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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zinkisa 看板: HatePolitics》之銘言: : 標題: [黑特] 大法官職權演進正確時序 : 時間: Fri Dec 26 06:43:31 2025 : 大法官職權演進正確時序: : 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施行時, : 即於第78條明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1948年立法院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 僅係就司法院內部由大法官會議實際行使既有職權加以程序化規範, : 並未創設或移轉任何憲法權力。 欣聞有人願意探究釋憲沿革,惟其中有誤,略述如下。 1. 司法院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權,為憲法78條所明定。 2. 司法院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權由大法官為之,為憲法79條所明定。 3.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並非1948年即民國37年立法院制定。 行憲後,第一屆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37年7月15日就任。9月16日,司法院(37) 憲院參字第439號令制定公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全文21條。 翌(民國38)年初,所為之釋字第1與2號解釋,即基於上述《規則》之憲法解釋。 但時局紛亂、共匪叛變。政府南遷、西遷、東遷;大法官或逝、或辭、或未來臺。 直到韓戰爆發,臺海之局勢穩定,於民國41年補提缺額大法官就任後,4月16日 司法院(41)處臺(秘)二字第58號令修正上述《規則》公布第8、12、15條條文。 此後第一屆司法院大法官才繼續做憲法解釋,從著名之釋字第3號到民國46年之 釋字第79號都是按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所為。 《規則》第12條規定: 大法官會議開會時,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如為決議,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這個門檻,以及解釋的方式,是大法官們自己同意的規則。與立法院無關。 4. 民國46年5月3日釋字第76號解釋,認為立法院、監察院、國民大會共同相當於 民主國家之國會,得罪了立法院。此時司法院院長王寵惠已過世。立法院遂於 隔(47)年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全文20條,於7月21日總統令公布。 該法第13條規定: ﹝1﹞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暨出席人四分之 三之同意,方得通過。 ﹝2﹞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總額過半數之出席,暨出席 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這是立法院對於司法院大法官第一次的反擊。當時立法院對大法官還沒有同意權。 5. 民國47年9月15日監察院通過蔣中正總統提名第二屆大法官15名。11月26日依照新 法做出釋字第80號解釋,距離上一號解釋共1年1個月20天。 6. 在四分之三之高門檻之下,解釋數量從原本一年約13個解釋(釋字3~79,民41~46) 降低到一年約6個解釋(釋字80~312,民47~82)。然而在這個看似黑暗的期間內, 也有勇敢的大法官跨過了高門檻,終結了萬年國會(79年釋字231號),推翻了釋字 31號解釋(《規則》時代的解釋)。 7. 民國82年立法院修正廢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2月3日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直到憲訴法通過之前,絕大多數我國 的憲法解釋(釋字313~813,民82~110),都是按照《大審法》來處理的。平均每年 大概有17號解釋。 其中的第14條規定: ﹝1﹞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 之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2﹞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 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恢復了《規則》時代的門檻。解釋的動能也比《規則》時代要高。 8. 民國111年以後,憲法解釋改為憲法裁判,以《憲法訴訟法》來規範。原版憲訴法的 門檻是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可判決。 維持了評議而降低了判決的門檻。歷時未久,所造成的紛爭已經遠超過去70年的解釋 歷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43.9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66839350.A.E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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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asizeit 對啊 勿忘初衷 大法官說了算 203.204.195.174 12/27 20:47
etset 立法院一直都想壓制司法院啊 49.218.144.84 12/27 20:56
Supasizeit 美國一群人想要回到建國時期的憲法 203.204.195.174 12/27 21:51
Supasizeit 台灣應該也要 203.204.195.174 12/27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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