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天,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1 屬人主義 vs 屬地主義
我國《國籍法》採 屬人主義,而非屬地主義。
因此,即便憲法及相關解釋認為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
大陸地區人民亦不因出生於該地而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是否取得國籍,仍須回到國籍法所定之血統或歸化要件。
2 「淪陷時未遷移之中華民國國民後代」能否依血統取得國籍?
錯。
國籍法第 2 條規定已非常明確:
血統繼承僅限於 父或母
亦即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子女始得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並不包括祖父母
因此:
1949 年 10 月 1 日後仍留在淪陷地區之人民
其後代 無從僅憑祖父母身分
依我國國籍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3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否將大陸地區人民列為中華民國國民?
否。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人民」:
並非國籍法意義下之「國民」
而係基於兩岸分治現實所創設之特殊法律身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意旨:
大陸地區人民之身分認定
並非依國籍法血統或歷史國民身分
而係基於憲法增修條文下之特別身分法制
該條例 不生國籍賦予效果,
大陸地區人民亦不因此取得國民之權利與義務。
4 孫立方不能依國籍法取得國籍?
錯。
(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前之法制狀態
1949 年後一段長時間內,中華民國政府遷臺,但尚未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當時:
法制上尚無「大陸地區人民」之身分類型
原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因居住地變更而被法律剝奪國籍
法律狀態屬於:
國籍仍然延續,但實際統治分離
(二)孫立方父母之國籍身分
在前述背景下:
孫立方父母出生時即為中華民國國民
於兩岸條例制定前,未曾被法律改列為其他身分
因此,在其子女出生時: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此一身分並非由兩岸條例「賦予」,而係原有國籍尚未被切斷
(三)孫立方本人之國籍取得
依國籍法一貫之屬人主義原則: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其子女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故:
孫立方之國籍來源
完全係國籍法之自然適用
與: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否制定
條例是否修正
在法律邏輯上均無關聯
5 國籍法第 20 條之公職忠誠義務,適用對象為全體國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無排除
效力
(一)國籍法第 20 條之規範性質
國籍法第 20 條所設之規範,係針對中華民國國民擔任公職之忠誠義務與資格限制,其立
法目的在於:
確保公權力行使者對國家之單一忠誠
防止雙重國籍或他國效忠關係,影響國家安全與憲政秩序
該條規範之適用對象為「全體中華民國國民」,
並未因身分來源、出生背景或兩岸因素而有所區別。
(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非國籍法之例外或排除規定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
規範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
建立特殊身分管理制度
該條例:
並非國籍賦予法
亦非國籍法之特別排除法
因此:
並無任何條文足以排除或修正國籍法第 20 條對國民所課之公職忠誠義務
(三)體系解釋結論
凡屬中華民國國民者:
是否取得國籍 → 依國籍法判斷
是否得擔任公職 → 仍應全面適用國籍法第 20 條及相關公職任用法制
即便涉及兩岸背景或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者,
只要其法律身分為中華民國國民,即不得主張該條例作為忠誠義務之排除依據。
6 PRC 人民任 ROC 公職之忠誠義務衝突
(結合陳新民大法官見解與國籍法第 20 條)
(一)公職之本質:以單一國家忠誠為前提
公職之行使,涉及國家公權力之運作,
其正當性以前提即為:
對該國憲政秩序負有單一、排他之忠誠義務。
此一要求,不僅屬政治倫理問題,
更屬憲法層級之結構性要求。
(二)陳新民大法官:忠誠衝突為公職限制之正當理由
依陳新民大法官於相關解釋之個別意見所示,其核心見解在於:
公職並非一般工作權,
而係國家信賴關係之具體化;
凡對國家忠誠存在結構性疑義者,
立法者即得加以限制。
陳新民大法官特別指出:
忠誠義務並非抽象道德要求
而是與憲政安全、民主防衛直接相關
因此,制度上無法排除忠誠衝突者,即不適任公職
(三)國籍法第 20 條:忠誠義務之明文化規範
《國籍法》第 20 條明文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
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此條規範之立法意旨,在於:
防止雙重國籍所造成之忠誠分裂
確保公職人員僅對單一國家負責
將「忠誠不可分裂」之原則,轉化為具體法律規範
可見立法者已明確認知:
忠誠衝突本身,即足以構成公職限制之正當理由
(四)PRC 人民之忠誠衝突,較雙重國籍更為根本
相較於國籍法第 20 條僅處理: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之情形
PRC 人民之問題在於:
依法受 PRC 憲法與法律體系拘束
對 PRC 國家與政權負有憲法上忠誠義務
該忠誠義務 非屬可拋棄或可中立之狀態
此種情形下:
即便未形式上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其忠誠衝突之結構性風險
已高於國籍法第 20 條所規範之雙重國籍情形
(五)體系解釋結論:舉重以明輕
既然:
國籍法第 20 條
已禁止「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擔任公職
則基於舉重以明輕之體系解釋:
對於依法對他國憲政體制負有忠誠義務之 PRC 人民,
立法者自更得基於憲政安全與忠誠不可分裂原則,
限制其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且此種限制具有更為充分之憲法正當性。
(六)本點結論(整合版)
結合陳新民大法官所揭示之忠誠義務不可分裂原則,
以及國籍法第 20 條對雙重國籍者之公職限制,
PRC 人民因依法對另一憲政體制負有忠誠義務,
其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將產生結構性忠誠衝突,
立法者基於民主防衛與憲政安全之考量,
得對其設置嚴格限制,而不生違憲疑義。
回去念書好嘛!
