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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談的是罷免陳冠廷立委時衍生的偽造文書案 上星期才作出宣判 其中法院在量刑時,考量內容原文為:(按照:嘉義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刑事 判決) 1.被告楊富程:(罰則: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審酌被告楊富程身為中國國民黨嘉義縣黨部書記長,為國內主要在野黨地方黨部之核心幹 部,掌握縣黨部黨員之個人資料,自負有避免該等個人資料遭到不法濫用之義務,然其為 達成中國國民黨黨中央指示完成之罷免工作,竟將黨員名冊列印後交付予本案其他被告, 並在渠等將上開名冊內之個人資料填載在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後,將之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行 使,濫用其作為縣黨部書記長之職權,在沒有得到黨員同意之前提下,非法利用渠等之個 人資料,並用以作為罷免提議之工具,其所為不但使黨員之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更可能影 響罷免結果,嚴重折損民主政治,所為實有不當,應予嚴格非難;再考量其在本案中為提 供黨員名冊並遞交偽造之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人,為主要犯罪支配者,參與本案犯行之程 度較高;復衡酌遭被告楊富程不法利用個人資料作為罷免案提議人之人數,及被告楊富程 於調查局詢問時先稱:我只有提供空白連署書,沒有提供黨員名冊給幹部抄寫等語;於偵 訊時稱:我沒有給何博倫黨員名冊等語,矢口否認有提供黨員名冊,嗣於偵訊、本院訊問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研究所畢業之智識 程度、現在工作為中國國民黨嘉義縣黨部書記長、離婚、有二名成年子女、與其姐姐同住 、罹患高血壓、高血脂、有心肌梗塞的徵兆及泌尿系統的困擾、每天都要服藥及檢察官之 刑度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被告楊富程之辯護人雖為被告楊富程 請求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然本院考量上情,認為辯護人請求之刑度過輕,本院認以本 院最終認定之刑度為適宜,併此敘明。 2.被告國恕強:(罰則: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審酌被告國恕強為中國國民黨嘉義縣縣黨部副主任委員,亦屬國內重要在野黨地方黨部之 重要幹部,竟然在拿到被告楊富程交付之黨員名冊後,無視各黨員對於其個人資料之自決 權限,貿然將之謄抄在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上,並在完成後,讓被告楊富程、賴珠煌及林正 祿至中央選舉委員會遞交上開偽造之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所為甚屬不當;復衡酌遭被告國 恕強不法利用個人資料作為罷免案提議人之人數、被告國恕強犯罪支配之程度,及其於調 查局詢問時先稱:我從來沒有看過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我不知道有這個東西等語;嗣於調 查局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 述陸軍軍官學校六三年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工作為國民黨嘉義縣黨部副主委、已婚、 有二名成年子女、與太太同住、現在心臟裝有心導管支架三支、還有高血壓、檢察官之刑 度意見及被告國恕強之診斷證明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3.被告李俊昌:(罰則: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審酌被告李俊昌為中國國民黨嘉義縣黨部第一組總幹事,具有取得黨員名冊之權限,深知 黨員資料不可任意為非法使用,卻仍將被告楊富程交付之黨員名冊所載之黨員個人資料, 抄寫在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並供被告楊富程、賴珠煌及林正祿行使,所為殊有不當;復衡 酌遭被告李俊昌不法利用個人資料作為罷免案提議人之人數、被告李俊昌之犯罪支配程度 ,及其於調查局詢問時先稱:我一份連署書都沒有完成等語;嗣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 度、現在工作為國民黨嘉義縣黨部第一組總幹事、已婚、有二名成年子女、與太太同住、 罹患高血壓、高血脂、呼吸中止症及檢察官之刑度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三項所 示之刑。被告李俊昌之辯護人雖為被告李俊昌請求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然本院考量上 情,認為辯護人請求之刑度過輕,本院認以本院最終認定之刑度為適宜,併此敘明。 4.