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upu20317 (慶寶讓我每天來報到)》之銘言:
: 記者:袁維駿、陳凱貞
: 明天(30日)將迎來本會期最後一次立法院會,藍白擬聯手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
: 案,其中包含復活中天新聞台重返52頻道的「中天條款」。雖然目前現行46個有線電視系
: 統以華視新聞資訊台遞補52頻道,但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日前已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修
: 正案,被市場解讀是為中天回歸制定的配套法案,屆時誰入主52頻道全交由系統業者來定
: 奪。
說到因為「不能趕租戶」,而一併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之前,反而覺得奇怪
按照提案緣由,可不是這樣子的吧?
說法;(提出日是去年十一月廿一日)
本院委員翁曉玲、賴士葆等三十八人,有鑑於在數位匯流環境下,有線電視與 IPTV、OTT
TV等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事業間具服務替代性之競爭關係,然有線電視市場受限於法規
訂戶上限的限制,既無法與其他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產生良性競爭,甚且因全國有線電
視訂戶數下降,而被迫下調訂戶數,形成極不公平之現象,故宜將有線電視系統、多媒體
內容傳輸平台和其他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訂戶數一併納入計算,擴大計算有線電視業
者市佔率之分母,以促進數位傳播產業轉型的健全發展與公平競爭。又,為避免申設、變
更、登記許可之准駁期間處於懸而未決之狀態,影響業者營運發展及民眾收視權益,爰增
修主管機關審查期限、頻道變動備查之規定。再者,為鼓勵表現良好之系統經營業者,增
訂得免予評鑑及應准換照的要件,並明訂換照當年免予評鑑之規定;考量中央主管機關對
系統經營業者所作之撤照或否准換照之處分,直接影響業者和民眾視聽權益,業者損害亦
有難以回復之情事,增訂受廢止執照、撤銷執照或駁回換照申請處分者,於訴訟判決確定
前仍得繼續營運等,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文字上有點太隱晦,看不出真正居心
且除了這提案之外,沒有其他的版本,這讓人覺得很難與《衛廣法》連結...
然後:
: 推 atliberty: NCC已經敗訴不知道幾次了,還不讓中天 61.231.57.40 01/29 12:43
: → atliberty: 回來? 61.231.57.40 01/29 12:43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應該要說有「你來我往」的問題
雙方角力還不休,不可能有勝方的啦!
最近有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四年度再字第十八號判決:
一、中天新聞台為再審原告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下稱衛廣法)申請許可經營之頻道,該頻道
於民國108年2月28日播出「百美超商簽約險破局靠李佳芬“一句話”神助攻」之電視新聞
(下稱系爭新聞1),於新聞畫面中出現:「協助?盯場?直擊星國大使忙低頭回報」之
標題,電視記者並旁白:「卻出現有人來盯場」、「但是這樣的舉動也不禁讓外界多加聯
想,到底是協助談生意,還是來盯場?」等報導內容;暨108年3月8日14時至16時之「大
政治大報掛」節目(下稱系爭新聞2,並與系爭新聞1合稱系爭新聞1、2),以直播採訪方
式播送「去年文旦滯銷棄置達200萬斤」等相關內容。經再審被告審認再審原告製播上開2
則新聞內容,未為事實查證,已損害公共利益,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規定,依
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分別以108年5月1日通傳內容字第10800114220號裁處書(下稱原
處分1)、108年5月9日通傳內容字第10800164400號裁處書(與原處分1合稱系爭處分),
對再審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各60萬元、100萬元。
再審原告對系爭處分不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聲明:系爭
處分均撤銷。經原審以108 年度訴字第1131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其訴後,提起上
訴,經本院以109 年度上字第1172號判決(下稱本院確定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審原告
不服,以本院確定判決及原審判決(下合稱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
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二、再審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召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下稱諮詢會議)為再審被告作出系爭處分之先行程
序,惟對於再審被告於108年3月15日及108年3月29日所召開之諮詢會議,其組成之適法性
,原審未依職權加以調查,本院確定判決亦未命原審判決依職權調查證據,顯有行政訴訟
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
(二)在系爭新聞1中,再審原告合理懷疑駐新加坡大使與外交人員到場之目的究竟是「協
助」或「純粹關注/盯場」,故於報導結論使用疑問句,符合新聞倫理,原確定判決卻逕
認定再審原告未經查證,即以「盯場」等不實內容製播;另於直播之系爭新聞2,則課予
再審原告須事前查證,實違反行政法上之期待可能性原則。再者,衛廣法裁罰要件僅限於
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原確定判決卻以未進行「事後衡平採訪」,作為認定違反事實查
證之理由,顯係混淆兩者概念,亦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三)再審被告就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廣法案件,所頒布之裁量基準、違法行為評量表、裁
量基準違法等級及適用裁處參考表(下合稱系爭裁量基準參考表),將「2年內受裁處次數
(含警告)」且不需經由法院判決確定,作為本次處罰的加重或加倍事由,並未有法律明
確授權依據,自屬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原確定判決未拒絕適用,即有行政
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
(四)再審原告前因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案件,經再審被告以108年2月19日通傳內
