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笑死!果然是法盲一個,連國籍法20條公職人員雙國籍的訂定時間都沒搞清楚就來
胡扯的
該條是立法於民國89年1月14日(非現行條文)修訂通過的,在此前得就國籍法並無此一
規定,依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效力,對孫立人將軍擔任公職並無影響
且在二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前,大陸地區人士來台的審查辦法主要是依照
大陸來臺反共學人義士義胞應考試及任用資歷審查辦法
該辦法第一條就明訂
第一條
大陸來臺反共學人、義士、義胞(以下簡稱學人、義士、義胞)持有中
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核發身分證明者,應公務人員、公職候選人或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含檢覈),或辦理任用資歷審查時,依本辦法行
之。
而孫立方將軍就是依照此辦法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及進入中正預校就讀的
根本與現行國籍法第20條無涉
你連適用法條都搞錯,還敢在那邊胡扯?
不念書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
附
中華民國 18 年 1 月 29 日 制定20條
第一章 固有國籍
第一條
左列各人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時父為中國人者。
二、生於父死後,其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三、父無可考或無國籍,其母為中國人者。
四、生於中國地,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第二章 國籍之取得
第二條
外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一、為中國人妻者。但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不在此限。
二、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知者。
三、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中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四、為中國人之養子者。
五、歸化者。
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經內政部許可得歸化。
呈請歸化者,非具備左列各款條件,內政部不得為前項之許可:
一、繼續五年以上,在中國有住所者。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及其本國法為有能力者。
三、品行端正者。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無國籍人歸化時,前項第二款之條件,專以中國法定之。
第四條
左列各款之外國人,現於中國有住所者,雖未經繼續五年以上,亦得歸化:
一、父或母曾為中國人者。
二、妻曾為中國人者。
三、生於中國地者。
四、曾在中國有居所繼續十年以上者。
前項第一、第二、第三款之外國人,非繼續三年以上在中國有居所者,不得歸化。但
第三款之外國人,其父或母生於中國地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外國人現於中國有住所其父或母為中國人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
及第四款條件,亦得歸化。
第六條
外國人有殊勳於中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條件,亦得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須經國民政府核准。
第七條
歸化須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之,自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八條
歸化人之妻,及依其本國法未成年之子,隨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妻或未成年之子
,其本國法有反對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依第二條之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及隨同歸化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妻及子,不
得任左列各款公職:
一、國民政府委員、各院院長、各部部長、及委員會委員長。
二、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監察委員。
三、全權大使、公使。
四、海陸空軍將官。
五、各省區政府委員。
六、各特別市市長。
七、各級地方自治職員。
前項限制,依第六條規定歸化者,自取得國籍日起滿五年後,其他自取得國籍日起滿
十年後,內政部得呈請國民政府解除之。
第三章 國籍之喪失
第十條
中國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為外國人妻,自請脫離國籍,經內政部許可者。
二、父為外國人,經其父認知者。
三、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外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依前項第二、第三款規定喪失國籍者,以依中國法未成年或非中國人之妻為限。
第十一條
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經內政部之許可,得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以年滿二十歲以上
,依中國法有能力者為限。