被告賴珠煌:(罰則: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審酌被告賴珠煌為中國國民黨嘉義縣黨部第四組總幹事,而為國內重要在野黨之地方黨部 重要幹部,本應恪守法律規定,竟仍將被告楊富程交付之黨員名冊所載之黨員個人資料, 抄寫在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並將之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行使,所為殊有不當;復衡酌遭被告 賴珠煌不法利用個人資料作為罷免案提議人之人數、被告賴珠煌之犯罪支配程度,及其於 偵訊問時先稱:我沒有抄寫名冊等語;嗣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退休、在國民黨縣黨部第 四組當志工、已婚、有二名成年子女、目前獨居、罹患青光眼及疑似帕金森氏症、檢察官 之刑度意見及被告賴珠煌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藥單、水上弘安藥局、社團法人 慶昇醫院藥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之刑。被告賴珠煌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賴 珠煌請求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並主張:請考量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二 八零號判決中有公務員參與,本案並無此情,且情節較為輕微,請參考該案對於被告A5 、A6所宣告之刑度等語,然本院考量本案中雖無公務人員參與犯罪,但遭不法利用個人 資料作為罷免案提議人之人數超過二千五百人,被告賴珠煌也非自始至終坦承犯罪等節, 認為本案情節並未較該案情節輕微,是辯護人請求之刑度過輕,本院認以本院最終認定之 刑度為適宜,併此敘明。 5.被告王瓈娟:(罰則: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審酌被告王瓈娟為中國國民黨朴子區黨部執行長,而為我國重要在野黨地區黨部之幹部, 理應作為黨員之表率,卻仍將被告楊富程交付之黨員名冊所載之黨員個人資料,抄寫在罷 免案提議人名冊,並供被告楊富程、賴珠煌及林正祿行使,所為殊有不當;復衡酌遭被告 王瓈娟不法利用個人資料作為罷免案提議人之人數、被告王瓈娟之犯罪支配程度,及其於 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 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工作為國民黨嘉義縣朴子區黨部執行長、已婚、有二名成 年子女、目前與先生、婆婆同住、罹患脂肪肝、糖尿病前期及腎臟不好及檢察官之刑度意 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五項所示之刑。被告王瓈娟之辯護人雖為被告王瓈娟請求判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然本院考量上情,認為辯護人請求之刑度過輕,本院認以本院最終 認定之刑度為適宜,併此敘明。 6.被告吳紫茵:(罰則: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審酌被告吳紫茵為中國國民黨縣黨部之行政、總務、會計,自其工作經驗應知悉不得任意 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卻仍將被告楊富程交付之黨員名冊所載之黨員個人資料,抄寫在罷 免案提議人名冊,並供被告楊富程、賴珠煌及林正祿行使,所為殊有不當;復衡酌遭被告 吳紫茵不法利用個人資料作為罷免案提議人之人數、被告吳紫茵之犯罪支配程度,及其於 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 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工作為國民黨縣黨部的會計、已婚、有二名成年子女,目 前與先生同住、罹患高血脂及頸椎問題及檢察官之刑度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六 項所示之刑。被告吳紫茵之辯護人雖為被告吳紫茵請求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然本院考 量上情,認為辯護人請求之刑度過輕,本院認以本院最終認定之刑度為適宜,併此敘明。 7.被告莊美玲:(罰則: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審酌被告莊美玲為中國國民民雄鄉黨部執行長,而為我國主要在野黨地區黨部之幹部,本 應潔身自律,卻仍將被告楊富程交付之黨員名冊所載之黨員個人資料,抄寫在罷免案提議 人名冊,並供被告楊富程、賴珠煌及林正祿行使,所為殊有不當;復衡酌遭被告莊美玲不 法利用個人資料作為罷免案提議人之人數、被告莊美玲之犯罪支配程度,及其先於調查局 詢問時稱: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上的名字絕對不是我簽的等語,嗣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現在工作為國民黨民雄鄉黨部的執行長、離婚、有三名成年子女、目前獨居、罹患高 血壓、高血脂及心律不整及檢察官之刑度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七項所示之刑。 8.