容字第10700615510號裁處書(前案處分)予以裁罰,業經原審110年度簡上字第123號判決
撤銷確定,更可證原處分1以前案處分為加重處罰事由已顯然違法,原確定判決之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等語。
三、本院查:
(一)按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之事由
,固得提起再審之訴。惟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
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所牴觸者而言,並包
括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之情形在內(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參照)。至於
法律上見解之歧異或事實之認定,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
為再審之理由。另除別有規定外,本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本院判決而言,係指該判
決依據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所為之法律上判斷,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至
於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或就證據疏於調查,僅生事實認定錯誤或調查證據欠周之問題
,雖得據為上訴理由,惟尚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經查,原審判決依調查證據之辯論結果,係以:再審原告製播系爭新聞1、2,未盡事
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核有過失甚明,應依
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另再審被告作為違反衛廣法之裁
罰機關,於該法授權裁罰金額範圍內所訂定之系爭裁量基準參考表,係依行為人違法情節
態樣、一定期間內違反次數及其他判斷因素等,區分嚴重程度,訂定裁罰金額原則,以利
不同案件同一違規情事,得適用相同裁罰原則之細節性、技術性規範,並未逾越授權範圍
,再審被告自得以之為裁罰之基準及參考。因認再審被告審酌再審原告違法情節、2年內
裁處次數及其他判斷因素,以系爭處分分別處再審原告60萬元、100萬元罰鍰,並無違誤
,而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本院確定判決依原審判決確定之事實,援引衛廣法第27條第2項、第3項第4款規定意旨,
敘明:原審判決認定再審原告製播系爭新聞1、2,未盡事實查證原則一節,已引據原審卷
附相關書證,詳述系爭新聞1所拍攝之手機畫面背景事實,係我國駐新加坡代表處梁大使
陪同韓前市長參加高雄觀光說明會,再審原告未經查證,卻以來自臺灣的訓令、盯場、忙
低頭回報等不實報導內容製播系爭新聞1,損害梁大使、駐處同仁之形象及民眾對政府機
關執行公務正當性之信任,並影響公眾視聽權益等公共利益;暨再審原告播出系爭新聞2
之時間為108年3月8日,其就107年度文旦是否滯銷棄置及其數量之疑問與數據,未經向主
管機關進行查證,逕依受訪者之個人陳述內容以直播方式播送,事後亦未查證事實進行衡
平報導,影響農產品交易秩序及損害公眾視聽權益等理由甚明,並無上訴意旨指摘認定事
實與證據不符及理由矛盾、理由不備之違法。再審原告製播系爭新聞1、2,違反衛廣法第
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再審被告於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之罰鍰額度內,審酌上開因素分
別裁處60萬元及100萬元罰鍰,並無違反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亦難認有裁量怠惰或
濫用之情事,原審判決維持系爭處分,即無違誤。
至再審原告上訴主張原審判決對於再審被告所開諮詢會議之組成是否合法,未加以調查,
有未依職權調查證據之違法云云,為再審原告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新攻擊防禦方
法,本院無從加以審酌等語,而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經核均無所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
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行有效之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明顯牴觸,亦無何消極不適用法
規致顯然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再審原告以其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已經本院確定判決論斷
所不採之事項再執陳詞為爭議,或就原審判決之認定事實及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事項為指
摘,尚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間。又前案處分雖經原審111年12月27日110年度簡
上字第123號判決撤銷確定,惟該判決係原確定判決於111年12月22日確定後作成,非原確
定判決所得審酌,再審原告執以主張原處分1以前案處分加重處罰顯然違法,指摘原確定
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亦無足採。
(三)綜上所述,再審原告所為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
錯誤再審事由之主張,均無可採。是其據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
回。
搬來後來的「連勝」,來試圖撤銷早前的裁罰,這豈不是很好笑?
中天現在遭遇「連敗」後,藍白媒、紅媒都惦惦不出聲了,顯示的是什麼意思,應該很清
楚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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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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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nf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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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166.81 01/29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