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TT 文章瀏覽
笑死!法律門外漢又在胡扯了! 這個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早就被打臉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109年6月11日辯論終結  ㈦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係屬個案,案情與本件並不   相同,自難比附援引,且非大法庭之裁判,對本案不具拘束   力,附此敘明。 更別提大法官釋字710見解直接否認大陸地區人民具有中華民國籍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0號 解釋意見書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羅昌發 壹、兩岸關係之憲法界定及大陸地區人民比照外國人之保障 一、大陸地區人民非外國人且非臺灣地區人民之特殊地位:我國憲法係基於固有疆域而制 定。然兩岸分治之現況,使憲法及法律之適用,實際上無法及於大陸地區,而有對兩岸關 係及相關事務另為法制上處理之必要。憲法增修條文(以下簡稱增修條文)即係為因應兩 岸分治現況之需要,而增修憲法相關規定。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 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在本條之下,為處 理大陸地區人民之相關事務,自得以法律為有別於臺灣地區人民之規範。故在憲法與增修 條文之架構下,大陸地區人民雖與擁有其他國籍之外國人不同,然其亦非屬得在我國法律 下享受與臺灣地區人民完全相同待遇與保障之國民。是以其在憲法與法律上,與臺灣地區 人民所得享有之待遇與保障,未必相同。例如臺灣地區人民享有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之居住 與遷徙之充分自由;然在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簡稱 兩岸關係條例)之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居住(居留)與遷徙(入境)自由,則 受相當的限制。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憲法上比照外國人之保護:為處理兩岸人民關係及其他相關事務,立 法機關乃制定兩岸關係條例,以執行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所授權並要求以「法律為特別之規 定」之意旨。兩岸關係條例中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自由與權利所設之諸多限制,有增修條文 為憲法之基礎;惟該等對大陸地區人民自由與權利之限制,仍應受憲法第二十三條必要要 件之規範,自不待言。由於大陸地區人民在增修條文與兩岸關係條例之架構下,屬於境外 人民,故在入出境事務層面,本質上較接近外國人;在憲法保障上,除符合憲法第二十三 條之條件而有更進一步限制其基本權利之必要外,大陸地區人民原則上應享有不低於外國 人之基本權利保障。 三、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之憲法上保障:憲法諸多基本權利之保障規定,並不限於我國 人民。例如憲法第八條所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 處罰;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等,均應適 用於非我國主權所及之人民(包括外國人及增修條文所特別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本院釋 字第七O八號解釋參照)。然憲法部分基本權利之條文,亦非完全適用於外國人。如後所 述,基於國家主權,我國自得自行決定是否允許外國人進入國境;另由於增修條文之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亦非當然得以自由進入臺灣地區境內。不過,一旦允許外國人及大陸地區 人民進入國境,則在國境內之居住與遷徙自由,以及出境之自由,仍應受到相當的保障( 詳後述)。 回去多念點書再來好嘛! ※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裁判字號: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61 號判決 : 裁判日期: : 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 : (二)應適用的法令及法理的說明: : ... : 至於我國國民之定義,依憲法第3條規定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而憲法對中 : 華民國國籍之取得要件並未明文規定,依國籍法第2條關 : 於我國國籍之認定要件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 :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 : 籍者。……」就中華民國領域,則按憲法第4條規定,乃 : 依制憲時固有疆域定之,除目前政府統治權所及之臺灣、 : 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區外,還宣稱包括大陸地區,此參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稱:「二、大陸地區:指臺 : 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亦明。再者,依同條例第 : 2條第3款、第4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 : 戶籍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 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大陸 : 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亦為 : 臺灣地區人民。綜合以言,大陸地區在現行憲法政治意義 : 框架下,仍屬中華民國之領土,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而在 : 臺灣地區未設戶籍之大陸地區人民,名義上固然仍是具中 : 華民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僅非居住在我國政府統治權 : 所及地區。 : ... : 李貞秀是大陸地區人民 : 名義上固然仍是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 所以才會說兩岸根本不看國籍法 : 民進黨的解釋對法官無拘束力 : 希望未來陸配在行政訴訟不要遇到跟著民進黨屁股走的綠色法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2.2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1204814.A.A74.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21:57 笑死!法盲不要胡扯了! 大法庭之裁判,才有拘束力,普通判決沒有拘束力,不懂不要在那邊胡扯好嘛! 更別提這才高院,又不是最高院 不讀書不要胡扯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26:09 笑死!照你這種說法 這個判決法官的意見跟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有何不同?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27:37 笑死!法盲又跳針了!  ㈦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係屬個案,案情與本件並不   相同,自難比附援引,且非大法庭之裁判,對本案不具拘束   力,附此敘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29:46 你都說是個案判了,對他案沒有拘束力 還再跳什麼針? 又不是大法庭的見解,那才有拘束力!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31:3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8號 就直接打臉你了 這種判決見解比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還沒有參考價值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35:42 看不懂中文?一直跳針?  ㈦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係屬個案,案情與本件並不   相同,自難比附援引,且非大法庭之裁判,對本案不具拘束   力,附此敘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37:43 看不懂中文喔!一直鬼打牆?  ㈦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係屬個案,案情與本件並不   相同,自難比附援引,且非大法庭之裁判,對本案不具拘束   力,附此敘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40:02 回去念書啦!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0號 解釋意見書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羅昌發 壹、兩岸關係之憲法界定及大陸地區人民比照外國人之保障 一、大陸地區人民非外國人且非臺灣地區人民之特殊地位:我國憲法係基於固有疆域而制 定。然兩岸分治之現況,使憲法及法律之適用,實際上無法及於大陸地區,而有對兩岸關 係及相關事務另為法制上處理之必要。憲法增修條文(以下簡稱增修條文)即係為因應兩 岸分治現況之需要,而增修憲法相關規定。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 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在本條之下,為處 理大陸地區人民之相關事務,自得以法律為有別於臺灣地區人民之規範。故在憲法與增修 條文之架構下,大陸地區人民雖與擁有其他國籍之外國人不同,然其亦非屬得在我國法律 下享受與臺灣地區人民完全相同待遇與保障之國民。是以其在憲法與法律上,與臺灣地區 人民所得享有之待遇與保障,未必相同。例如臺灣地區人民享有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之居住 與遷徙之充分自由;然在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簡稱 兩岸關係條例)之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居住(居留)與遷徙(入境)自由,則 受相當的限制。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憲法上比照外國人之保護: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53:13 大法官都開釋了還在跳針特別法? 不知道誰才是法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0號 解釋意見書 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羅昌發 壹、兩岸關係之憲法界定及大陸地區人民比照外國人之保障 一、大陸地區人民非外國人且非臺灣地區人民之特殊地位:我國憲法係基於固有疆域而制 定。然兩岸分治之現況,使憲法及法律之適用,實際上無法及於大陸地區,而有對兩岸關 係及相關事務另為法制上處理之必要。憲法增修條文(以下簡稱增修條文)即係為因應兩 岸分治現況之需要,而增修憲法相關規定。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 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在本條之下,為處 理大陸地區人民之相關事務,自得以法律為有別於臺灣地區人民之規範。故在憲法與增修 條文之架構下,大陸地區人民雖與擁有其他國籍之外國人不同,然其亦非屬得在我國法律 下享受與臺灣地區人民完全相同待遇與保障之國民。是以其在憲法與法律上,與臺灣地區 人民所得享有之待遇與保障,未必相同。例如臺灣地區人民享有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之居住 與遷徙之充分自由;然在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簡稱 兩岸關係條例)之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居住(居留)與遷徙(入境)自由,則 受相當的限制。