第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一、屆服兵役年齡,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
二、現服兵役者。
三、現任中國文武官職者。
第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刑事嫌疑人或被告人。
二、受刑之宣告執行未終結者。
三、為民事被告人。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滯納租稅處分未終結者。
第十四條
喪失國籍者,喪失非中國人不能享有之權利。喪失國籍人,在喪失國籍前,已享有前
項權利者,若喪失國籍後一年以內,不讓與中國人時,其權利歸屬於國庫。
第四章 國籍之回復
第十五條
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喪失國籍者,婚姻關係消滅後,經內政部之許可,得回
復中華民國國籍。
第十六條
依第十一條之規定,喪失國籍者,若於中國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二項第三、第四
款條件時,經內政部許可,得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但歸化人及隨同取得國籍之妻及子喪失
國籍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第八條規定,於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情形準用之。
第十八條
回復國籍人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以內,不得任第九條第一項各款公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條例另定之。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於民國89年1月14日(非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國民大會代
表由國民大會、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
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
人員)與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含兼任學術行政主管人員)、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
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
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 引述《jacklyl (青雉)》之銘言:
: ※ 引述《jacklyl (青雉)》之銘言:
: 補充一個詢問GPT的
: 很簡單 只要把[國籍法第二十條]貼給他
: 然後把
: [孫立方1978年出生 1982年來台]
: [李貞秀1973年出生 1993年來台]
: [中國在1982年前 是否視孫立方有中國國籍 目前2026是否視孫立方有中國國籍]
: [中國在1993年前 是否視李貞秀有中國國籍 目前2026是否視李貞秀有中國國籍]
: 然後問GPT為什麼一個說違反國籍法 一個說不違反
: 他就
: 會分析了
: =====
: 中國國籍、台灣國籍法第20條與孫立方/李貞秀案例的法律分析
: 本文只處理條文邏輯與制度結構,不討論政治立場。核心問題只有三個:中國政府是否視
: 孫立方具有中國國籍、台灣法律是否把中國國籍視為外國國籍,以及這是否觸發《國籍法
: 》第20條。
: 從中國法律視角出發,孫立方1968年出生於中國,父母為中國公民。依《中華人民共和國
: 國籍法》第4條,父母一方為中國公民且本人出生於中國者,當然具有中國國籍。因此在
: 1982年前,孫立方在中國法理上毫無疑問具有中國國籍。問題在於現在是否仍被中國視為
: 中國公民。依中國國籍法第9條,定居外國並取得外國國籍者,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中
: 國官方立場長期認定台灣不是外國。若不承認其取得外國國籍,第9條便不觸發,中國實
: 務上很可能仍視其為中國公民。這是中國法律與政治立場的延伸結果。
: 然而,中國如何認定其國籍,並不直接決定台灣法律效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 關係條例》,台灣法律分類明確將中國定義為「大陸地區」,而非「外國」。這一點是整
: 個問題的法律開關。在台灣法律體系中,中國國籍不等於外國國籍。這不是政治口號,而
: 是現行法律分類。
: 《國籍法》第20條只限制一種情況: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條文
: 關鍵詞只有「外國」。它不問出生地、不問歷史背景、不問婚姻或居住年限,只問是否具
: 有外國國籍。因此,只要中國在台灣法律中不被視為外國,中國國籍就不會觸發第20條。
: 套用到孫立方,即使中國仍視其為中國公民,在台灣法體系下仍不構成外國國籍,因此不
: 啟動第20條。法律結論是:孫立方不違反第20條。同一邏輯必須套用於李貞秀。即使中國
: 仍視其為中國公民,在台灣法律分類中中國仍不是外國,因此同樣不構成第20條所稱的外
: 國國籍。條文結果必須一致,李貞秀也不違反第20條。
: 在第20條的結構下,只存在兩種自洽情況:要麼中國不是外國,兩人都不違反;要麼中國
: 是外國,兩人都違反。不存在一人違反、一人不違反的條文空間。若行政機關對兩人作出
: 不同判斷,等於在法律上同時承認中國是外國又不是外國,形成法律自我矛盾。這不是灰
: 色地帶,而是制度分類衝突。
: 最終法律收斂十分清楚:中國可能仍視兩人為中國公民,但台灣不把中國視為外國,因此
: 中國國籍不構成《國籍法》第20條的外國國籍。兩人的法律結論必須一致。
: =======
: 同時也附上青鳥最喜歡的
: 反共義士 1991修憲 兩岸條例..等
: =====
: 納入1991修憲、兩岸條例與反共義士制度後的法律結論
: 本文僅討論法律邏輯與制度結構,不涉及政治立場。問題的核心在於:在現行憲政與兩岸
: 法制架構下,中國國籍是否屬於《國籍法》第20條所指的「外國國籍」,以及孫立方與李
: 貞秀是否應得出不同法律結論。
