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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mesSoong (Derick Hall!!)》之銘言: : 04:102026/02/24 中國時報 蔡佩珈 : 基隆市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四接)去年2月在爭議聲中通過,環境部同年6月公告環評 : 結論,並函文同意開發單位台電動工,環團不服提起訴願,行政院則認為,本案審查並未 : 基於錯誤事實,環境部公告審查結論並無不妥,且台電過去針對電廠進行的土壤調查,檢 : 出結果低於管制標準,歷次會議未有人提出疑義,最終決議駁回訴願。環團批評,不能因 : 環委未提出質疑,就認為環評結論合法,將上訴到底。 : → qaed: 民進党愧對齊柏林 114.44.52.80 02/24 19:31 這樣想就歪了 查了一下駁回訴願的具體理由:(行政院一一五年一月十五日院臺訴字第1155000319號決 定書) 二、查開發單位台電公司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提出本計畫環說書,經前環保署一 零七年六月六日公告審查結論,本計畫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開發單位依環評法第八 條至第十條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程序後,編製本計畫環評報告書初稿向經濟部提出,經該部 辦理現場勘察及公聽會,將公聽會會議紀錄及本計畫環評報告書初稿檢送前環保署,經專 案小組召開六次初審會議,開發單位迭經補正後,作成本計畫環評報告書第六次修正本, 提經環境部環評委員會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會議,以經評估本計畫開發行為略以: (一)本案已完備第二階段環評法定資訊公開、公眾參與程序,並提供相關資訊作為審查判 斷參考。 (二)符合上位計畫,且與周圍相關計畫,無顯著不利衝突且不相容之情形。 (三)對環境資源及環境特性無顯著不利影響。 (四)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無顯著不利之影響(對於陸域植物、動物、鳥 類、水域態影響輕微)。 (五)無使當地環境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 (六)對當地眾多居民之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七)對國民健康或安全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八)影響範圍局限於基隆市境內或附近,對其他國家之環境無顯著不利影響。 (九)本計畫開發行為包含燃氣複循環發電機組興建工程,於海域築堤排水填土造地,以及 設置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港),並無其他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之因素。 (十)其餘審查過程未納入本計畫環評報告書內容之各方主張及證據 經審酌後,不影響本專業判斷結果。經決議通過環評審查,以原處分公告本計畫環評報告 書審查結論,有經濟部一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函、前環保署一零七年六月六日公告、專 案小組歷次初審會議紀錄、環評委員會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會議紀錄影本及本計畫環評 報告書(定稿本)等附環境部卷可稽。 三、參諸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一二七號及九十九度判字第三十號判決意旨,環 評書件之審核,係具有高度專業性及科技性之專業判斷。對於具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 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 員會之判斷,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 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 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本計畫與周圍相關計畫,是否有顯著不利之衝 突且不相容、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是否有顯著不利之影響、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 之棲息生存有無顯著不利之影響、有無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 涵容能力之情形、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無顯著不利之影響等,係屬環評委員會依開發單位 提供環評書件之專業判斷,且本計畫環評報告書所載內容,包含第六章開發行為可能影響 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第七章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第八章減輕或避免 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第九章替代方案、第十章綜合環境管理計畫等事項,是否符合環評 法及相關規定,涉及價值概念,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於具體事件涵攝上,涉及行政機關 之判斷餘地,基本上仍應尊重環評委員會之決定。本計畫環評審查既非出於錯誤之事實認 定或錯誤資訊,並未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且其組織與程序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專案小組及環評委員會委員之專業意見與獨立判斷無任何不當連結之考量,亦無違反平等 原則、比例原則等情事,環境部以原處分公告本計畫環評報告書審查結論,經核並無不妥 。 