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一句話回答你:
你這叫幻想。
1987 年 11 月 2 日以前,兩岸仍處於蔣經國政府的「三不政策」下,臺灣人無法赴
陸返鄉,大陸地區人民也不可能依法來台依親;即便 1987 年後開放探親,那也只是
允許台灣人「過去」,不是大陸人「過來」。在 1992 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三讀通過之前,大陸地區人民能來台的途徑,僅限於反共義士或經由第三
地入境等高度政治性、個案例外安排,既不構成婚姻依親制度,也不產生戶籍、身分
證或公民資格。直到1992 年後,才真正建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依親、居留與定居
的法制基礎;因此你所謂「1992 年前已有合法陸配身分、可取得戶籍甚至登記參選」
的說法,在法律與現實上都根本不可能成立,不要再幻想了好嘛!
※ 引述《ppt123 (xp)》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我發覺一個邏輯上的對比:
: : 法盲還在在跳針喔!
: : 孫立方將軍什麼時候來台的?
: : 1982 年。
: 如果也有個中國婦女1984年(兩岸條例還沒制定)來台,比如:高東萍(六義士之一)。
: 換個名稱,假設有類似情況的高西萍好了。成了陸配,然後兩岸立場跟亞亞、小薇一樣,
: 然後被民眾黨提名為不分區立委。然後也和孫立方一樣,完全沒有去對岸辦理放棄中國
: 國籍。
: 那麼劉世芳、梁文傑怎麼說?
: : 二岸人民關係條例什麼時候制定的?
: : 1992年
: : 釋字710也還不存在
: : 在此之前根本不存在什麼大陸地區人民非本國人的法律見解
: : 孫立方來台時我國籍法對國籍取得規定?
: : 採屬人主義,孫立方父母都是中華民國籍
: : 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 邏輯不好,不要出來耍寶好嗎?
: 沈伯洋說:只要是有中國國籍者,依法就有替中共蒐集情報的責任。我們沒有時間精力去
: 細究李貞秀是不是不願意替中共蒐集情報;總之依照國籍法,直接排除這類有中國國籍者
: 擔任公職,最簡便。
: 所以李貞秀,我認為不應該擔任立委,依法。
: 但民進黨爛的地方(我要聲明:國民黨、民眾黨更爛,但邏輯上,你們要知道:民進黨也
: 不是好鳥,只是沒有到國民黨、民眾黨那麼爛),就是護航孫立方,然後邏輯顛三倒四:
: 到底是孫立方「沒有中國國籍(但邏輯不通,因為小時候已經在中國報過戶口,但是擔任
: 我國公職後,並未回中國去辦理放棄中國國籍)」,或是孫立方「有中國國籍,但是通過
: 軍中忠誠考核,不會替中共蒐集情報,所以可以擔任公職」?
: 民進黨官員們能不能統一一下口徑?
: 所以孫立方,我認為不應該擔任軍職,依法(法理的論述如前兩段所論證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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