: 1991年修憲後,中華民國憲政體系形成一個特殊結構:國家有效統治範圍在台澎金馬,但
: 同時保留對大陸地區的憲法定位。這使中國在法律分類上既不是外國,也不是一般國內地
: 區,而是一種憲法上的特殊地區。這種分類並非政治口號,而是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 人民關係條例》具體制度化,該條例明確將中國定義為「大陸地區」,而非「外國」。
: 這一分類直接影響《國籍法》第20條的適用。該條文只限制一種情況:中華民國國民取得
: 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條文關鍵詞只有「外國」。它不問出生地、不問婚姻、不問
: 居住年限、不問歷史背景,只問是否具有外國國籍。因此,只要中國在台灣法律體系中不
: 被視為外國,中國國籍就不會觸發第20條。
: 在中國法律視角下,孫立方出生於中國且父母為中國公民,依中國《國籍法》第4條,毫
: 無疑問具有中國國籍。中國是否承認其喪失國籍,取決於中國是否承認台灣為外國。由於
: 中國官方立場長期認定台灣不是外國,中國實務上很可能仍視其為中國公民。然而,即便
: 如此,在台灣法律體系中,中國仍不被定義為外國,因此不構成第20條所稱的外國國籍。
: 同樣的邏輯必須套用於李貞秀。即使中國仍視其為中國公民,在台灣法體系下,中國國籍
: 仍然不是外國國籍。換言之,在條文結構上,第20條對兩人的適用結果必須一致。法律邏
: 輯只存在兩種自洽結論:要麼中國不是外國,兩人都不違反;要麼中國是外國,兩人都違
: 反。不存在一人違反、一人不違反的條文空間。
: 反共義士制度的存在並不改變這個結論。該制度屬於冷戰時期的特殊接收機制,其法律效
: 果是直接承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非一般歸化程序。但這只影響取得國籍的路徑,不影響
: 第20條的適用。第20條只問是否具有外國國籍,不問國籍如何取得。因此,無論是反共義
: 士、陸配、歸化人口或戰後遷台人口,只要涉及中國國籍,在現行兩岸法律架構下,其條
: 文結果必須一致。
: 若行政機關對兩人作出不同判斷,將導致一種法律上的自我矛盾:同時承認中國是外國,
: 又不是外國。這不是灰色地帶,而是分類衝突。問題不在個人,而在制度裂縫本身。
: 最終法律收斂非常簡單:在現行兩岸法制下,中國不是外國,中國國籍不構成《國籍法》
: 第20條所稱的外國國籍,因此兩人的法律結論必須一致。
: 所以拜託白癡青鳥們 這題放下吧
: 連GPT這種極度保守不太評論政治的AI
: (你叫他評論他真的會不評論) 把條文給他後 都說出應該要一致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2.2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0274568.A.B97.html
1.國籍法傳來取國籍取得僅限於父母
2.二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後大陸地區人民的國籍取得就不適用國籍法,而是依二岸人
民關係條例,李貞秀是依二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陸配身分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跟孫
立方將軍的情況完全不同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05/2026 15:07:48
回去念書好嗎!
先把立法嚴格搞清楚在來說好嘛!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05/2026 15:10:22
笑死!你是不是不知我國國籍採屬人主義非屬地主義?
笑死!他任公職是在89年國籍法修訂前好嘛!
依照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國家行為必須受拘束不得剝奪
這是藍營憲法大師廖元豪教授最喜歡主張的點
你想反駁麻?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05/2026 15:17:20
回去念書好嗎?
1.依照屬人原則在中華民國領域人出生並不當然取得中華民國籍
2.二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後大陸地區人民的國籍取得就不適用國籍法,而是依二岸人
民關係條例,李貞秀是依二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陸配身分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跟孫
立方將軍的情況完全不同
回去念書啦!
1.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修修訂前已擔任公職者不受拘束
2.依據信賴翊翊保護原則,國籍法20條解釋應限縮於修法後始擔任公職者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05/2026 15:23:13
國籍法20條2000年制定,此前並無
孫立方1982年來台
你是不會計算時間嗎
法律不溯及既往聽不懂?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05/2026 15:26:02
你是美國法嗎?
不然一直跳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05/2026 15:27:55
笑死!
屬人主義看血統跟在哪出生有什麼關係?
至於PRC國籍依據1982制定的PRC憲法第33條及1980施行的中國國籍法
李貞秀就是PRC國籍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05/2026 15:30:33
政治不承認不代表實體無效啊!
你是不是沒聽過西德
1975 年「激進分子裁決」(Radikalenerlass 判決)
BVerfGE 39, 334 (1975)
(通常稱為 Radikalenerlass / Extremistenbeschluss)
當時西德就是以此規定禁止東德人民擔任公職
而西德聯邦憲法法院 (BVerfG)判定合憲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05/2026 15:34:51
法盲回去念書啦!