四、訴稱本計畫環評報告書第六次修正本之第六章,於環評委員會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會議前一日始公布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違反環評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又填海位置與環評範疇界定會議提出之原方案及替代方案完全不同,卻未重新辦理環 評範疇界定會議,原處分程序顯有重大瑕疵云云。查本計畫環評報告書歷經專案小組多次 初審會議及環評委員會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會議審查,開發單位業依環評法第十三條第 二項規定,於歷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後,依審查結論提出本計畫環評報告書之修正本,並 於每次會議前公布於指定網站環評書件系統,足使公眾參與得有充分資訊,縱本計畫環評 報告書第六次修正本(一一四年二月版本,提環評委員會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會議)之第 六章曾因不明原因上傳失敗,惟該章內容與本計畫環評報告書第五次修正本 (一一三年十 二月版本,提專案小組一一四年一月十七日第六次初審會議) 之內容一致,且環境部已於 環評委員會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會議前重行上傳,應屬可補正且已補正之事項,實質上 並無礙於審查及公眾參與所需之資訊,尚難據認原處分有重大瑕疵。 又環評範疇界定會議係就本計畫之內容進行討論,依本計畫環評範疇界定會議紀錄,開發 單位提報之替代方案為縮減填海造地面積為十八點六公頃,燃氣複循環機組修改為二部總 裝置容量不超過二百六十萬瓩之燃氣複循環機組,電廠之拆除及改建方式仍維持原規劃之 分期拆除、分期改建方式建置,嗣因應前環保署一一零年十一月一日專案小組第三次初審 會議結論第十點評估,再縮小填海造陸面積之可能性,開發單位復於一一一年五月三十一 日檢送本計畫環評報告書第三次修正本,將填海區東移至LNG卸收站港池內,並縮減填 海造地面積為十四點五公頃,該東移方案仍在本計畫範圍內,且考量開發單位已辦理相關 環境調查作業,係屬實質審查之範圍,東移方案自無重新辦理環評範疇界定會議之必要, 尚無違反環評法之情形,所訴核不足採。 五、訴稱協和發電廠土壤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多氯聯苯(PCBs)、鎳、銅 、鉻、鋅、砷等重金屬有多處超標情形,惟本計畫環評報告書第六次修正本卻為不實記載 、珊瑚鑑定資料錯誤百出、未充分考量對基隆港之衝擊、操船模擬試驗及水工模型試驗使 用過時資料評估、空污及碳排減量等數據不實,且未充分評估對氣候變遷之影響,環評委 員會一一四年二月廿六日會議竟通過環評審查,審查結論僅要求開發單位補充說明資料並 納入定稿本,未再召開環評委員會實質討論,原處分有出於錯誤、不完全資訊及未經實質 討論之瑕疵云云。據環境部訴願答辯書論明,開發單位業於一零八年十二月六日於協和發 電廠內(油槽區至發電機組間)選取一處進行土壤調查,評估項目包括八項重金屬(銅、 汞、鉛、鋅、砷、鎘、鉻、鎳)、pH值、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等,符合環評範疇界定會議 決定及環境檢測標準方法,其調查結果低於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及管制標準,歷次初審會議 過程,亦未有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就此提出疑義;至海洋生態、操船安全及港 埠營運等節,係環境部歸納本計畫歷次專案小組初審過程,反對開發之公民團體主要關注 「填海造地對海洋生態之影響」、「填海造地東移方案液化天然氣載運船進出基隆港之影 響」及「填海造地東移方案對基隆港營運之影響」等議題所為聚焦式之事實強化論述,提 供環評委員會作成結論之綜合考量,所訴係主觀見解;至旁聽團體及民眾所提空污減量及 相關評估依據,開發單位已於專案小組一一四年一月十七日第六次初審會議說明,所訴核 不足採。 六、訴稱本計畫之二座天然氣儲槽預定地緊鄰軍事基地,一旦發生事故陷於火海,二處軍 事營區均屬應進行隔離及疏散範圍;又填海造地形成之地基通常相對脆弱,且本計畫填海 深度達四十公尺,於環評範疇界定會議階段曾引起委員憂心地質強度問題,原處分對國防 安全考量不足云云。按環評法第1條規定,環評係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之衝擊,國防安全 非屬環評審查之範疇,自應由國防部本於權責確保,且國防部代表已出席專案小組一一四 年一月十七日第六次初審會議並表示意見略以,該部僅就權責範圍針對案內函詢土地及液 化天然氣(LNG)儲槽設置位置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限建範圍 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及「要塞堡壘地帶法」實施審查、查詢結果未涉及該部列管 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限建範圍或要塞堡壘地帶、倘若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均為國軍 支援協定或重要防護目標等語;另開發單位亦於同次會議針對旁聽團體及民眾所提國防安 全議題提出說明略以,LNG儲槽本質安全無虞、軍營及民房滿足安全距離要求、國際上 LNG儲槽安全距離亦有三百六十-四百五十米之案例、經嚴謹評估量化風險,證明儲槽 設置符合國際安全規定、LNG接收站係國家基礎建設亦係國家重點保護對象等語,所訴 核不足採。 七、訴稱本計畫環評報告書第六次修正本之填海地點位於基隆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未取 得基隆市政府書面同意;位於一級海岸保護區卻改變資源條件之使用且減少自然海岸;原 處分顯違反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授權公告之限制事項、海岸管理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環評 作業準則第八條規定云云。