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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提出軍購特別條例草案,其中關於社會福利支出的條文, 確實引發了對於立法權與行政權在預算編列上界限的討論, 同時也暴露了一些程序上的疑慮。 首先, 該條文提及「施行期間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列之社會福利支出不得少於 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列之社會福利支出占比」。 此處的問題在於,在提案當下, 一百十五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甚至可能連行政院都尚未完成編列。 以一個尚未確定的數字作為未來幾年預算的綁定基準, 在實務操作上存在邏輯上的矛盾與不確定性。 其次,也是最核心的爭議點在於, 一個針對特定目的(軍購)而編列的特別條例, 試圖去實質性地綁定未來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某一特定項目(社會福利支出 )的比例。從憲政分權的角度來看,中央政府總預算的編列權限屬於行政院, 立法院的職責是審查、監督與修正。 如果個別的立法委員或政黨可以透過特別法案, 如此具體且長期地限定未來行政院所編列的年度總預算內容, 那麼這無疑是對行政權預算編列自主性的一種大幅限縮。 年度總預算涉及國家整體施政方針、資源分配優先順序, 以及應對突發狀況的彈性。這些都需要行政院根據當時的經濟情勢、 社會需求和政策目標進行綜合評估與規劃。 若單一特別條例能永久性地鎖定某一支出比例,將可能僵化國家財政運作, 降低行政部門應對未來變化的能力。這樣的作法, 恐怕也偏離了特別預算作為一般預算補充的特殊性質。 此外,對於該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的模糊不清, 也讓其所欲綁定的效力範圍不明。如果一個要求綁定未來預算比例的法案, 本身對於其自身的施行期限都缺乏明確界定, 則其法律效力與實務執行面臨更多挑戰。 總體而言,立法委員的職責在於審查行政院所提出的預算案、監督政府施政, 並制定法律。透過法律要求政府在特定領域投入資源是常見的, 但試圖透過一個特別條例, 如此精確且具體地綁定未來多個年度總預算中某一項目的比例, 這不僅在程序上參考了一個尚未確立的基準,更在權力分立原則上, 展現出一種對行政院預算編列權的高度介入, 甚至可以說是「越俎代庖」的潛在趨勢。若此例一開, 未來行政院是否應直接請立法委員來負責編列每年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或許也成了值得深思的「創新」作法了。 -- 男人的那話兒就和小木偶一樣 當他說著甜言蜜語時 小木偶的鼻子也跟著慢慢變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4.96.47.89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69428308.A.3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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