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政黑太多誤解
所以提供一下完整修法法條
不管贊成反對 大家可以理性討論^^
人工生殖的就不列了 只列代孕的
為方便閱讀
每一條用紫字分隔
較為饒口的用黃字 並同步用GPT補充藍字白話文
破除常見誤解的(例如外勞會被逼去代孕)的用綠字
第三章之一 代孕生殖之施行
第十八條之一
受術配偶委託代孕生殖,除符合第十一條規定外,至少一人應具有中
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無子宮。
二、因子宮、免疫疾病或其他事實,難以孕育子女。
三、因懷孕或分娩有嚴重危及生命之虞。
受術配偶委託代孕生殖,須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時,不得使用代孕者之卵子;
代孕者有配偶時,不得使用其配偶之精子。
用白話講就是一句話版本
代孕者本人,不能是孩子的生物學母親;
代孕者的配偶,也不能是孩子的生物學父親。
第十八條之二
代孕者於接受代孕生殖前,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設有戶籍之成年女性。
二、曾有生產子女之經驗。
三、經心理、生理、家庭與社會可能產生之影響及風險進行評估,適合代孕。
四、經生理狀況檢查,無不適合懷孕或生產之疾病、
傳染性疾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且適合代孕。
五、代孕子女之最佳利益。
六、代孕者有配偶者,其配偶經生理狀況檢查,無影響胎兒健康之傳染性疾病。
前項代孕者曾代孕時,其曾完成代孕生殖次數不得逾二次。
第一項代孕者有配偶時,第一項第三款評估,應包括該配偶。
第一項第三款評估,應由專業人員為之,並製作記錄;
其評估者資格、評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檢查,由人工生殖機構為之,並應製作紀錄。
第十八條之三
受術配偶委託代孕者代孕前,
與擬代孕者均應先經人工生殖機構進行專業諮詢、
前條之專業評估與檢查後,再簽訂代孕契約;代孕契約應依法公證之。
代孕者有配偶時,前項簽訂代孕契約之當事人,應包括該配偶。
第一項執行專業諮詢之人員資格、範圍、程序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之四 代孕契約之內容,應保障代孕者之下列權利:
一、健康資訊及生活不受干擾之隱私權。
二、懷孕期間對身體健康相關事項之身體自主權。
三、生產後對代孕子女是否有探視權,得由雙方於事先約定之。
四、同一週期懷孕失敗後,有終止契約或拒絕續約之權利。
五、由受術配偶為代孕者投保人身保險之權利。
前項第三款探視權之有無及實施方式與期限,由代孕者與受術配偶約定之;
其約定有害代孕子女之利益時,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得依受術配偶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一項代孕契約之定型化內容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之五
代孕者之代孕以互助為原則,
但受術配偶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得對代孕者提供酬金。
並應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諮詢、醫療、
照護、交通、工時損失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之六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居間代孕服務機構,
得於受術配偶委託代孕者代孕前後,提供居間協調、
協助代孕契約簽訂及相關服務,並得酌收必要費用。
居間代孕服務機構之資格、申請許可之程序、許可之廢止、
必要費用之範圍、廣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之七
人工生殖機構施行代孕生殖前,
應確認受術配偶及代孕者符合本法所定相關事項,並得向相關人員、機關查詢。
第十八條之八
人工生殖機構應於施行代孕生殖胚胎植入手術完成後,
就懷孕成功且受孕之胚胎係受術配偶委託代孕而植入,
以及代孕胎兒出生之事項,出具書面證明。
前項證明文件之內容、格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受術配偶與代孕者於代孕契約期間,應相互告知胎兒成長發育重要資訊。
前項必要告知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並納入代孕契約內容。
第十八條之九 代孕者符合前條規定所生之子女,視為受術配偶之婚生子女。
代孕生殖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代孕生殖胎兒出生前,受術配偶雙方死亡者,其出生後被收養時,代孕者得優先收養之。
以受術配偶一方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
或以受術配偶一方之卵子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代孕子女,
受術配偶他方能證明其同意代孕生殖係受詐欺或脅迫者,
得提起代孕子女婚生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自該代孕子女出生後一年內為之。
法律先保護代孕胎兒
只要不是死產,胎兒的權益,法律先當他已經出生來保護。
委託夫妻都過世
孩子出生後要被收養時,代孕媽媽有優先收養權。
親子關係不是永遠不能推翻
如果代孕子女只和夫妻其中一人有血緣,
而另一方能證明自己當初是被騙或被逼同意代孕,
可以在孩子出生後一年內,向法院否認親子關係。
第十八條之十 代孕經人工生殖手術懷孕後,於下列狀況,得施行人工流產:
一、經診斷或證明胎兒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有畸形發育之虞者,
且經代孕者與受術配偶雙方同意施行人工流產者。
二、代孕者有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情事之一者,
得施行人工流產。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和第六款是關於人工流產的條件,第三款規定「有醫
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可人工流產;
第六款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人工流產
前項第一款代孕者與受術配偶雙方就施行人工流產之主張遇有分歧時之處理,
應事先敘明於代孕契約中。
其他代孕條文
是關於違反代孕條款的相關罰則(如罰金 醫師懲戒法..等)的就不列了
總之應該滿好閱讀的
光看綠字部分也可以回答大多常見的誤解
例如
1.有錢人以後小孩都用買的
->你要先是病友才行
2.隨便一個人都可以去當代孕(被逼代孕)
->代孕者生理、心理、家庭需要經過專業機構評估,評估機構由主管機關訂定
3.中國要透過外配洗人口 or 外勞是受害者..等
->已經規定要是本國籍才能當代理孕母
4.不婚不生 被逼去當代理孕母
->已經規定至少要有生產經驗才能當代理孕母
5.真的出事了 保大還是保小??
