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etro (特務P)》之銘言:
: 李廷歡2026-02-17 10:28
: 被通緝中的前民視知名主持人彭文正16日晚在臉書上發文,證明自己登上中國央視春晚的舞
: 台擔任一小段節目主持。
: 彭文正還引用福音寫到,主持中國大陸僑胞灣區的春晚史上第一次,我們的一小步 是兩岸
: 和平的一大步 。《約翰福音》13:34-35,「我賜給你們一條新命令,乃是叫你們彼此相愛
: ;我怎樣愛你們,你們也要怎樣相愛」。
: 僑區春晚跟央視春晚一樣嗎?
: 我不熟春晚的節目安排。
: 是說彭P能不能透過中國的途徑取得PROC護照?
: 這樣他就能去英國繼續查論文了耶。
央視的春晚節目涵蓋的大多只限中國大陸的橋段,至於海外僑區(像此文中的舊金山)的
部分,記得多是草草帶過啦...
且按,依據節目單的主持分配:
總導演:于 蕾
副總導演:趙大治、黎美蘭、楊覲夢
主持人:任魯豫、撒貝寧、尼格買提、龍 洋、馬凡舒、劉心悅
楊 帆、姜 多(黑龍江哈爾濱分會場)
郭若天、賀 傳(浙江義烏分會場)
朱 迅、白 羽(安徽合肥分會場)
張 韜、王楚涵(四川宜賓分會場)
都沒併列彭文正,所以自然非有「價值」之人啊...
而且是說彭文正本身,好笑的是:
按照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重上字第八二二號民事裁定,在提告時任北檢檢察官黃偉一
案中,因為沒有聲請續行訴訟,法院已視為「撤回上訴」
而彭氏卻請求張靜律師具狀,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結果卻被駁回,理由略以:
查系爭事件經本院指定於系爭期日行言詞辯論,該期日通知書已於一一四年五月五日合法
送達於兩造,相對人於系爭期日未到場,到場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則陳明拒絕辯論,視同
不到場,有送達證書及言詞辯論筆錄可參,則系爭事件訴訟程序,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要件,依法視為合意停
止訴訟程序。聲請人固主張其於系爭期日前提出系爭聲請,因本院尚未就系爭聲請為裁定
,其有遲誤系爭期日之正當理由,不應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云云。惟本院既未裁定
准許停止系爭事件訴訟程序,系爭事件訴訟程序自未停止,本院已合法通知兩造,且於系
爭期日開庭,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亦有到場,足徵其確知系爭事件訴訟程序並未停止,兩
造並無遲誤系爭期日之正當理由,且依聲請人所陳,審判長並未於系爭期日表示會裁定准
許停止訴訟程序,聲請人亦自陳審判長已於系爭期日當庭諭知系爭事件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程序,其事後主張系爭事件訴訟程序未停止云云,自非可採。又系爭事件訴訟程序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視為合意停止後,兩造未於四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
,為聲請人所不爭執,依同條項後段規定,系爭事件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是系爭事件之
繫屬已歸於消滅。聲請人以行政程序法誠信規定爭執之,尚有誤會。至聲請人主張如本院
依其聲請裁定停止,系爭事件即不存在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
則於其收受該駁回裁定翌日才起算視為合意停止之四個月期間云云,與前開說明及法律規
定不合,難以採取。又系爭事件之繫屬既已消滅,聲請人於系爭事件訴訟程序中所為系爭
聲請,顯無實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沒有理解到的是:
被告既然拒絕到場辯論,彭氏本身也聲明不開始辯論,這是要怪誰?是打算覺得法院偏頗
行事、未能保持中立嗎?
這種太過純樸的想法,還是別有了吧!
再說了,後續還有諸多敗訴的結果
最近期的是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十二號民事裁定(提告時任北院院長黃國忠一
案),因上訴不合法而駁回
顯而易見的是,彭氏委任的律師,一點法律涵養都沒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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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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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3)
推
Pietro
所以連住持也是自稱的嗎?
49.216.89.245 02/18 19:56
→
Pietro
主持
49.216.89.245 02/18 19:56
→
laptic
看連線時的畫面吧
180.74.68.123 02/18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