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blade (cblade)》之銘言:
: 2.轉錄來源︰
: 李孝亮 FB
: 3.轉錄內容︰
: 一年轉眼間又要過完了,先祝大家新年快樂,亮馬騰飛、馬到成功、馬上有錢。
: 前幾天和黨內志同道合的戰友們一起吃尾牙,國民黨在去年打了一場硬戰,而這場戰役還
: 要繼續打下去,鄭麗文黨主席給了我慰問紅包,看到黨主席附上的卡片讓我覺得百感交集
: ,往回看去年一路走來的艱辛,讓我忍不住趁著這個時候說幾句感性的話。
: 想必有許多朋友們都是因為去年我擔任罷免綠委領銜人才認識我的。
: 大罷免活動真的非常辛苦,在民進黨的政治迫害和司法追殺,讓我真的是又急又氣,一個
: 執政黨竟然可以如此愚弄人民到這個程度! 當我接下罷免領銜人的工作時,我就告訴自己
: ,一定要做好。
: 我知道是一場艱困的戰役,但我不怕,人不能因為困難就逃避,就算中正萬華區只有我一
: 個人在堅持,我也要迎難而上。
: 還好,我從來不是一個人,在我的身後還有我們中正萬華的親朋好友們。我也再次感謝大
: 家那個時候在烈日下陪我擺攤、在巷弄裡一戶戶塞信箱、在市場街口舉牌對我說一聲加油
: 。
: 你們的每一聲加油對我來說都非常重要,因為你們讓我知道我,我正在做對的事情。這條
: 路上從來不是一帆風順,許多人都說我太年輕,但我始終相信,年輕不是缺點,而是一種
: 還願意承擔、願意嘗試、也願意為理想付出的特質。
: 作為代表國民黨的政治工作者,我深知擔在我肩膀上的責任與重量。我必須要落實無所畏
: 懼的堅持,為國民黨和為地方鄉民們踏踏實實的服務。中正萬華區的鄉親支持我、信賴我
: ,同時,我也希望大家監督我,讓我向中正萬華的鄉親們證明,你們沒有看錯人!
: → amovie: 領頭偽造文書,是有三洨迫害 124.155.158.243 02/14 21:29
如果不裝可憐,何以博得同情者的認可?
況且要不是翁上人匆忙提案修正《選罷法》、且立法院倉促通過,還會有自家黨工受害、
感受到「司法迫害」嗎?
而且得提一提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五八九一號刑事判決
國民黨基隆市黨部曾預謀要「火速」罷免民進黨籍議員鄭文婷、張之豪,還爆出民政機關
「查水錶」的爭議
經第一審判決後,檢察官不服有緩刑、江鑒育認為不應褫奪公權,均提起第二審上訴,但
卻被刑事第一庭打槍(諭知「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略以:
【檢察官部分】
(一)原判決雖就被告吳國勝等七人為緩刑之諭知,然是否宣告緩刑,並非僅以是否有前科
紀錄及是否坦承犯行為唯一考量,仍應審酌各項因素,況緩刑目的旨在對於初犯、偶發犯
、過失犯及輕微犯罪者,於一定期間內,暫緩(猶豫)其刑之執行,以促使被告改過自新
,並避免被告因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而沾染獄中惡習之流弊,非給予於訴訟程序中坦承犯
罪者之獎勵。
(二)觀諸被告吳國勝等七人:被告吳國勝行為時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主任委員
,於此之前更曾任將軍,本應較常人更具榮譽心、明白恪遵法令之重要性,卻為達成特定
政治目的,運用組織力量啟動罷免程序,且漠視個人資料之主體性,指示被告張金發、游
正義及其餘黨工逕行以國民黨黨員名冊為主等個人名冊資料作為素材,有組織、計畫性地
抄寫於空白提議人名冊上,再提交予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使用;被告張淵翔斯
時為基隆市政府民政處處長,亦曾於一一三年歷經謝國樑市長罷免案,於本案除教導他人
應如何以正確之格式「重新謄寫」以偽造「符合格式」之提議人名冊,更濫用公器,以其
基於職權方能管理之國家戶役政系統查核國民黨基隆市黨部所欲提出之提議人名冊,再指
示中正戶政事務所、基隆○○○○○○○○人員違法配合;被告張金發行為時任國民黨基
隆市黨部仁愛區兼安樂區主任,曾參與基隆市里長之選舉,本應較常人更加明白恪遵法令
之重要,竟與其他被告及「勝之群組」所有成員有組織、計畫性地抄寫於空白提議人名冊
上,再提交予中選會使用,於偵查中更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直至本案起訴後,眼見
將失去最後認罪求輕判之機會時,始改口承認;被告游正義行為時任國民黨基隆市黨部安
樂區主任,應明白恪遵法令之重要,竟與「勝之群組」成員有組織、計畫性地抄寫於空白
提議人名冊上,再提交予中選會使用;被告紀文荃曾於一一一年間參選基隆市仁愛區議員
,竟與「勝之群組」所有成員有組織、計畫性地抄寫於空白提議人名冊上,再提交予中選
會使用,於偵查中含糊其詞、飾詞狡辯,直至其他共犯均坦承犯行後,始向法官坦承犯行
;被告江鑒育斯時為基隆市中正戶政事務所主任,先前除曾參與多場公職選舉外,更曾擔
任基隆市議員,竟依照被告張淵翔之指示,協助查對基隆市仁愛區提議人名冊彙整表上所
載個人資料是否正確;被告林信宏行為時則任基隆市中正戶政事務所課員,竟依照被告江
鑒育指示,濫用職權,登入戶政役系統就仁愛區提議人名冊彙整表上所載個人資料是否正
確進行核對,並將結果登載後交還被告江鑒育等。
(三)準此可知,被告吳國勝等七人不是曾任將軍,就是曾任或曾參選民意代表,竟與位居
民政處長、戶政事務所主任及課員之被告張淵翔、江鑒育、林信宏等人有系統性的相互配
合,大規模濫用人民之個人資料,如此明目張膽、不顧法紀,除使個人資料淪為濫用客體
,導致被抄寫於提議人名冊之個人人格權受損並得承受司法調查所造成不便等損害外,亦
使憲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賦予國人之參政權受到侵害。被告吳國勝等七人所犯違反個
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與一般利用個人資料、偽造文書等行為明顯不同,且本案之犯罪情節
屬大規模、有系統性之犯罪,其嚴重程度,亦與單純洩漏個人資料之情況不能相比,遑論
本案並非因被告吳國勝等七人有何年紀尚輕、智識程度淺薄而誤觸法網,犯罪行為本身亦
非偶發性、一時性之短暫行為,其犯罪決意與行為過程所展現之法敵對意識相對嚴重,損
害一般民眾對於參政權及公職人員公正性、廉潔性之印象甚鉅,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
之情況,是原判決諭知被告吳國勝等七人緩刑,實屬不當。
【江鑒育部分】
對於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所處之刑、附條件宣告緩刑及沒收均沒有意見,僅
就禠奪公權二年部分提起上訴,請求撤銷禠奪公權之宣告。
法院論斷:
(一)檢察官上訴無理由:
按緩刑之宣告,屬於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如緩刑之諭知,已符合刑法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宣告緩刑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一
切情狀,而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衡情形,即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查本件原判決已審
