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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內政部專業點好嗎?選擇適用法律早就說不行的 還凹兩岸關係條例是規定參政權,國籍法是有關公職就任云云 騙騙不了解的人可以,但有點邏輯都知道有很大問題 國籍法有關雙重國籍是20條4款,條文內容是這樣的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 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 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法律規範的主體是誰?是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那我們都按照 內政部的看法,中國人都算外國人好了,那麼國籍法上有關歸化的程序 是按照第九條,看前三項好了: (一項)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 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二項)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 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三項)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 這不就是之前DPP說要補什麼放棄中國國籍的依據嗎? 好,理論上來說,作為外國人的中國人不管是歸化還是定居還是什麼的,拿到 身分證了,也過了一年了,是不是理論上就只有台灣身份?(因為有外國國籍 根本沒法歸化或是定居) 再回到前面20條的主體,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仔細看就知道根本不可能 適用到歸化的外國人,因為中華民國國籍法就要求只能擁有一個國籍,你要歸化 就要喪失原有國籍,根本不可能讓你兼具外國國籍。 簡單說根本不是用20條來要求,因為理論上根本不符合兼具的情況。 其次,有人注意到國籍法10條嗎?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 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有沒有種似曾相識的感覺,這不就是兩岸關係條例21條嗎? 還覺得訂十年是巧合嗎? 兩岸關係條例根本不是像內政部說的,什麼規定參政權而已 它的作用就跟國籍法10條一樣,只是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國籍法,為了怕 法規有漏洞才放個一樣的條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8.21.187.224 (加拿大)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0338496.A.48E.html 真讓我傷心 我認真想討論 結果只有你這種人來留言 切心 ※ 編輯: Orisinal (38.21.187.224 加拿大), 02/06/2026 10:10:20

推文 (14)

Sinreigensou 反正他們硬拗到底 只能走行政訴訟 101.10.8.119 02/06 08:42
Dia149 又有一個不用上班的藉口了! 59.124.11.100 02/06 09:08
f40075566 嗯嗯嗯好哦真的假的 謝謝文盲們的分享 101.10.220.226 02/06 09:51
ferb 能真跟你討論法的在正黑只有跳針綠師寶藏大 120.217.231.75 02/06 10:25
ferb 師了,他還在CD中 120.217.231.75 02/06 10:25
ferb 而且他也是屬於挑對自己有利部分截取一段法 120.217.231.75 02/06 10:27
ferb 條來跟你玩,完全不看立法過程和精神,以及 120.217.231.75 02/06 10:27
ferb 實際完整法條是在規定啥的 120.217.231.75 02/06 10:27
Orisinal 某種程度而言大律師也是蠻辛苦的 Dpp 38.21.187.224 02/06 10:32
Orisinal 亂搞還要幫他們想說法 38.21.187.224 02/06 10:32
APSACO 歸化的規定不是只有一條路,所以確實會有 111.71.29.94 02/06 11:34
APSACO 歸化人士有雙重國籍 111.71.29.94 02/06 11:34
APSACO 中國人歸化也不是用國籍法,因為兩岸條例 111.71.29.94 02/06 11:35
APSACO 是有明確規定的 111.71.29.94 02/0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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