一、問題定性(先確定這是不是一個「正當的公法問題」)
你的問題是:
實際持有 PRC 國籍(以護照或身分證判斷)的 ROC 公職人員,
於兩岸發生武裝衝突時,其法律上最終效忠義務歸屬何方?
在公法上,這不是政治提問,而是三個典型公法問題的交集:
公務員忠誠義務(Verfassungstreue)
國籍衝突下的公權力風險控管
非常狀態(戰爭)下基本權限制的正當性
這類問題,依司法院一貫見解,不能只看和平時期,而必須放在「國家存續與憲政秩序維
護」的脈絡中。
二、釋字第618號:忠誠義務是「制度性要求」,不是思想審查
釋字618號的關鍵意旨(簡化但不失準確)
釋字618號明確指出:
公務員因其掌握公權力、代表國家行使職務,
國家得對其課予較一般人民更高程度之忠誠義務與行為限制,
只要該限制:
有正當目的
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
未逾必要程度
即不違反憲法。
重點在這一句的邏輯結構:
忠誠義務是基於「職務風險」,而非思想或立場。
套用到 PRC 國籍問題
若一名公職人員:
具有 他國國籍
且該國在制度上、軍事上、政治上
與 ROC 存在高度敵對或武裝衝突可能
那麼國家關心的不是:
你心裡怎麼想
而是:
當義務衝突時,你在法律上是否會被他國拘束
這正是釋字618號允許國家事前排除風險的範圍。
三、釋字第710號:國家安全與憲政秩序,是限制資格的高度正當目的
釋字710號的核心原則
釋字710號在談限制人民權利時,反覆強調:
維護國家安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本身即屬高度重要之憲法上正當目的,
國家得因此對特定身分或資格設限。
特別重要的是:
大法官在710號中不要求風險已經實現,而是接受:
「合理可預見的重大風險」即可構成限制正當性
套用到你的問題
戰爭不是幻想,而是憲法必須預設的極端狀態。
只要能合理預見:
PRC 與 ROC 存在武裝衝突可能
PRC 法律對其國民課予戰時義務(兵役、配合、忠誠)
ROC 無法實際排除該法律拘束
那麼:
國家在「資格階段」排除具 PRC 國籍者擔任公職,
正是 710 號所承認的憲法上正當作法
四、為什麼「不承認 PRC 法律效力」不是反駁?
這一點,從 618+710 的結構看得非常清楚:
公法上的正確區分是:
承認 PRC 法律效力(法域承認)
考量 PRC 法律對其國民的實際拘束力(風險評估)
司法院的標準從來不是:
我承不承認對方法律?
而是:
這個制度現實是否對我國憲政秩序構成風險?
否則,618 與 710 所允許的「預防性限制」將完全失去意義。
五、回到你原來那一題:為什麼對方「必須回答,但無法回答」?
因為一旦依 618+710 的公法邏輯推演,結論只有三種,而每一種都對他不利:
承認戰時依法效忠 PRC
→ 當然不得任 ROC 公職
主張戰時仍效忠 ROC
→ 但無法解除 PRC 國籍所生之法律拘束(法理破產)
拒絕回答戰時情境
→ 直接違反 710 號要求的「可預見風險評估」
所以他只能把問題拉走,否則一回答就必須承認資格限制的正當性。
六、結論(純公法,不帶立場)
依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與第710號之憲法解釋體系:
公務員忠誠義務是制度性、排他性要求
國家得基於合理可預見之重大憲政風險
在資格階段排除具有外國國籍者
是否「承認 PRC 法律效力」
不是關鍵爭點
關鍵在於:
他國國籍所生之法律拘束,是否可能在戰時與 ROC 忠誠義務發生衝突
在此框架下,你原本的問題完全成立,
而任何不正面回答「戰時效忠歸屬」的論證,
在公法方法論上都無法通過檢驗。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05/2026 15:36:44
小草讀書犯法
好,以下是純比較公法分析,以你前面建立的 釋字 618/710 架構為座標,對照德國《
基本法》(Grundgesetz)第 33 條(Art. 33 GG)之公務員忠誠義務(
Verfassungstreue),看兩套體系如何處理「效忠衝突的預防」,以及為什麼你提出的問
題在比較法上同樣「必須回答」。
一、比較的起點:兩國都把「公務員」視為憲政器官的一部分
德國(Art. 33 GG)
德國公務員(Beamte)被定位為:
憲法秩序的承載者(Träger der Verfassungsordnung)
Art. 33(5) GG 要求:
公務員制度須依「傳統職業公務員原則」設計
