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邏輯不好真的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 法律評價聽不懂?一直鬼打牆?
: 1982年來台,法律上就是中華民國國籍,不存在PRC國籍問題
難得大律師有意見我完全贊同
沒錯,法律上本來就沒有PRC國籍,但我要說的是在國籍法全文修正的
89年(2000年)之後,依然如此
自始以來大陸地區人民就不是所謂的"外國人",更不是用國籍法處理什
麼擔任公職的問題
何以見得? 你要看兩岸關係條例最早的版本,1992年訂的
裡面的第二條定義第四款: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
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
以及立法理由:
四、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者,其思想及生活方式難免受共產制
度影響,如仍許其自由進入臺灣地區並與臺灣地區人民享受同等權利,不無危害國家
安全及社會安定之虞。爰於給第四款規定其為大陸地區人民。所謂繼續居住逾四年,
係指居住大陸地區而四年內未曾返回臺灣地區而言。
有沒有很熟悉? 熟悉的DPP劃分異己的味道又飄散出來了。
簡單說,根據最早的兩岸關係條例,所謂的大陸地區人民根本不是專門指涉中國人,
你一個台灣人去大陸生活四年,在兩岸關係條例中你就被當中國人看待了,這裡面
有談到國籍嗎? 沒有.
而這規定89年12月5日修正後才拿掉,才變成現在規定的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才是
大陸人民。
憲法增修條文就已經跟你說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區別了,兩岸關係條例就已經跟
你說大陸地區人民本來就不是國籍的概念了,還在那邊拿外國人的規定來說?
不要見樹不見林好嗎? 相信大律師學識也是很淵博的,別像DPP那樣從來不考慮體
系解釋或歷史解釋,只談文義解釋,然後拿個對自己有用的規定就想要硬幹,明
眼人都看得出來不過是先畫靶再射箭而已。
如果大律師還要堅持應該適用國籍法,那按照國籍法,外國人合法居留3年以上
每年超過183日,就可以申請歸化,那為何陸配不能按照本條住滿三年申請歸化,
而是要按照兩岸關係條例17條,居留滿6年之後才能申請定居? 難道是自助餐式
適用嗎? 還請大律師賜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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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risinal (38.21.187.224 加拿大), 02/06/2026 01: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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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icoma
碎嘴一下 是先射箭再畫靶啦XD
108.54.194.156 02/06 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