以漁業法關於水產動植物保育區內相關行為之許可及海岸管理 法之相關管制,與環評法係採平行審查(或為後階段行政程序),並非環評審查通過之前 提要件;復據監察院一一三年十二月三日院台社字第11343330418 號函附調查報告略以,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係依據漁業法相關規定設置,與環評法為不同法規及程序,基隆市 政府要求台電公司應再提送該保育區審查事宜,屬後階段行政程序問題,且與本案環評程 序事項無涉等語;另本案審查過程中,業經海岸管理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以一一零年二月二 十日內授營綜字第1100802121號函復開發單位略以,本案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 防波堤及圍堤,與「一級海岸保護區」(依漁業法劃設之基隆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重疊 ,爰無海岸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及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之適用, 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其管理事項請依漁業法相關規定辦理等語,原處分並無違反 環評作業準則第八條規定之情事,所訴核不足採。原處分應予維持。 讀完這些文字後,一開始都是說「同意原處分機關見解」之類的 雖然看似不妥當,但後續還是有針對訴願內容,具體指摘不可採納的理由,且台電似乎還 有刻意「迴避」爭議熱區的問題,這部分也未見有任何反駁 不過畢竟都要送去北高行高等庭,以解決這連番的糾紛,就看到時還能怎樣爭辯下去 然而觀察實例,似乎也不太能樂觀 例如: 一、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一零六號判決 我國環評法制係採預防原則(環評法第一條參照),開發行為對於環境(包括生活環境、 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有不良影響之虞時,應實施環評,且評估審 查程序設有嚴謹規定,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評作業準則規定實施第一階段環評,以 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範圍,並提出 包含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或替代方案之環說書,送交環評主管機關審查(環評 法第四、五、六條參照)。開發單位提出之環說書如經環評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環評,則無 須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及編製評估書送審查(環評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參照);且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說書未經完成審查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環評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參照)。 二、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四八七號判決(此案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也是當事人,針對的是「和平水泥廠計畫案」,目前回到第一審更審中) 已通過的環說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 ,且開發單位申請變更已通過的環說書或評估書內容,是否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 評,須視其變更對於環境可能產生危害的風險程度,予以分級決定其所應適用的程序: ⑴如其變更的內容有環評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即應就申請變 更部分,重新辦理環評; ⑵如其變更的內容不具有環評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原則上應 提出環差分析報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 ⑶僅於其變更屬於第三十七條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得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由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 ⑷至於其變更屬於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 維護不生負面影響的情形之一,則僅須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備查即可。 換句話說,環評委員會對於申請變更環說書或評估書內容的審查,亦屬環評程序的延續, 開發單位因開發行為變更而申請變更環說書或評估書內容,自應依循環評作業準則規定第 一階段環評環說書應審查的環境項目及認定標準,逐一檢核變更後的開發行為,是否有環 評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應重新辦理環評的情形;若認無須依該規定重行辦理 環評,對於開發行為變更前後的環境影響,應進行差異分析,並就因開發行為變更影響的 環境項目及其環境因子,提出環境保護對策或綜合環境管理計畫的檢討及修正,製作環差 分析報告送交環評主管機關審查。同理,環評委員會於審查環差分析報告時,亦應依循上 述環評作業準則的規範為審查,若經審認申請變更之環說書內容,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重新辦理環評者,環評委員會應將環差報告退回開發單位,由開發單 位就變更後的開發行為,重行辦理環評;若經審認無須重行進行環評者,環評委員會即應 就環差報告為審查,俟審查通過後,開發單位方得據以執行。 所以如果是周邊的居民,就只能自求多福了...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91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1935145.A.EA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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