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科刑應審酌事項,在符合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宣告緩刑條件下,
而諭知緩刑,難認有何失衡情形,另按緩刑之宣告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
項,本件原審審酌被告吳國勝等七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
吳國勝等七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七份附卷可稽,被告吳國勝等七人所為本案犯行固有不當
,惟考量被告吳國勝等七人前無任何因犯罪而被判刑之紀錄,其等因一時失慮,而誤罹刑
典,且事後均已坦承犯行,堪認被告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能知所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是其等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對被告吳國勝等七人分別宣告緩刑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以勵自新;且認被告吳國勝等
七人法治觀念有待加強,為使其等深切反省,具備正確法治觀念,並預防再犯,且令其等
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暨督促時時警惕,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七十四
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八款規定諭知其等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各支付如原判
主文所示金額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另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諭知其等應
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各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
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原判決如主文所示時數之義務勞務;又為使被
告吳國勝等七人能真切理解所為之不當,復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其等
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尚難謂原審為被告吳國勝等七人附條件緩刑之諭知,有何違法、
不妥之處。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就被告吳國勝等七人就提起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二)被告江鑒育上訴無理由:
按緩刑之宣告,屬於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另按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刑法第三十
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審審酌被告江鑒育所涉雖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而犯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一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
罪,然其宣告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於斟酌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與檢察官之意見,認
有褫奪公權之必要,爰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被告江鑒育所犯之罪刑項下宣告褫
奪公權期間如原判決主文所示,難認有何違法、不妥之處;況參諸被告江鑒育曾擔任基隆
市議員,雖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其登記參選基隆市第十九屆市議員選舉,嗣於一一一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開票落選,即在其臉書上發表第十九屆市議員任期結束即不再從政,也不會再
參選等語,益徵被告江鑒育熱衷參與選舉甚明;另考量被告江鑒育所涉本件犯行,其行為
時係擔任基隆市中正戶政事務所主任,除曾參與多場公職選舉外,亦曾擔任基隆市議員,
理應較常人更具榮譽心、明白恪遵法令之重要,惟其卻依同案被告張淵翔指示,協助查對
基隆市仁愛區提議人名冊彙整表上所載個人資料是否正確,除使個人資料淪為遭其等為達
特定目的而濫用之客體,導致被抄寫於提議人名冊之個人人格權受損並得承受司法調查所
造成不便等損害外,亦使憲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賦予國人之參政權受到侵害,斟酌其
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實屬不輕,衡有褫奪公權之必要,是本院認原審依刑法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於被告江鑒育所犯罪刑項下宣告褫奪公權期間如原判決主文所示,核屬有據且
妥適。是本件被告江鑒育就就此部分提起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一併予以駁回。
所以不曉得國民黨能說什麼?
江氏居然還想參選,而不甘心被褫奪公權,但他是不知道,違反《選罷法》者的褫奪公權
是屬於特別法下的強制宣告(即沒有裁量餘地)嗎?
理論上看來,國民黨恐怕不敢開除他的黨籍、並拒絕讓他回籠呢!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19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1084605.A.0EF.html
推文 (2)
→
lucious
我在萬華,他要在我們這區選議員,前兩
203.75.119.73 02/15 00:42
→
lucious
天有來發面紙
203.75.119.73 02/15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