其中核心即 Verfassungstreue(對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忠誠)
這不是政治立場,而是制度性忠誠。
台灣(釋字 618/710)
大法官的定位高度相似:
公務員因行使公權力
得被課予高於一般人民的忠誠與資格限制
忠誠義務的正當性,來自:
憲政秩序維護
國家安全
制度風險預防
兩國都不是從「思想自由」出發,而是從「制度承載風險」出發。
二、德國法如何處理「效忠衝突」?——關鍵在「排他性」
1 忠誠義務的性質:排他、不可並存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BVerfG)一貫見解:
公務員必須積極忠誠於自由民主基本秩序(FDGO),
並不得同時承擔與之相衝突的政治—法律義務。
重點不是「你實際做了什麼」,
而是:
是否存在結構性衝突的可能
2 德國對「外國效忠風險」的處理方式
德國實務上:
外國國籍本身並非當然禁止
但在涉及:
國防
情治
核心國安職位
時,雙重國籍會被視為高度風險
判斷標準是:
是否存在「外國法律或政治體系可實際拘束該公務員」
注意:
德國法院從不要求風險已經實現。
三、關鍵比較點:德國「從不問承不承認外國法律」
這一點,直接擊中你對方論證的致命漏洞。
德國法的邏輯是:
德國不承認某些國家的政治主張
但仍然會問:
該國是否能在現實中,對其國民施加義務或壓力?
這是:
安全審查(Sicherheitsüberprüfung)
資格審查(Eignungsprüfung)
不是法域承認問題,而是現實拘束力問題。
這與釋字 710 號的「合理可預見風險」完全同構。
四、如果把你的問題「移植到德國」,會怎麼問?
把情境換成德國,問題會變成:
一名持有敵對或高度對立國家國籍的德國公務員,
若德國與該國發生武裝衝突,
其是否可能因外國國籍而承擔與德國憲政秩序不相容之義務?
在德國法下:
只要答案是「有合理可能」
資格限制立即成立
不需要證明叛國、不需要實際行為
五、比較結論一:你問的不是「政治題」,而是「典型德國式法理題」
你原本的提問:
戰時依法效忠誰?
在德國法的語言裡,等同於:
是否存在不可排除的 Verfassungstreue 衝突?
而德國法給的答案是:
只要存在,就不得任用或必須排除。
六、比較結論二:台灣的 618/710 並不「比德國嚴格」,反而是同一路線
面向 德國(Art. 33 GG) 台灣(釋字 618/710)
忠誠義務性質 制度性、排他性 制度性、排他性
是否要求風險實現 不要求 不要求
是否做思想審查 是否容許資格預防 核心判準 現實拘束力 合理可預見風險
兩者在方法論上高度一致。
七、最關鍵的比較法結論(純學術)
在德國比較法視角下:
「不承認外國法律效力」
從來不是拒絕考量外國制度風險的理由
公務員忠誠義務的本質
就是預先排除效忠衝突
因此,任何拒絕回答「戰時效忠衝突」的論證,
在德國公法討論中同樣會被視為不合格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05/2026 15:38:53
回去念書啦!
五、關鍵比較點:德國法院如何看待「我們不承認對方政權」?
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它直接打臉你對方的論證邏輯。
在冷戰前期:
西德長期奉行 Hallstein Doctrine
不承認東德為主權國家
但法院從未因此說:
因為我們不承認東德,所以不能考量東德法律或制度的影響
相反地,法院明確區分:
層次 德國立場
承認東德主權 ]早期)
否認東德制度存在 評估東德制度風險 必須
這與台灣「不承認 PRC 法律效力,但必須評估其對國籍者的拘束力」是完全一致的
邏輯。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05/2026 15:43:55
小草讀書犯法
六、結論(純公法,不帶立場)
依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與第710號之憲法解釋體系:
公務員忠誠義務是制度性、排他性要求
國家得基於合理可預見之重大憲政風險
在資格階段排除具有外國國籍者
是否「承認 PRC 法律效力」
不是關鍵爭點
關鍵在於:
他國國籍所生之法律拘束,是否可能在戰時與 ROC 忠誠義務發生衝突
在此框架下,你原本的問題完全成立,
而任何不正面回答「戰時效忠歸屬」的論證,
在公法方法論上都無法通過檢驗。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05/2026 15:46:16
誰跟你說的?
