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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etro (特務P)》之銘言: : 2.轉錄來源︰ : 臉書粉專獨立觀察 : #難道陽光照不到台灣邪惡陰暗的角落? : 為何「世紀血案」這部電影會開拍?更匪夷所思的是,竟然影射已過世的史明老先生為主謀 : 。這真令人難過與憤怒。在台灣軍事戒嚴時期,是誰擁有血滴子,還需要強辯嗎?是誰有能 : 耐在奪人性命後,還能夠全身而退,而且任誰也不敢查下去? : 幫大家稍為回顧一下1980年代一連串的謀殺與欺騙,包括蔡英文的論文門的第一部曲。 : #1979年:蔣孝武進入國安會。 : #1980年2月28日:林義雄家宅血案。 : #1981年7月03日:陳文成命案。 : #1983年1月至6月:蔡英文自英國棄學返台,卻隱瞞自LSE退學的事實,以即將於1983年5月 : 取得LSE法博士學位的虛構,欺騙國民黨青輔會主委高銘輝,並央請高銘輝代向政大謀求教 : 職。 : #1984年10月15日:劉宜良(江南)命案。 : #1985年01月10日:國防部軍情局長汪希苓中將,因江南案被捕判刑。 : #1985年8月15日:蔣經國接受美國時代雜誌專訪,聲明「蔣家人繼位一事,從不考慮。」 : #1986年3月:蔣孝武被外放新加坡擔任商務副代表。 : #1988年:蔣經國逝世。 : 到現在,當年的血滴子殺人與博士學位詐騙等數案,為何全部封存?要不是劉宜良命案是發 : 生在美國,我們應該也還無法知道,這個命案當時涉案層級竟然直達國防部軍情局局長汪希 : 苓,但真的只到汪希苓嗎? : 台灣陽光照不到的邪惡陰暗角落,究竟還有多少? : 個人期望不高,但至少轉型正義應該從「蔡英文論文門」封存檔案解封開始。賴清德總統, : 您認為呢? 還在搬蔡英文論文出來喔? 近來有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上字第七六九號民事判決,遲遲無法忘懷的彭文正還在持 續就此事追殺中 而高院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彭氏對時任檢察官黃偉的上訴,理由略以: (一)按關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所生之侵權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國家賠償法(下稱 國賠法)已有特別規定,即無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之餘地。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 人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偵辦系爭偵查案件時,以前揭方式故意偽造、變造或湮滅卷內 證據,不法侵害上訴人之人格權及名譽權,僅能優先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國賠法規 定請求,其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二百萬元本息及以登報方式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實體法予以評價,顯不具權 利主張之一貫性,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二)次按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固有明文。惟依國賠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 之公務員,僅於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負國家賠償責任,旨在維護審判之獨 立性及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不受外界干擾。是當事人倘主張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 行職務故意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對於公務員個人主張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基於同一理由,應就該公務員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立於 同一標準,以該具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犯職務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為前提要件,始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一零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六號、一一零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 零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依上訴人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被上訴人係擔任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為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其在承辦系爭偵查案件時所為與證據調查相關之事項, 均屬執行職務之範圍,而上訴人迄未依原審補正裁定,補正被上訴人因執行職務之行為犯 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證據,則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二百萬元本息及以登報方式回復名譽,依實體法予以 評價,亦不具權利主張之一貫性,仍屬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另國賠法第十三條係針對審判 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並無 抵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二八號已註有解釋,是前揭法律見解,應無上訴意旨所指違 憲違法之情事,併予敘明。 (三)又原法院前曾於一一二年六月二日,未經言詞辯論,以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三號 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前審一一二年度上字第 一一七七號判決,以審判長就所持法律見解與上訴人陳述或表明不同之情形,應向上訴人 發問或曉諭,使其有敘明補充之機會,然未為之,即認上訴人之訴不符一貫性審查要件, 未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上訴人之訴,有程序上重大瑕疵為由,將前開第一審判決廢棄發回 原法院;嗣原審於一一四年二月三日以裁定敘明其所持法律見解為上訴人縱依民法侵權行 為相關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仍應依國賠法第十三條所定相同標準,即以被 上訴人犯職務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為前提要件,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命上訴人於收 受裁定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符合國賠法第十三條『被告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 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所依據之事實、理由及證據」,經上訴人於同年月七日收受等 情,有前揭判決、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核業已就原審所持法律見解與上訴人主張 不同,且認上訴人之訴容有不具一貫性審查要件之情形,向上訴人為曉諭,以使其就前述 法律見解及其訴是否符合一貫性審查要件等事項,有敘明及補充之機會。而上訴人亦於一 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提出民事補正狀,說明其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 賠償責任,不應受限於國賠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理由,且逾期仍未提出被上訴人就系爭偵查 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事證。則原審善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 、二項闡明之責後,認本件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不 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洵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指稱原審有未依本院一 一二年度上字第一一七七號判決發回意旨向其闡明及命其補正之情事云云,尚難認可採。 所以還要期待她的論文「真相大白」,還不如等改朝換代,而不是在這時候就亂想(不管 當事人是否同意) 這時就想要發白日夢,以為可以追殺到底,實際上卻錯到完了! 無論怎樣說都好,還是要再強調 要覺得會願意放任「家醜外揚」,這便是有重大錯誤幻想的問題,是否可以就此放棄這種 毫無必要的執念呢? 聽下去都會膩,不如早點閉上嘴巴吧... 夜長夢多對誰都不利...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19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0620374.A.BA4.html

推文 (3)

chenggong 所以照你的想法,你認為司法並不是 223.137.179.38 02/09 15:54
chenggong 獨立的? 223.137.179.38 02/09 15:54
fchiang 好好的一個教授變成神經病。真的很了然 123.226.9.3 02/0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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