※ 引述《IronCube (高端邁粉)》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蛤?
: 就一個簡單問題啊
: 請問陸配來台歸化是走國籍法還是走兩岸關係條例
: 人家來台歸化就不適用國籍法
: 是適用兩岸關係條例
: 在那邊繞啊繞的就是繞不出來啦
: 要扯我國憲法認同中共國籍存在的話
: 另一個反例就是孫立方
: 如果要扯國籍法
: 當初出生報中共戶籍,登記中共國籍,拿中共護照去日本的孫立方
: 接觸到大量機密公職人員孫立方
: 又不適用國籍法了
: : 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 : 不包含祖父母好嗎
: : 這個說法指的是:
: : 1949 年前即為中華民國國民
: : 因戰亂、政權更迭
: : 未隨政府遷台
: : 留在中國大陸地區
: : 這在歷史與政治上成立
: : 但在法律上,沒有自動延續效果
: : 因為中華民國法律採的是:
: : 「現行有效身分制」而非「歷史血統延續制」
: : 關鍵在於:
: : 是否仍有中華民國戶籍
: : 是否完成法律上的身分轉換或維持
: : 是否被視為「大陸地區人民」
: : 四、真正會影響你的是「你父母的法律身分」
: : 問題核心轉成一句話就是:
: : 你的父或母,是否曾依法被認定為「中華民國國民」?
: : 我們來分情況
: : 情況 A:父母出生、成長於中國大陸,未來台設籍
: : 法律身分=大陸地區人民
: : 即使:
: : 祖父母原為中華民國國民
: : 1949 年前有戶籍、有身分
: : 父母仍不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
: : 你也不會因此自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 情況 B:父或母後來依法來台設籍(身分轉換完成)
: : 父或母才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 : 通過:
: : 來台定居
: : 設籍
: : 身分轉換完成
: : 你是否取得國籍,要再看「你出生時」的時點
: : 情況 C(唯一關鍵例外):父或母在你出生時已是中華民國國民
: : 你直接適用國籍法第 2 條第 1 款
: : 祖父母身分仍然只是「背景說明」
: : 2:29
: : 2:29
: : 2:29
: : 國領域
: : 國籍
: : 之人
: : 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
: : 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 : 用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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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05/2026 04:07:03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05/2026 04:17:11
跳完沒?
憲法訴訟法看一下好嘛!
第 35 條
大法官贊成裁判之主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曾於評議時表示部分或全部不同意見者,得提出部分或全部之不
同意見書。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2/05/2026 04:20:02
推文 (16)
噓
Orisinal
釋字710根本不是處理大陸地區人民身分
38.21.187.224 02/05 04:16
→
Orisinal
認定問題 是在處理收容跟強制出境
38.21.187.224 02/05 04:16
→
Orisinal
拿個意見書在那邊說身分認定云云
38.21.187.224 02/05 04:16
→
Orisinal
根本是援引不當
38.21.187.224 02/05 04:17
→
Orisinal
你不討論497號?
38.21.187.224 02/05 04:23
→
Orisinal
拿個35條又如何? 意見書代表大法官個人
38.21.187.224 02/05 04:25
→
Orisinal
意見 所以?
38.21.187.224 02/05 04:26
噓
deegs10221
祖父母有父母一定有啊笑死
110.28.10.230 02/05 04:41
→
deegs10221
還是你爸媽不是
110.28.10.230 02/05 04:41
→
deegs10221
你祖父母生的
110.28.10.230 02/05 04:41
噓
Sinreigensou
假設不同意見書有效 那今年的釋憲就
123.192.245.67 02/05 05:01
→
Sinreigensou
會被打槍無效了
123.192.245.67 02/05 05:01
→
Sinreigensou
「憲訴法修正條文」違憲案3大法官提
123.192.245.67 02/05 05:02
→
Sinreigensou
不同意見書:判決無效
123.192.245.67 02/05 05:02
→
Sinreigensou
不同意見書就是一個紀錄沒法律效力
123.192.245.67 02/05 05:02
→
t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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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33.171.170 02/05 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