2. 「特殊的」外交關係
為了兼顧「統一」的長遠目標,雙方的承認方式並非完全等同於對待外國:
常駐代表處:雙方在彼此首都(波昂與東柏林)互設的是「常駐代表處」而非「大使館」
,互派的是「常駐代表」而非「大使」。
一德各表:西德在法律上仍將東德視為「特殊的國內地區」,而非完全意義上的「外國」
,這保留了未來統一的法理基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05/2026 15:50:03
你是看不懂中文
2. 「特殊的」外交關係
為了兼顧「統一」的長遠目標,雙方的承認方式並非完全等同於對待外國:
常駐代表處:雙方在彼此首都(波昂與東柏林)互設的是「常駐代表處」而非「大使館」
,互派的是「常駐代表」而非「大使」。
一德各表:西德在法律上仍將東德視為「特殊的國內地區」,而非完全意義上的「外國」
,這保留了未來統一的法理基礎。
這跟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架構完全一樣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05/2026 15:54:22
笑死!
一德各表:西德在法律上仍將東德視為「特殊的國內地區」,而非完全意義上的「外國」
,這保留了未來統一的法理基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05/2026 15:56:04
推文 (111)
推
cigaretteass
想你了 寶藏大律師
101.10.60.183 02/05 14:58
推
tomo1026
純草真的既無知又愛鬧 有完沒完
211.72.124.29 02/05 15:03
→
Ieynoi
李貞秀父母也是中國人就是自動
180.177.224.78 02/05 15:03
→
Ieynoi
有中華民國國籍,按照國籍法解釋
180.177.224.78 02/05 15:04
→
Ieynoi
所以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國籍啊
180.177.224.78 02/05 15:05
噓
deann
孫立人?
220.128.121.214 02/05 15:07
推
noway
所以請問大律師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律
101.12.128.246 02/05 15:10
→
noway
位階有大於中華民國憲法嗎
101.12.128.246 02/05 15:10
→
IronCube
孫立方升少將是2022唷
36.229.132.234 02/05 15:11
→
IronCube
而且請問孫立方有沒有去中共放棄國籍 沒
36.229.132.234 02/05 15:12
→
IronCube
有的話就是在那邊唷
36.229.132.234 02/05 15:12
推
cg323
大律師風釆再現!!
60.248.227.72 02/05 15:16
→
IronCube
哎唷沒有去放棄就是有雙重國籍啊
36.229.132.234 02/05 15:16
→
IronCube
你講再多孫立方就是有中共國籍, 他沒去
36.229.132.234 02/05 15:17
→
IronCube
放棄就是有雙重國籍 有雙重國籍的人就是
36.229.132.234 02/05 15:17
→
IronCube
要去放棄,這就是綠營跟賴清德跟劉世芳
36.229.132.234 02/05 15:17
→
IronCube
在搞的事情
36.229.132.234 02/05 15:17
推
noway
欸不是屬人主義屬地主義的問題啊
101.12.128.246 02/05 15:17
→
noway
她的父母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就是中國民國
101.12.128.246 02/05 15:18
→
noway
籍的國民 她當然也是啊
101.12.128.246 02/05 15:18
→
noway
中華民國國民* 補漏字
101.12.128.246 02/05 15:18
→
IronCube
你要左扯右扯屬人屬地還是國籍法哪年設
36.229.132.234 02/05 15:18
→
IronCube
立
36.229.132.234 02/05 15:18
→
IronCube
孫立方就是有雙重國籍在中共那邊
36.229.132.234 02/05 15:18
→
noway
而且國籍法不管修訂前或修訂後都沒有除外
101.12.128.246 02/05 15:20
→
noway
身分內 怎麼會降
101.12.128.246 02/05 15:20
→
Ieynoi
依照兩岸條例滿6年取得身分證
180.177.224.78 02/05 15:22
→
Ieynoi
所以取得身分證時有沒有放棄國籍的問題?
