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zinkisa 看板: HatePolitics》之銘言:
: 標題: [黑特] 大法官職權演進正確時序
: 時間: Fri Dec 26 06:43:31 2025
: 大法官職權演進正確時序:
: 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施行時,
: 即於第78條明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1948年立法院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 僅係就司法院內部由大法官會議實際行使既有職權加以程序化規範,
: 並未創設或移轉任何憲法權力。
欣聞有人願意探究釋憲沿革,惟其中有誤,略述如下。
1. 司法院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權,為憲法78條所明定。
2. 司法院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權由大法官為之,為憲法79條所明定。
3.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並非1948年即民國37年立法院制定。
行憲後,第一屆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37年7月15日就任。9月16日,司法院(37)
憲院參字第439號令制定公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全文21條。
翌(民國38)年初,所為之釋字第1與2號解釋,即基於上述《規則》之憲法解釋。
但時局紛亂、共匪叛變。政府南遷、西遷、東遷;大法官或逝、或辭、或未來臺。
直到韓戰爆發,臺海之局勢穩定,於民國41年補提缺額大法官就任後,4月16日
司法院(41)處臺(秘)二字第58號令修正上述《規則》公布第8、12、15條條文。
此後第一屆司法院大法官才繼續做憲法解釋,從著名之釋字第3號到民國46年之
釋字第79號都是按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所為。
《規則》第12條規定: 大法官會議開會時,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如為決議,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這個門檻,以及解釋的方式,是大法官們自己同意的規則。與立法院無關。
4. 民國46年5月3日釋字第76號解釋,認為立法院、監察院、國民大會共同相當於
民主國家之國會,得罪了立法院。此時司法院院長王寵惠已過世。立法院遂於
隔(47)年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全文20條,於7月21日總統令公布。
該法第13條規定:
﹝1﹞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暨出席人四分之
三之同意,方得通過。
﹝2﹞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總額過半數之出席,暨出席
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這是立法院對於司法院大法官第一次的反擊。當時立法院對大法官還沒有同意權。
5. 民國47年9月15日監察院通過蔣中正總統提名第二屆大法官15名。11月26日依照新
法做出釋字第80號解釋,距離上一號解釋共1年1個月20天。
6. 在四分之三之高門檻之下,解釋數量從原本一年約13個解釋(釋字3~79,民41~46)
降低到一年約6個解釋(釋字80~312,民47~82)。然而在這個看似黑暗的期間內,
也有勇敢的大法官跨過了高門檻,終結了萬年國會(79年釋字231號),推翻了釋字
31號解釋(《規則》時代的解釋)。
7. 民國82年立法院修正廢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2月3日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直到憲訴法通過之前,絕大多數我國
的憲法解釋(釋字313~813,民82~110),都是按照《大審法》來處理的。平均每年
大概有17號解釋。
其中的第14條規定:
﹝1﹞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
之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2﹞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
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恢復了《規則》時代的門檻。解釋的動能也比《規則》時代要高。
8. 民國111年以後,憲法解釋改為憲法裁判,以《憲法訴訟法》來規範。原版憲訴法的
門檻是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可判決。
維持了評議而降低了判決的門檻。歷時未久,所造成的紛爭已經遠超過去70年的解釋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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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asizeit
對啊 勿忘初衷 大法官說了算
203.204.195.174 12/27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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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set
立法院一直都想壓制司法院啊
49.218.144.84 12/27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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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asizeit
美國一群人想要回到建國時期的憲法
203.204.195.174 12/27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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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asizeit
台灣應該也要
203.204.195.174 12/27 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