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憲法上比照外國人之保護: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55:33 笑死!你連律師資格都沒有跳什麼針? 我台大法研啦!你哪位?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09:58:40 乖,考上律師執照再來說嘴好嘛! 不然你連批評別人法盲的資格都沒有!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10:00:49 我台大法學論叢作者? 你哪位? 更別提你連我國國籍法採屬人主義非屬地主義都不知道 再我國領土內出生並不當然取得國籍 就別在那跳針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10:03:26 我真的笑死! 法盲還在跳針,回去重修國籍法好嘛! 1 屬人主義 vs 屬地主義 我國《國籍法》採 屬人主義,而非屬地主義。 因此,即便憲法及相關解釋認為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 大陸地區人民亦不因出生於該地而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是否取得國籍,仍須回到國籍法所定之血統或歸化要件。 2 「淪陷時未遷移之中華民國國民後代」能否依血統取得國籍? 錯。 國籍法第 2 條規定已非常明確: 血統繼承僅限於 父或母 亦即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子女始得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並不包括祖父母 因此: 1949 年 10 月 1 日後仍留在淪陷地區之人民 其後代 無從僅憑祖父母身分 依我國國籍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10:06:43 笑死! 連屬人主義和屬地主義都分不清楚的小草法盲就別耍寶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10:08:49 回去念書好嘛! 1 屬人主義 vs 屬地主義 我國《國籍法》採 屬人主義,而非屬地主義。 因此,即便憲法及相關解釋認為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 大陸地區人民亦不因出生於該地而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是否取得國籍,仍須回到國籍法所定之血統或歸化要件。 比照外國人是大法官說的 你比大法官大?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10:10:34 還在跳針? 1 屬人主義 vs 屬地主義 我國《國籍法》採 屬人主義,而非屬地主義。 因此,即便憲法及相關解釋認為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 大陸地區人民亦不因出生於該地而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是否取得國籍,仍須回到國籍法所定之血統或歸化要件。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10:11:37 法盲臉皮很厚ㄟ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16/2026 10:13:27

推文 (85)

Sinreigensou 個案但是判決就是有效力 123.192.245.67 02/16 09:21
Sinreigensou 你的意見書才是沒效力 123.192.245.67 02/16 09:22
Sinreigensou 至少我希望陸配遇到類似法官討公道 123.192.245.67 02/16 09:22
geordie 中配多數沒有要參政,誰會這麼麻煩搞這 223.138.29.127 02/16 09:24
geordie 223.138.29.127 02/16 09:24
Sinreigensou 你說的拘束力是拘束其他法官 123.192.245.67 02/16 09:25
Sinreigensou 但是在還沒有大法官判決之前 123.192.245.67 02/16 09:25
frozenmoon 39.9.193.206 02/16 09:25
Sinreigensou 每個法官都能依個案自行裁判 123.192.245.67 02/16 09:25
ivorysoap 你是不是眼睛沒有看到不同意見書這五 49.215.99.87 02/16 09:28
ivorysoap 個字 49.215.99.87 02/16 09:28
ivorysoap 不同意見書等於放屁 沒有看的價值 49.215.99.87 02/16 09:28
Sinreigensou 一審就有效力啊 高虹安都能回去了 123.192.245.67 02/16 09:29
Sinreigensou 至少你只要知道法官判決有效力除非 123.192.245.67 02/16 09:30
Sinreigensou 判決被推翻 或是大法官判決(非意見) 123.192.245.67 02/16 09:30
Sinreigensou 所以我講我希望陸配遇到我找的這種 123.192.245.67 02/16 09:32
Sinreigensou 而不是你的這種法官 123.192.245.67 02/16 09:32
Sinreigensou 這只是代表不同法官之間獨立性而已 123.192.245.67 02/16 09:36
Sinreigensou 但是兩邊判決都有效 123.192.245.67 02/16 09:36
laptic 神靈好了啦 個案豈容相提並論 = = 180.74.217.193 02/16 09:36
Sinreigensou 關你馬來人屁事 幹 123.192.245.67 02/16 09:37
Sinreigensou 我的判決也有效 並沒被打臉 123.192.245.67 02/16 09:38
geordie 你法官喔,神靈 223.138.29.127 02/16 09:39
Sinreigensou 不然你覺得我貼的那個判決是啥 123.192.245.67 02/16 09:39
yevvi 他不是法官 但前面的確有人這樣判 36.224.249.1 02/16 09:40
IMBonjwa 專業打臉~謝謝律師,新年快樂 118.233.3.163 02/16 09:41
dct817 這有什麼好吵 當憲法允許自由與大陸地區 27.52.124.41 02/16 09:45