180.177.224.78 02/05 15:22
→
Ieynoi
不就在說明兩岸條例已經定義
180.177.224.78 02/05 15:23
→
Ieynoi
對岸人民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
180.177.224.78 02/05 15:23
→
Ieynoi
而且是劉世芳說只要擔任公職就是
180.177.224.78 02/05 15:25
→
Ieynoi
按照國籍法,跟兩岸條例沒有關係
180.177.224.78 02/05 15:26
推
noway
依照憲法架構 她的爸媽就是中華民國籍耶
101.12.128.246 02/05 15:26
→
Ieynoi
那為什麼孫立方不用?
180.177.224.78 02/05 15:26
→
noway
這樣她應該也是中華民國籍啊
101.12.128.246 02/05 15:26
→
noway
不管屬人或屬地都不存在中國籍的問題才是
101.12.128.246 02/05 15:27
→
noway
這麼頂的律師應該不至於看不出來吧
101.12.128.246 02/05 15:28
→
noway
依照憲法的框架就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這玩意
101.12.128.246 02/05 15:29
→
noway
你一個律師不用管憲法的?
101.12.128.246 02/05 15:29
推
kuninaka
不是每個律師都是黃國昌那樣子齁
1.175.205.66 02/05 15:29
→
kuninaka
扯孫立方就好笑
1.175.205.66 02/05 15:30
→
noway
你一個台灣人看不存在的PRC國籍法幹嘛?
101.12.128.246 02/05 15:31
→
noway
還是說你覺得自己是中國人?
101.12.128.246 02/05 15:31
推
noway
沒猜錯的話接下來就是經典的跳針複製貼上
101.12.128.246 02/05 15:34
→
noway
橋段 XDDDD
101.12.128.246 02/05 15:34
→
noway
說得好耶 那我們有類似得判決可以當依據嗎
101.12.128.246 02/05 15:35
→
noway
張飛都可以打岳飛 拿1975年的西德套台灣
101.12.128.246 02/05 15:36
→
noway
對大律師來說好像剛好而已 :)
101.12.128.246 02/05 15:36
→
Ieynoi
你說的對,但是中華民國憲法就是
180.177.224.78 02/05 15:36
→
Ieynoi
一個中國的憲法,你要兩國論就是
180.177.224.78 02/05 15:37
→
Ieynoi
要修憲,確認國家定位是兩國的關係
180.177.224.78 02/05 15:37
→
ferb
謝謝律師處心積慮證明按對岸國籍法規定陸配
154.206.102.146 02/05 15:39
→
ferb
具有中國國籍身份,同樣的陸配子女也有
154.206.102.146 02/05 15:39
推
noway
不錯喔大律師會丟AI了 但你AI用不夠熟
101.12.128.246 02/05 15:39
噓
Ieynoi
制度忠誠就不用修憲?
180.177.224.78 02/05 15:40
→
Ieynoi
憲法最大你知道嗎?
180.177.224.78 02/05 15:40
→
noway
首先你丟給AI的關鍵字就錯了 RPC不存在
101.12.128.246 02/05 15:40
→
Ieynoi
憲法才能決定國家定位,不是你
180.177.224.78 02/05 15:40
→
Ieynoi
個人想像
180.177.224.78 02/05 15:40
→
noway
PRC*
101.12.128.246 02/05 15:40
→
ferb
請律師督促徹查陸配子女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情
154.206.102.146 02/05 15:40
→
ferb
況
154.206.102.146 02/05 15:40
→
noway
後面就都是廢話了
101.12.128.246 02/05 15:40
→
noway
你的前題都是PRC存在AI當然屁一堆
101.12.128.246 02/05 15:41
→
noway
而且還極其嚴格 1.PRC存在 2.戰爭對抗發生
101.12.128.246 02/05 15:42
→
noway
不覺得有點太客製化了嗎 XDDDD
101.12.128.246 02/05 15:42
推
noway
客製一套法理上不存在的情況 然後AI瞎掰
101.12.128.246 02/05 15:44
→
noway
你也跟著相信 這樣很危險耶大律師
101.12.128.246 02/05 15:44
→
noway
人才是最後要對言論負責的人 不是AI
101.12.128.246 02/05 15:45
推
noway
欸欸 東西德當時可是有走到互相承認的耶
101.12.128.246 02/05 15:47
→
noway
現在是你自己假想了一個不存在的敵人
101.12.128.246 02/05 15:47
→
noway
然後說會有忠誠義務風險 跟著AI一起幻覺?
