泛於社群軟體、新聞採訪、政論節目大肆傳述: 「剛才羅智強說有電話來打斷我發言,其實我知道每次我發言的時候,在關鍵時刻羅智強 都偷偷打電話給我,我怎麼會不知道」、「我就當你在玩,你玩得高興就好了」、「當然 是有啊!所以不要耍這種小手段嘛!」 嗣後過了約三週,被告又再重複:「我就知道是羅智強打的,難道要再去調通聯記錄嗎? 是男人就認。」 由於「貶損大眾對原告之社會評價,嚴重損害原告之名譽權,造成原告精神極大痛苦」, 所以求償一百萬元。 被告回應: 前述言論中,第一次部分是基於維護其身為立法委員之發言權利所為,第二次則是就黨團 協商會議過程回應媒體之提問,亦未逾越立法委員職權行使之範疇,均應受立法委員言論 免責權之保障。 第一審判決: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是否屬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疇部分: 1.按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其旨在保 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 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 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 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 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 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 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 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5號參照)。又黨 團協商乃立法院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之會議機制,並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2章設 有相關規範,屬立法委員固有權限之一,是立法委員於黨團協商會議中發表與其行使職權 有關之言論,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自皆屬憲法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 2.經查,被告係於立法院114年5月15日進行第11屆第3會期之黨團協商會議中發表如編號1 所示言論,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而當日黨團協商主題為司法人事同意權、第3會期延 長等提案,被告為時任民主進步黨之黨團代表,其發言因過程中手機鈴聲響起而中斷,嗣 各方仍就發言時間問題爭論不休,經主席裁示休會10分鐘,復會後民主進步黨黨團成員就 主席對其等之稱謂用詞表達強烈不滿,輪到原告發言時,原告表示:「……今天開這個會 ,我從一開始坐下來,大概就已經沒有預想民進黨會有任何的題目要好好討論來達成共識 ,因為有過去多少次經驗,當然有例外,就是柯總召那天接了一通電話就變成民主配合黨 ……」,被告就此回稱:「剛才羅智強說有電話來打斷我發言,其實我知道每次我發言的 時候,在關鍵時刻羅智強都偷偷打電話給我,我怎麼會不知道……我就當你在玩,你玩得 高興就好了……當然是有啊!所以不要耍這種小手段嘛」,繼而建請主席斟酌用詞後,旋 針對當日議案進行實質討論等情,有該日之黨團協商會議記錄存卷可參,綜觀前情,可知 被告係在原告為上揭發言後,始接續以附表編號1所示言論回應被告,其旨係在維護其自 身於黨團協商會議中之完整發言權利,且未以蓄意之肢體動作或偏激之文字為之,核未逾 立法委員職權之行使範疇,依首揭說明,自受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3.另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言論,乃被告接受媒體訪問所為,並非由其主動召開記者會或 發布新聞稿,其陳述內容亦係重申其就114年5月15日黨團協商會議中之發言意旨,未見被 告有逾越上開範圍之其他指述,衡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5號解釋之意旨,對於立法委 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因認此部分乃被告行使立法委員職權直接 相關之附隨行為,亦屬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疇。 (二)原告得否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 3.經查: ⑴觀諸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內容,其指述原告於114年5月15日黨團協商會中以撥打電話之方 式中斷被告之發言,並以「玩」、「耍小手段」等用詞描述原告之輕蔑態度,衡情足使社 會一般大眾產生原告不尊重國家議事場域及其他立法委員之發言權利、蓄意干擾會議流程 等負面印象,而造成原告之社會評價下降,固堪認其名譽應受有相當程度之損害。 ⑵惟承前述,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固損及原告之名譽權,但仍應探討被告之行為是否具有違 法性,始足該當侵權行為之法律構成要件。