dct817 人民權利義務得以特別法規範時 國籍法就不 27.52.124.41 02/16 09:46
dct817 能逾越憲法授權啊~ 一直吵要照國籍法雙重 27.52.124.41 02/16 09:46
dct817 國籍認定的青鳥就根本站不註腳~ 27.52.124.41 02/16 09:47
dct817 李貞秀已經照特別法的限制權利行使條件 27.52.124.41 02/16 09:48
dct817 居住~ 完成條件就有特別法位階的權利義務 27.52.124.41 02/16 09:49
dct817 普通法豈能越權撼動! 27.52.124.41 02/16 09:49
sassuck 還在凹特別法 可憐吶 36.224.251.82 02/16 09:49
dct817 無法無天 普通法能越過特別法 是根本連法 27.52.124.41 02/16 09:50
dct817 學緒論都沒讀過的法盲! 27.52.124.41 02/16 09:50
dct817 除非你把國籍法雙重國籍認定 修兩岸關係 27.52.124.41 02/16 09:51
dct817 法附加內容 不然李在取得國籍行使參政的 27.52.124.41 02/16 09:52
dct817 權利義務早就已經是兩岸關係條例的權限~ 27.52.124.41 02/16 09:53
dct817 用國籍法來嘴根本是大笑話! 理盲又濫情 27.52.124.41 02/16 09:53
dct817 不同意見書!!!!!!!!!!!!!!!!!!!!!!!!!!!!! 27.52.124.41 02/16 09:54
dct817 不能當作行使權利義務的標準 你還在撐什麼 27.52.124.41 02/16 09:54
dct817 照國籍法的標準 外國人沒有取消原國籍 27.52.124.41 02/16 09:55
dct817 在一年之內 是無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27.52.124.41 02/16 09:55
dct817 但是現在民進黨並不是撤銷理的中華民國國 27.52.124.41 02/16 09:56
dct817 籍 那就是國籍法根本不適用理貞秀的身分 27.52.124.41 02/16 09:56
dct817 理盲又濫情! 27.52.124.41 02/16 09:57
dct817 不要再鬼扯了~你這什麼律師???XD 27.52.124.41 02/16 09:57
dct817 要照國籍法來認定 民進黨應該撤銷李的中華 27.52.124.41 02/16 09:58
dct817 民國國籍先! 而不是立法委員的身分! 27.52.124.41 02/16 09:58
dct817 你看 辯駁不出來 開始跳針! 27.52.124.41 02/16 09:58
dct817 理盲又濫情 政治打手! 27.52.124.41 02/16 09:59
dct817 無法辯駁! 顧左右言他 ~~~還台大法研XDD 27.52.124.41 02/16 10:00
yevvi 那台大法研要蒙羞了....>_< 36.224.249.1 02/16 10:00
dct817 真得可憐~~青鳥法人就這等水準了啦 27.52.124.41 02/16 10:01
dct817 辯駁不出來了後 只能開始無限跳針 27.52.124.41 02/16 10:01
dct817 民進黨有本事照國籍法撤銷李的中華民國國 27.52.124.41 02/16 10:02
dct817 籍啊 怎麼只敢討論立法委員身分!!笑死!! 27.52.124.41 02/16 10:02
dct817 法律自助餐! 27.52.124.41 02/16 10:02
dct817 閃邊啦 就這等水準 台大都哭了 27.52.124.41 02/16 10:03
dct817 我的說法你根本沒辦法辯駁~~只能一直跳針 27.52.124.41 02/16 10:03
dct817 國籍法就是無法適用李貞秀! 講再多都了然 27.52.124.41 02/16 10:04
dct817 要適用就要全面適用 還有挑條文適用的喔 27.52.124.41 02/16 10:05
dct817 照國籍法規定 李如果有雙重國籍 就應該 27.52.124.41 02/16 10:05
dct817 直接撤銷中華民國國籍 而不是立委身分! 27.52.124.41 02/16 10:05
dct817 你無法辯駁這些 就可以旁邊蹲了 27.52.124.41 02/16 10:06
dct817 XDDDDDDDDDDDDD說個笑話 台大法研 27.52.124.41 02/16 10:06
dct817 不過爾爾 27.52.124.41 02/16 10:07
dct817 憲法增修條文都已經就兩岸設立特別法 27.52.124.41 02/16 10:07
dct817 李的中華民國國籍就不是照國籍法的外國人 27.52.124.41 02/16 10:07
dct817 歸化程序 什麼時候又要比照外國人的權利 27.52.124.41 02/16 10:08
dct817 義務行使參政權~ 亂七八糟!!!!!!!!!!! 27.52.124.41 02/16 10:08
dct817 法律可以這樣跳針自助餐適用? 27.52.124.41 02/16 10:10
dct817 想一直用似是而非的東西掩蓋我的內容 27.52.124.41 02/16 10:11
dct817 你真的心虛一直想洗掉我的說法 好了啦! 27.52.124.41 02/16 10:11
dct817 跳針個沒完!所以李到底是不是用國籍法外 27.52.124.41 02/16 10:12
dct817 國人歸化程序取得國籍? 就不是 跳什麼針 27.52.124.41 02/16 10:12
dct817 所以國籍法規定一年內要取消原國籍才能 27.52.124.41 02/16 10:13
dct817 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為什麼李不用?? 外交部 27.52.124.41 02/16 10:14
dct817 要出來說話嗎?? 亂七八糟 法盲滾開啦 27.52.124.41 02/16 10:14
dct817 一直跳針 台大法研?????台大QQ 27.52.124.41 02/16 10:14
dct817 趕快說啊 為什麼李不用一年內取消原籍就能 27.52.124.41 02/16 10:15
dct817 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你去外交部靠北吧 27.52.124.41 02/16 10:16
dct817 丟臉! 理盲又濫情還一直想洗我的文 27.52.124.41 02/16 10:16
dct817 青鳥法人就這等實力~~~~笑死 27.52.124.41 02/16 10:18
‹ 回 政黑板 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