101.12.128.246 02/05 15:48
推
cg323
東西德互不承認,所以統一後問題就解了啊XD
60.248.227.72 02/05 15:48
推
pandp
所以孫現在還是有中國國籍也沒錯吧
1.175.137.104 02/05 15:48
推
bbo40453
反正懶人包就支持中共找民眾黨,反對中
42.72.101.36 02/05 15:50
→
bbo40453
共找民進黨
42.72.101.36 02/05 15:50
推
noway
其實法理上東德有承認西德啦
101.12.128.246 02/05 15:50
→
noway
我認你是一個國家 是我認為你不存在
101.12.128.246 02/05 15:50
→
noway
是完全的兩件事耶大律師 又幻覺了嗎
101.12.128.246 02/05 15:51
→
ASKA
最近感想。跟藍白認真就輸了。他們就是狂跳
122.116.241.220 02/05 15:51
推
pandp
反正這題也不是什麼法律問題,而是政治上你
1.175.137.104 02/05 15:51
→
pandp
標準不一致自然就問題一堆
1.175.137.104 02/05 15:51
→
Ieynoi
所以我說要確立兩個中國還是要修
180.177.224.78 02/05 15:51
→
ASKA
針一直用一句一直講
122.116.241.220 02/05 15:51
→
Ieynoi
憲啊,現在憲法就是一個中國啊
180.177.224.78 02/05 15:52
推
noway
其實光是東西德某種部分承認彼此存在
101.12.128.246 02/05 15:53
→
noway
類比台灣跟中國憲法彼此當做對方空氣
101.12.128.246 02/05 15:53
→
noway
就註定這是一個不倫不類的類比了
101.12.128.246 02/05 15:54
推
cg323
党就只想偷渡不想修憲咩...
60.248.227.72 02/05 15:54
→
noway
彼此不認連法理討論的依據跟著力點都沒有
101.12.128.246 02/05 15:54
→
noway
開始複製貼上跳針了 XDDDD
101.12.128.246 02/05 15:55
→
Ieynoi
問題是我們憲法就是一個中國立場
180.177.224.78 02/05 15:56
→
Ieynoi
增修條文是為了國家統一前的分治
180.177.224.78 02/05 15:57
→
noway
你還看不出差異嗎 我認為你是特殊存在
101.12.128.246 02/05 15:57
→
Ieynoi
只承認兩岸分治
180.177.224.78 02/05 15:57
→
noway
跟我根本把你當空氣 法理上是完全兩件事
101.12.128.246 02/05 15:57
→
noway
你不能既要又要啊 XDDDD
101.12.128.246 02/05 15:57
→
Ieynoi
仍是同屬一國的架構
180.177.224.78 02/05 15:58
→
noway
台灣跟中國憲法上就是不承認彼此存在 懂?
101.12.128.246 02/05 15:58
→
noway
你一直舉德國當例子完全在打自己臉耶
101.12.128.246 02/05 15:58
噓
TainanOHTANI
某樓好了啦 一直跳針幫自己主子洗地
111.255.121.31 02/05 16:01
推
Smoltzy
早就說過,要藍白讀書真的很難
49.215.49.222 02/05 16:22
→
tttrrr
你可以用法律決定別國國籍是否存在喔XD
114.137.43.96 02/05 16:51
推
kennyluck
20條解釋應限縮於修法後始擔任公職者
27.255.77.226 02/05 17:45
→
kennyluck
這更恐怖吧 代表那些人現在可以去拿各
27.255.77.226 02/05 17:46
→
kennyluck
種國籍?這什麼歪理...
27.255.77.226 02/05 17:46
推
kennyluck
另外要怎麼看待這條跟任用法的競合?
27.255.77.226 02/05 17:52
推
ghjkl5566
把問GPT當背書的人你怎麼會覺得他懂?
223.137.197.212 02/05 20:08
→
lescholar
你只有講他怎麼取得中華民國籍 沒有解
220.141.18.212 02/05 20:36
→
lescholar
釋他如何喪失PRC國籍
220.141.18.212 02/05 20:36
推
SUMMERMAN
政黑男神帥氣登場
150.116.231.12 02/06 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