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笑死,這什麼詭辯法?
我只問一個問題就好:
當兩岸開戰時,這些持有 PRC 國籍(以身分證或護照判定)的 ROC 公職人員,
法律上到底要效忠 PRC 還是 ROC?
這麼簡單的一題,為什麼一直顧左右而言他,不敢正面回答?
釋字第 618 號早就講得非常清楚:
公務員因其掌握公權力、代表國家行使職務,
國家得對其課予較一般人民更高程度之忠誠義務與行為限制,
只要該限制:
有正當目的
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
未逾必要程度
即不違反憲法。
重點就在這個邏輯結構上:
忠誠義務是基於「職務風險」,而不是思想或立場。
直接套用到 PRC 國籍問題:
若一名公職人員
具有他國國籍,
且該國在制度上、軍事上、政治上
與 ROC 存在高度敵對或發生武裝衝突之可能,
那麼國家關心的從來不是:
你心裡怎麼想、你怎麼表態,
而是:
當義務發生衝突時,你在法律上是否會被他國制度所拘束?
這正是釋字第 618 號明確允許國家
在任用或資格階段事前排除風險的範圍。
再來是釋字第 710 號,這一號更是直接封死所有閃避空間。
釋字第 710 號反覆強調:
維護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本身即屬高度重要之憲法上正當目的,
國家得因此對特定身分或資格設限。
而且關鍵在於:
大法官不要求風險已經實現,
而是明確接受「合理可預見的重大風險」即可構成限制正當性。
戰爭不是幻想,是憲法必須預設的極端狀態。
只要能合理預見:
PRC 與 ROC 存在武裝衝突可能
PRC 法律對其國民課予戰時義務(兵役、配合、忠誠等)
ROC 無法實際排除該等法律拘束
那麼:
國家在「資格階段」排除具 PRC 國籍者擔任公職,
正是釋字第 710 號所承認的合憲作法。
所以你一直講什麼「不承認 PRC 法律效力」,到底是在逃避什麼?
從釋字第 618 號+第 710 號的結構看得非常清楚,
公法上的正確區分是:
是否承認 PRC 法律效力(法域承認)
是否必須考量 PRC 法律對其國民的實際拘束力(風險評估)
司法院從來沒有用
「我承不承認對方法律」
當作判準。
真正的判準一直都是:
這個制度現實是否對我國憲政秩序構成不可忽視的風險?
否則,釋字第 618 號與第 710 號所允許的
「預防性限制」整個憲法體系都會崩掉。
結論(純公法,不談立場):
依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與第 710 號之憲法解釋體系:
公務員忠誠義務是制度性、排他性的要求
國家得基於合理可預見之重大憲政風險,
在資格階段排除具有外國(敵對)國籍者
是否「承認 PRC 法律效力」從來不是爭點
真正的爭點只有一個:
他國國籍所生之法律拘束,
是否可能在戰時與 ROC 忠誠義務發生不可排除之衝突?
在這個框架下,
任何不正面回答「戰時效忠歸屬」的說法,
在公法方法論上都不可能通過檢驗。
※ 引述《NARUTO (鳴人)》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我真的笑死!果然是法盲一個,連國籍法20條公職人員雙國籍的訂定時間都沒搞清楚就來
: : 胡扯的
: : 該條是立法於民國89年1月14日(非現行條文)修訂通過的,在此前得就國籍法並無此一
: : 規定,依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效力,對孫立人將軍擔任公職並無影響
: 民進黨青鳥這種時空背景不同之術我看膩啦
: 我也懶得舉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條例打你臉啦
: 反正你們看了還是會繼續瞎扯什麼中華民國不承認中共但中共國籍存在的謬論
: 就問你一件事啦
: 外國人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必須先放棄原有國籍
: 也就是說有拿到身分證與戶籍的外國移民都已經沒有原有國籍
: 所以青鳥一直在吵李貞秀還有中共國籍就顯得荒謬
: 李貞秀和其他大陸來臺設籍人士可是已經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與臺灣地區戶籍
: 但沒有什麼放棄原有國籍的動作,可見對於中華民國而言本來就不存在中共國籍
: 既然不存在中共國籍,一直吵著要人放棄不存在的東西的腦子是裝啥?
: 還是青鳥認為大陸人是外國人但卻是唯一可以不用放棄原有國籍的群體喔?
: 或著是想說大陸人不用放棄中共國籍就有身分證與臺灣地區戶籍是非法
: 要剝奪他們的身分證與臺灣地區戶籍?
: 笑你綠共民進黨不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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