->已經規定 對孕婦有危險的情況 依照優生保健法概念 代理孕母可自行終止
如果是小朋友基因檢測(對母親不危害)有問題 則要雙方同意 或事前約定
6.立法者的機構發大財
->通過法案哪些機構能接 也是主管機關決定
7.靠代理孕母賺大錢
->營養金、交通、保險..上限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
這法案老實說大多數人用不到
要不要給少數有遇到問題的人一個選擇而已
與其說有多大多大的問題 不如說反對的在找多極端多極端的案例
例如:
貧民家庭,會為了賺代孕錢去代孕
1.代孕者必須至少生過一胎
2.必須本人要有意願
3.想代孕必須經過專業機構評估家庭適合
4.代孕金額法規有規定上限,未必有所謂賺頭
5.擺明想要來賺錢,但家庭不適合的,也要委託者能接受代孕者
光是過這五關,就很難想像要怎麼找到這種逼迫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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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30.112.1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68199642.A.8F6.html
我是覺得沒什麼問題啦 可以一起呼籲不分藍綠白支持
或是覺得有問題也可以說呀? 就是一個vs保守派的議題
過或不過一念之間
本來就是大方向確定 細節給主管機關專業評估呀 由立法委員明訂才奇怪吧
這條的意思就是 就算發生那樣的情況 也不是要"強迫"代孕者收養
就像小孩如果一出生 爸已過世 媽難產 小孩算誰的 同樣狀況去設想規範
並且不"強迫"代孕者收養 而是他有一個優先權 做選擇的空間
你要不要去看其他法? 中華民國不是只有人工生殖法
你很意外嗎? 進步派當然絕對有支持代理孕母的
Q:國外代理孕母是進步派 還是保守派在支持
代理孕母(代孕)的議題在國際政治光譜中並非由單一派別壟斷支持,而是呈現跨黨派的
複雜爭議,進步派與保守派內部皆存在分歧:
1. 進步派(Progressives / Liberals)
進步派內部對於代孕持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立場:
支持觀點(身體自主與多元家庭): 認為代孕是女性身體自主權的體現,女性應有權決
定如何使用自己的子宮。此外,這被視為保障 LGBTQ+ 族群與單身人士生育權的重要工具
,有助於建構多元家庭結構。
反對觀點(剝削與商品化): 許多左翼女權主義者強烈反對,認為商業代孕是將女性子
宮商品化,會導致富裕階級剝削貧窮女性,形同另一種形式的奴役或人口販運。
2. 保守派(Conservatives)
保守派通常傾向於反對,但也有部分出於不同理由的支持者:
反對觀點(傳統倫理與宗教): 基於宗教(如天主教)或傳統價值,認為代孕破壞了婚
姻與親職的神聖性,干預了自然的生育過程。例如義大利保守派政府將代孕視為「文明的
倒退」並列為犯罪。
支持觀點(血緣延續): 部分保守派人士若重視家族血脈延續,可能會支持在嚴格規範
下的代孕,以幫助不孕的異性戀夫妻擁有具備血緣關係的後代。
哪一個人的小孩 如果出生時全家剩他以外都死了 不會變孤兒 沒錯齁?
理性討論 哈哈
總之起碼這篇沒有那些跳針
什麼外勞 中共 被逼去當代孕的言論了
其實依法條看法條 就知道很多都是謠言而已
民眾黨的訴求之一 就是 希望行政院可以維持去年提的版本
最開始的院版有加入代孕篇章 是民進黨反對後拿掉
所以主管機關依照這邏輯 院版都先提了 是有確認過可行性吧!?
你覺得呢 一個研議20年 院版提出代孕法條的 主管機關有沒有評估過
還是是太陽打西邊出來 主管機關先亂寫硬提一個院版 被民進黨發現後拿掉
我覺得可能是欸 依照陳昭姿說法去講同志 他可能是包含的
照字面上 可能是這樣 除非其他條款有講到 (我沒細看受術配偶的字的定義)
如果拿這個當反對 我覺得是有理有據 比講什麼寫依主管機管規範 所以反對 正常多了
對了 這次法條除了代理孕母部分 也有人工生殖
那部分也一大堆"依主管機構規範唷" 那是很正常的字眼
人工生殖部分是藍綠白這次應該會一起過的
那用字就是很正常用字啦 所有法條都這樣子
而且還有個重點 沒有押上路日期 只寫"依主管機關訂定"
等於主管機關沒訂好前 就不會上路
這是提供行政部門非常大的防火牆 確定準備好才上 是好事 正常事
大方向都規範了阿 像是屬於互助型(利他) 跟要找評估 ...等
剩下執行細節 哪些機構合格 怎樣金額屬於互助非商業合理 給主管機構決定
你應該問的是像吐司卡那種 到底男同志無子宮 合不合
贊成男同志代孕 還是反對 這樣才是大方向的問題 細節本來就該給主管機關專業訂細則
這不就草案嗎???
