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TT 文章瀏覽
※ 引述《h5t6566556 (秋水忘穿)》之銘言: : 即時中心/林韋慈報導 : 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陳重文與父親、北投區農會理事長陳思宗,涉嫌在北投區農會第15屆 : 理事長選舉前,以價值約2500至3000元的「勞德老爺」(LAUDER’S)威士忌洋酒禮盒, : 向具投票權的理事行賄,協助陳思宗順利當選。士林地方法院昨(13)日一審判決出爐, : 依《農會法》交付財物罪,判處陳思宗、陳重文各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全 : 案仍可上訴。 : → takuminauki: 真好輕判 114.38.21.36 03/14 10:56 又沒有什麼好奇怪的啊! 《農會法》犯罪的罰則,本來就不會很重,按照士林地院一一五年度審選簡字第一號刑事 判決的附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而且按照犯罪事實的明細: 陳思宗曾任臺北市北投區農會(下稱:北投區農會)第十三屆理事及第十四屆監事,於民 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當選北投區農會第十五屆理事並於一一四年三月七日獲選理事長 ;陳重文係陳思宗之子,為現任臺北市第一選區(士林區、北投區)議員。緣陳思宗極欲 爭取北投區農會第十五屆理事及理事長一職,以維持家族在士林、北投地區之政治影響力 ,而北投區農會內部因陳重文涉犯圖利等罪遭法院重判一事,曾勸退陳思宗參選,詎陳思 宗為求順利當選北投區農會第十五屆理事及理事長,竟與陳重文共同基於對農會上開選舉 有選舉權之人行求、交付財物而約其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單一犯意聯絡,於一一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某時許,由陳重文先備妥價值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至三千元不等之「勞德老 爺」(LAUDER'S)威士忌洋酒禮盒,偕同陳思宗一同致贈有極高可能性當選為北投區農會 第十五屆理事之鄭榮華、詹正常、何文斌、吳尚謙等人,而對於北投區農會第十五屆理事 長選舉有選舉權之人,接續為下列行求、交付財物而約其等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 (一)陳重文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四時五十六分,先持不知情之張駿彥行動電話門 號091786****致電鄭榮華(涉嫌違反農會法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取得聯繫後,隨即指示 不知情之張駿彥駕車載送陳思宗、陳重文父子二人,前往鄭榮華位在臺北市某住處會面, 陳重文當場向鄭榮華表明尋求其支持陳思宗擔任農會理事長,陳思宗、陳重文父子二人並 當場交付洋酒禮盒一盒,鄭榮華明知該洋酒禮盒係陳思宗尋求選票支持之對價,仍基於收 受財物許以行使一定選舉權之犯意,收下該洋酒禮盒,並承諾於理事長選舉中投票予陳思 宗,隨後將上開洋酒禮盒交與家人處置。 (二)陳重文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五時四十三分,先持不知情之張駿彥行動電話門 號091786****致電詹正常(涉嫌違反農會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取得聯繫後,隨即指示 不知情之張駿彥駕車載送陳思宗、陳重文父子二人,前往詹正常位在臺北市某住所,陳思 宗、陳重文父子為尋求其支持陳思宗擔任農會理事長,逕將洋酒禮盒一盒置於詹正常住處 外庭院,而該禮盒嗣後不翼而飛,致詹正常未能收受。 (三)陳重文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五時四十分許,多次持不知情之張駿彥行動電話 門號091786****致電吳尚謙(涉嫌違反農會法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均未接通,陳重文即 指示不知情之張駿彥逕駕車載送其與陳思宗父子二人,前往吳尚謙位在臺北市某住所,其 等於同(三十一)日十七時許抵達,惟未能會晤吳尚謙,陳思宗、陳重文父子二人遂將洋 酒禮盒一盒當場轉交不知情之吳尚謙父親吳欽福,陳重文隨後於同日十七時三十七分,持 張駿彥行動電話門號091786****接獲吳尚謙回撥之電話並表示「這次選舉再拜託你」等語 ,吳尚謙返家後得知陳思宗、陳重文父子二人逕將洋酒禮盒託其父親轉交之意,即為取得 其投票支持陳思宗擔任農會理事長之對價,因礙於情面不便堅拒或退還而收受之,惟其嗣 後慮及有觸法之虞而主動將洋酒禮盒退還。 (四)陳重文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指示不知情之其妻白惠萍聯繫何文斌,白惠萍遂於 同(三十一)日十八時二十分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93943****致電何文斌 (涉嫌違反農 會法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 取得聯繫後,陳重文隨即指示不知情之張駿彥駕車載送其與 陳思宗父子二人,前往何文斌位在臺北市某住處,渠等於同(三十一)日十九時許抵達, 陳思宗、陳重文父子二人當場將洋酒禮盒一盒交予何文斌,何文斌因礙於情面不便堅拒或 退還而收受之,惟其嗣後因慮及有觸法之虞而主動將洋酒禮盒退還。 