而被告於該黨團協商會議及事後受訪如附表編 號1、2所示之發言,均屬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言論免責之保障範圍,業經認定如前,即無 不法性可言。 ⑶且查,系爭言論兼具被告指摘原告撥打電話之「事實陳述」及被告個人主觀評論之「意 見表達」性質,其中就被告稱原告於114年5月15日黨團協商會議中撥打電話干擾中斷其發 言部分,依該日黨團協商錄影畫面顯示,被告之坐位在原告之正對面,於被告當日16時39 至40分許發言過程中有手機鈴聲響起,主席表示請被告可先接聽電話,此時全景畫面恰可 見原告甫用畢手機並將手機放置桌面之舉動,有黨團協商錄影截圖畫面及影音檔案光碟存 卷可稽,又參諸兩造於被告發言前,即因發言時間及態度等問題產生言語爭論,主席及其 他立法委員亦催促被告盡速針對主題發言,而於被告手機響起遭中斷發言後,各方委員又 因被告發言時間過長群起爭執,經休會10分鐘繼續開會,原告於會議中表述「……柯總召 那天接了一通電話就變成民主配合黨……」等語,被告乃接續指述該通電話為原告所撥打 等情,有114年5月15日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存卷可查,可知各黨團代 表於該次會議已就發言時間問題互起爭執,他黨立法委員對原告發言時間過長有所不滿, 而原告恰有於被告發言時使用手機,其後又主動提及手機鈴聲話題等舉動。再佐以同年5 月8日黨團協商會議時,被告發言途中其手機因來電響起,當時原告亦正低頭在桌面下使 用手機乙情,有被告提出之黨團協商錄影截圖畫面及影音檔案光碟存卷可查,則被告依其 親身見聞、過往經歷及當日現場情形,判定前揭來電係原告所撥打,以催促被告結束發言 ,進而發表系爭言論,應有相當依據可確信其所言為真實。  ⑷原告雖主張:其並未於114年5月15日協商會議途中撥打電話予被告,該通電話實係訴外 人陳男所撥打,被告自113年7月間已陸續受電話騷擾,並提出刑事告訴,陳男亦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被告卻仍無端指稱上開電話為原告所撥打,顯然刻意虛構事實發表不實言論等 語,並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通話明細報表、網路新聞報導頁面為證。觀諸前 開通話明細報表,未見原告手機有於114年5月15日之通話紀錄;又依據上揭報載內容,固 可知陳男自113年起即陸續撥打多通電話予被告,並確有於114年5月15日16時39分許以其 母親電話撥打予被告,業經檢察官於114年底提起公訴等情。然被告於114年5月15日、同 年6月5日發表系爭言論時,上開刑事案件尚在偵查階段,而被告既非偵查主體,自無從得 知該案偵辦進度,且協商會議當日兩造曾就發言時間問題產生言語爭論,及原告使用手機 與被告發言時點具高度巧合性,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等節,業經論述前述,故無 足認定被告係刻意捏造事實,其不具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真實惡意,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 容與事實不符,猶難逕謂屬不法侵權行為,是原告上開主張,尚無足取。 ⑸另原告身為立法委員,其品格操守及行為舉止對大眾有一定影響力,其並以中國國民黨 黨團代表身分參與114年5月15日之黨團協商會議,討論關於我國事務運作之重大公共議題 ,社會大眾亦可透過轉播觀看該次協商會議,故該會議經過及各立法委員之往來互動及討 論內容等,均具高度之公共性與公益性,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而被告基於上開相關事證, 確信系爭言論內容並非虛構,進而發表對於原告行止之評論及想法,乃其主觀價值判斷之 範疇,尚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雖其以「我就當你在玩,你玩得高興就好了」、「當然 是有啊!所以不要耍這種小手段嘛」、「是男人就認」等語批判原告面對他人發言態度輕 率、處事不坦蕩,但其本意在於維護自身完整發言之權利,已詳前述,尚非專以損害原告 之名譽為唯一目的,核未逾越合理範圍。是以,被告之系爭言論固足令原告感到不快或損 害其名譽,然依上開說明,仍屬對於可受公評事項所為善意適當之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之 保障。 (三)基上各節,被告發表系爭言論為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且非毫無事實根據 ,其有相當理由確信該等言論為真實,並無貶損原告名譽之真實惡意,且係就可受公評之 事發表善意評論,不具侵權行為之違法性要件。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 賠償責任,洵屬無據。 既然曾經做過的都不敢認,是要怎樣當「真男人」? 換作是當前的場合來觀察: 一、趙少康已經被諷刺「幫腔『綠』」有一段時日了(簡單來講就是「綠少康」),又不 是近期新鮮發生的問題 二、會不怕就是還沉浸在「三十一:零」的氛圍,但正所謂「驕兵必敗」,會發生滑鐵盧 是遲早的事 所以不如等時機到了,再來開嗆就好啦~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3847606.A.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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