被告何博倫:(罰則: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審酌被告何博倫為王育敏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對於國會運作知之甚詳,亦當瞭解不可非 法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卻仍將被告楊富程交付之黨員名冊所載之黨員個人資料,抄寫在 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並供被告楊富程、賴珠煌及林正祿行使,所為殊有不當;復衡酌遭被 告何博倫不法利用個人資料作為罷免案提議人之人數、被告何博倫之犯罪支配程度,及其 先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時稱:我沒有填寫過本判決附表八所示D筆跡所示之罷免案提議人 名冊等語;嗣後於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 本院審理時自述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工作為立法委員王育敏嘉義縣服務處主任、已 婚、有二名未成年子女、與太太、小孩同住、罹患痛風及風濕症狀需長期服藥、檢察官之 刑度意見及被告何博倫之戶口名簿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八項所示之刑。被告何博倫 之辯護人雖為被告何博倫請求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主張:本案並沒有沒有涉及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之二規定之適用,故相較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對一一四年度訴字 一八零號判決而言,犯情較輕等語,然本院考量被告何博倫並非自始即坦承犯行,且遭不 法利用個人資料作為罷免案提議人之人數超過二千五百人,人數眾多,要難與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所為之上開判決所涉案情相為比擬,故認為辯護人請求之刑度過輕,本院認以本院 最終認定之刑度為適宜,併此敘明。 9.被告林正祿:(罰則: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審酌被告林正祿為中國國民黨縣黨部機動人員,當知悉不可任意利用黨員之個人資料,卻 仍將被告楊富程交付之黨員名冊所載之黨員個人資料,抄寫在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並持之 與被告楊富程、賴珠煌共同前往中央選舉委員會行使,所為殊有不當;復衡酌遭被告林正 祿不法利用個人資料作為罷免案提議人之人數、被告林正祿之犯罪支配程度,及其始終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工作為中國國民 黨嘉義縣黨部的志工、離婚、有三名成年子女、目前獨居、罹患高血壓、高血脂、冠心病 、憂鬱症、動過腰椎手術及檢察官之刑度意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九項所示之刑。 10.被告江秋田:(罰則: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審酌被告江秋田為中國國民黨嘉義縣新港鄉黨部志工,本應知悉不得隨意侵害他人之個人 資料,卻仍將被告楊富程交付之黨員名冊所載之黨員個人資料,抄寫在罷免案提議人名冊 ,並供被告楊富程、賴珠煌及林正祿行使,所為殊有不當;復衡酌遭被告江秋田不法利用 個人資料作為罷免案提議人之人數、被告江秋田之犯罪支配程度,及其始終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二專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工作為中國國民黨嘉義縣新 港鄉黨部的志工、已婚、有三名成年子女、與兒女同住、罹患三高疾病及檢察官之刑度意 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十項所示之刑。被告江秋田之辯護人雖為被告江秋田請求判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然本院考量上情,認為辯護人請求之刑度過輕,本院認以本院最終 認定之刑度為適宜,併此敘明。 所以既然明知道自己身體有狀況了,連何時會「掛」掉也不可能自己掌握 為什麼還要奉著黨意,去成全他們? 而且居然未與《選罷法》連結,導致無法對他們宣告「褫奪公權」,所受這些處罰根本只 是讓他們得了便宜還賣乖吧?!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3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66759239.A.7D9.html

推文 (6)

hvariables 這種罪本來就不會很重 61.230.146.91 12/26 22:55
mark0204 都有"坦承犯行" 140.112.66.150 12/26 23:05
b99703117 哭~ 要繳一堆錢給賴功德花 123.193.239.27 12/27 01:39
tinyuh 這些都是常見的老人病,沒有那麼嚴重吧。 27.240.242.186 12/27 08:12
percy921 狗黨教唆體弱多病的老人犯罪,不做就會 42.78.98.27 12/27 11:24
percy921 沙了他們 42.78.98.27 12/2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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