這內容你哪裡覺得不清楚呀???
找哪個機構這種事情 怎麼可能都寫在法條裡 本來就是主管機關去訂細則
人工生殖法部分 或其他法條 都是這樣 你對代孕的問題 就卡在那幾個字@@??
陳昭姿之前發文這樣寫 所以我上面才說我覺得真的有可能是留給同志的條文
https://meee.com.tw/kukbpit.jpg
保守吧?我自己是不保守 所以我自己光看法條是覺得ok
你覺得哪裡不贊成的也可提提看 例如反同志能代孕 我覺得就是很明確的點
哪個法條不是這樣?
到底哪裡無視呀 我的天呀 是院版先提出來的耶
現在是投票有沒有過 跟同婚一樣 要過不過的問題 不是執行性的問題
※ 編輯: jacklyl (110.30.112.177 臺灣), 01/12/2026 15:25:19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曾於今年5月預告《人工生殖法》草案,當時擬開放同性伴侶、單身女
性適用人工生殖技術,並解禁代理孕母。然而,國健署今下午突然政策急轉彎,指出在60
天預告期間共收到600餘則意見,其中約有8成反對代孕。近期民間團體及民眾持續表達反
對代孕,並考量到代孕生殖涉及代孕子女、代理孕母及委託代孕者三方之權利保障與衝突
,檢視國際禁止代孕之理由,難以衡酌各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國健署進一步指出,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透過多元方式廣徵各界意見,已將近期各界意見
納入修法研議。考量到部分內容社會爭議太大,尚待更多溝通,因此經過多次會議討論後
,目前呈報規劃之內容將研議先處理有共識部分,而把爭議較大的代理孕母部分脫鉤處理
。
你仔細看一下
這個是執行性的問題 還是 像同婚一樣 要或不要的問題
執行性一直都沒問題好嗎 主管機關訂定 這是非常自然正常的字眼
今天的問題是說 人民會擔心 我不婚不生被逼去當代孕
或是什麼外勞 中共洗人口 你要看的是其他法條 我就標色了告訴你是誤解
退一萬步來說 你看那些講代孕過會怎樣怎樣的
哪一個是在講執行性問題? 執行性一直都沒問題好嗎
※ 編輯: jacklyl (110.30.112.177 臺灣), 01/12/2026 15:30:20
代孕者之代孕以互助為原則,
但受術配偶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得對代孕者提供酬金。
這就是利他型 非商業化 寫很清楚了
※ 編輯: jacklyl (110.30.112.177 臺灣), 01/12/2026 15:47:49
二、依據 2012 年公民審議會議之討論,
一致認為代孕應為利他的互助行為,而非賺錢的商業工作
,因此需要居間機構,使代孕者、委託者與胎兒都能得到更好之權益保障。
方便閱讀我貼的只有法條
旁邊都會有修法理由 寫得很清楚.....
是你在腦補商業化好嗎..
立法理由是解釋法條制定背景、目的與精神的說明文件,雖然不直接寫在法條文義中,但
對法官、實務工作者及民眾理解和正確適用、解釋法律至關關重要,幫助釐清法條背後的
「為什麼」,例如民法要求不動產登記要書面,立法理由解釋是為了重視交易慎重性與政
府需求,這讓「書面」的定義更清楚,不只是字面意思。
立法理由的用途與重要性:
揭示立法目的:說明該法條要解決什麼社會問題、達成什麼政策目標(例如《行政程序法
》旨在確保行政行為公正、公開、民主)。
指引法律解釋:當法條文義不明確時,可依據立法理由推敲立法者原意
如《民法》的「書面」指需有明確移轉合意與簽名,而非簡單紙張。
釐清法條精神:理解法律條文設計的邏輯與原則,幫助在個案中做出合理判斷。
提升政府透明:公開政府決策過程,讓人民理解法律與政策,促進民主參與。
如何查詢立法理由:
立法院法律系統:進入 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km,輸入法條名稱,點選
「立法沿革」查看歷次修正理由。
好奇問一下 你有用過同樣的方式檢視過任何一條法案嗎?
我是真的好奇而已 其他篇回應的 滿多人見解我覺得也滿有道理
但我實在有點分不出來你抓的一個依主管機構 反對的這種罕見規格檢視立場
是因為你發現了重大問題 還是因為你聽了某個政論或委員的說法覺得很有道理
立法理由 跟條文 都寫了是互助 非商業是核心
結果你說主管機構最後訂出來的條例 是變成不合理的商業化
我實在不懂這樣的假設是哪來的 另外一些違反的東西
我原文也有寫相關罰則條文我沒列出
※ 編輯: jacklyl (110.30.112.177 臺灣), 01/12/2026 16:2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