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ler22020 (小草 代號亞斯伯格)》之銘言:
: 看新聞
: 行政院直接宣布眷村改建不附屬
: 那這樣不就代表
: 挖錢幫個案改建 沒了????????
: 藍鳥爺爺們吞的下去?
才在想著,近期的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四年度再字第十七號判決中,指明:
(二)眷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第三條規定:「(第一
項)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
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政府興建分配者。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
款興建者。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第二項
)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
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可知,眷改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是指於六十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前,經政府興建分配、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眷戶於政府所提供土地
自費興建完成或其他經再審被告認定之軍眷住宅。
(三)又前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眷戶」,眷改條例並無明文定義,然考量到眷村係
先於眷改條例而存在,參諸國防部為安定在臺軍眷生活,使官兵無後顧之憂而訂定發布,
並於五十八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第一項)本辦法所稱
國軍官、士、兵,係指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定有案之左列軍官,士官,士兵,及特別規定人
員而言。一、志願役常備軍官,預備軍官,(含志願留〈入〉營預備軍官)及應徵召服役
之特技預備軍官。二、志願役常備士官,及已服滿各軍種義務役之預備士官、士兵。三、
因作戰立功經奉特准結婚之官、士、兵。四、假退伍除役軍官以當事人退伍時核定眷補有
案之眷屬為準。五、奉准納入國軍員額之游擊部隊官兵經本部調查確已進入匪區工作有案
者。六、作戰失蹤之志願役官、士、兵(其失蹤情形及前任職務本部或各軍種總部有案者
)。七、編制內比照軍官(士官兵除外)支薪之聘雇人員,及本部另以命令特別規定之人員
。(第二項)前項人員在台居住之眷屬,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定登記有案之直系親屬及配偶
,並持有軍眷補給證(以下簡稱眷補證)或軍眷身分證者均稱為軍眷。」第五條第二款規
定:「軍眷依本辦法之規定有左列各項權益。……。二、配住眷舍:(編制內聘雇人員及
各軍事學校聘任教員不包括在內),但未配眷舍者,發給房租補助費。」第六十條前段規
定:「經核定眷補有案之有眷志願役現役軍人及遺眷,無依軍眷,均得申請分配眷舍。」
準此,上揭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國軍官、士、兵在臺居住之眷屬,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定登
記有案之直系親屬及配偶,並持有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者,均為軍眷,享有配住眷舍
之權益;另經核定眷補有案之有眷志願役現役軍人及遺眷、無依軍眷,亦得申請分配眷舍
。此等依規定享有配住眷舍權益或得申請分配眷舍之人員,經政府提供土地自費興建之住
宅,始屬眷改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本文所稱之軍眷住宅,該等人員即為「眷戶」。
(四)另眷改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公文書」,亦未見該條例予以明文定義或立法說明,
然參諸再審被告訂定發布之辦理眷改注意事項關於「壹、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部
分 一、第二項所稱公文書係指核配眷舍或准予自建及追認或證明上開情事者而言。」之
規定,該規定乃再審被告為推動、執行眷改業務,本於主管機關之職權所訂頒之行政規則
,符合眷改條例規範意旨,亦未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無悖於法律保留原則,自得適用。
因此,所謂「公文書」,乃指再審被告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配眷舍、准予眷戶自建(即自
費興建)或追認、證明有核配眷舍、准予眷戶自建等情事之公文書,並非任何軍方同意於
其管理或借用取得之土地上為建築使用者均屬之。
這部分不曉得藍白是要怎樣詮釋?
只是從感覺上看來,該條例似乎是黨國餘孽的一部分
而推動這樣子的修法,原則上意味不明
再來,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六四五號判決:
本院一零二年十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公布眷改條例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
乃法律直接賦予具有原眷戶資格者之公法上權益。此項公法上權益以具該條項所稱之『原
眷戶』資格為其要件。所稱『原眷戶』,依同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
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其資格之取得,
實由於主管機關配住而來,此配住關係為行政機關基於管理財物之國庫行政而發生,係私
法關係,非公權力之作用。是原眷戶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享有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之權
益,並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創設,無授益行政處分之存在。如原眷戶違反法令出租或
頂讓所配住之眷舍予第三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收回該眷舍,係終止該配住宿舍
之私法關係。其進而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前者乃為私法作用,自無廢止授益
行政處分之問題。後者係因該受配住眷舍者已不符眷改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原眷戶』
之要件,而予以註銷原眷戶權益,雖屬侵益處分之作成,然非授益處分之廢止,無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適用。至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註銷原眷戶之眷
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則是在眷改條例規範之公法關係上,法律賦予主管機關對不同
意改建之原眷戶,得逕行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權限。主管機關作成註銷處分
,該處分直接使眷舍居住憑證失其效力及原眷戶權益喪失,並未廢止任何授益處分,亦無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適用。」依上開決議意旨,眷改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原
眷戶享有承購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乃制定公布眷改條例
時,對於當時具有原眷戶資格者(符合眷改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原眷戶要件),由法律直接
賦予之公法上權益,而非得由該條例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創設之。至於主管機關或其所
屬權責機關收回該眷舍,係終止該配住宿舍之私法關係,乃為私法作用。此與註銷原眷戶
權益,係主管機關作成註銷處分直接使原眷戶權益喪失之公法關係,性質上本有不同。
目前看來,都是要讓國民黨治理時期,曾存在的各種弊端復辟
從而行政院決定不副署的邏輯,似乎不能說不正常
只是沒想到會從退將權益下手,而不是朝看似圖利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的法律下手,優先
順序部分看來值得再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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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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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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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inaka
不能濫用不副署
1.173.180.146 02/07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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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acal
不副署讚! 自己房子自己改建,憑啥外省
114.137.165.80 02/07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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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acal
人與黃埔廢物可以免錢?
114.137.165.80 02/07 12:03
推
chengb
2000億國民黨出
111.242.111.85 02/07 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