嗣北投區農會於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召開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出陳思宗、 鄭榮華、詹正常、何文斌、吳尚謙、游進德、洪宏隆、林萬來及黃進裕等九人擔任理事, 並於一一四年三月七日召開第十五屆第一次理事會,由九位理事採無記名投票法選出陳思 宗為理事長。 最好笑的是第二點,行賄物品居然會「不翼而飛」 是否有被竊盜,起訴書沒有寫 且這部分檢調沒有進一步調查,而目前的狀態是「未扣案」(全部都是這樣),所以產生 追徵的問題 搞得這樣得不償失,國民黨還想追討黨產,這不會令人覺得滑稽嗎? 不過回到頭來,父子兩人在偵辦時都不認罪,到審判後才認罪 不曉得是基於什麼心態,才會出現大幅度的轉變? 起訴書說法: 被告陳思宗、陳重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農會法之犯行,被告陳思宗辯稱:農會是同額競選 沒有人競爭,伊去拜訪的時候都還沒有公告選舉、登記等語。被告陳重文辯稱:伊只是陪 父親去拜票,畢竟是長輩,伊不知道這些行為違法等語。惟查: (一)所謂「同額競選」應指經過提名程序後僅有一位候選人登記參選,該次應選出人數也 僅有一名,真正意義的「同額競選」因為無人競爭,參選人自無行求、期約、交付財物而 約其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必要。然本案並非「同額競選」,蓋北投區農會理事長參選過程 ,不需經過提名程序,每位理事皆為當然之理事長候選人,且選舉理事長之選舉單上亦列 出所有理事,此部分業據多位證人一致證述在卷,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換言之,有投票 權之人到最後一刻仍可改變心意進而影響選舉結果,據此,即難謂北投農會理事長之選舉 係「同額競選」,被告陳思宗、陳重文父子二人並非完全無投票行賄之動機;再者,北投 區農會內部曾勸退被告陳思宗參選為不爭之事實,縱使無其他理事表態參選理事長一職, 亦無法排除被告陳思宗、陳重文父子二人為讓票數好看、過半數,以致贈洋酒禮盒做為選 舉權一定行使之對價,從而被告陳思宗辯稱無人與其競爭等語,並不足採為對渠等父子有 利之認定。 (一)農會之選舉,雖非屬法定政治上之選舉,然對社會整體選舉風氣仍有相當影響,且近 年來社會各類選舉選風惡化,部分候選人為求當選,競相提早賄選活動,常提前於選務機 關發布選舉公告之前或渠登記參選之前,即對於有選舉權之人預為賄賂,請求於選舉時投 票支持,類此提前賄選行徑,敗壞選風尤甚,若謂農會法及相關法律無從加以規範處罰, 無異鼓勵賄選者提前為之,顯非立法本意,故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或交付財物,不以 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之時,已確定對方為有選舉權之人為限,於農會之選舉,提前賄選 者於行賄當時,預期以行賄之對象將來當選理事,取得對理事長之投票權時,再履行投票 選舉行賄者之約定,而為選舉權一定之行使,故於行賄時,行賄之對象雖非屬現實之「有 投票權之人」,惟此係賄選之實行,待日後果當選理事而取得理事長選舉權時,犯罪即屬 成就,而成為現實之「有投票權之人」。此原在賄選者之預期及渠犯意之範圍內,均為渠 犯罪行為內容之一部,並不以渠賄選在先,行賄對象取得選舉權在後,而影響渠犯罪之成 立。準此,於行賄當時,行賄之對象雖尚未當選理事,但於事後確已當選為理事而取得選 舉權,此時行賄者所為即應認與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罪之要件該當(最 高法院九十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三號、第六二七九號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四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五號判決意旨足參)。審酌 被告陳思宗在北投農會資歷非淺,對於同案被告鄭榮華、詹正常、何文斌、吳尚謙該次參 與理事選舉之結果並非難以預測,被告陳思宗、陳重文父子二人行賄時,對於尚未取得投 票權之對象,預期渠等將來當選為理事時,再履行投票選舉行賄者之約定,並不影響投票 行賄罪之成立,是被告陳思宗辯稱送禮時還沒有登記等語,顯屬事後脫罪之詞,要無可採 。 (三)被告陳思宗準備投票行賄所用之洋酒禮盒,係由被告陳重文負責準備,被告陳重文於 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發前,主動撥打LINE語音電話給被告陳思宗提醒要記得帶 酒等情,亦為被告陳思宗、陳重文所是認;況且,被告陳重文持用他人手機門號預先致電 給被告陳思宗即將拜訪之證人鄭榮華、詹正常、何文斌、吳尚謙等人相約見面,佐以證人 鄭榮華、吳尚謙、洪宏隆證稱被告陳重文亦有親自開口拜票,堪信事前、事中若無被告陳 重文參與,即難以遂行投票行賄之犯行,是被告陳重文涉入程度非淺,應為本案犯行不可 或缺之角色,其辯稱自己僅是陪同過去等語,實難據採。 反正不管怎樣看,四次行賄行為,因「集合犯」而僅以一罪論斷,已經算是便宜他們了, 勸還是別對他們有過度理會了吧!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3460124.A.3E4.html

推文 (0)

尚無推文。

‹ 回 政黑板 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