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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總統國情報告
憲法增修條文確實有規範「總統國情報告」,但其本質是:
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但「是否、何時報告」並非由立法院片面決定,也不構成總統必須到場的義務
另外司法院憲法法庭在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中已明確指出: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僅賦予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總統並無至立
法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
怕你覺得字太多 以你的腦袋讀起來會很辛苦
總結: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及憲法法庭113憲判9,立法院僅有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的權限,不能強制要求總統到立法院報告,更無質詢權。
請問你看得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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