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整個法律邏輯概念錯誤,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
1.程序大於實體沒錯,但他僅是適用一般法院合憲程序,不適用於大法官及有違憲之虞
的程序
因為大法官有統一解釋憲法及法律之權,並有宣告法律違憲之權
所以如果你的程序規定違憲,大法官是有權宣告違憲而拒絕適用的
這與一般法院不同
這也是憲訴法第55條規定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
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既然一般法院對於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認為有違背憲法,就可以停止審判
聲請大法官解釋,而身為違憲審查權大法官不能拒絕適用違憲法律?
這在邏輯上完全不通
代表你完全不懂什麼叫違憲審查權,只是在那邊胡扯
2.依照憲法第 78 條及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
律及命令之權,自然有權解釋憲訴法,並決定是否適用
同上,憲法第171條規定大法官有宣告法律違憲之權,則此次聲請案件就是有關立法院
新修憲訴法規定是否違憲爭議,依照憲法171條規定,大法官本就有權審查,而基於
Normative Circularity(規範循環)
被審查之法律若被推定有效以規範其自身的違憲審查程序,則該審查不再具中立性
,而陷入邏輯循環。被審查的法律當然不能作為憲法法庭的行使規範,憲法法庭
只能依據舊憲訴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依照舊憲訴法第30條規定,憲法法庭裁判須有現有總額2/3大法官參與評議,過半
同意才能做成判決,所以關鍵就在現有總額之計算。舊憲訴法對於現有總額並未明文
定義,只能依靠法律解釋為之,惟依據舊憲訴法第12條規定,依法迴避的大法官不計
入現有總額,推其立法意旨乃在維持憲法機關的正常運作,依法迴避的大法官既未能
行使職權表示意見,也不應計入現有總額之計算。
且依照釋字601解釋,大法官為憲法法定機關,屬三權之一,必須持續維持運作的憲法
法定機關,縱大法官因為迴避導致人數不足,仍不得以此拒絕審判,否則三權分立原則
將會崩潰。
既然被審查的法律既不能做為憲法法庭審判的程序規範,那三位大法官拒絕參
與評議並無正當理由,其長期不參與憲法法庭評議,已違反大法官的審判義務,違
反憲法法定機關維持義務,屬嚴重失職,則依據舉輕以明重之論理解釋,既然較輕
微的法定迴避被排除在現有總額外,那更嚴重的長期拒絕履行法定職務的大法官更
應被排除在現有總額外,以免少數大法官以消極的不參與方式來癱瘓憲法法庭運作
,違背釋字601解釋所揭示的憲法法定機關維持義務及三權(五權)分立原則。
綜上,扣除那三位長期不履行法定職務的大法官,現有大法官名額便由8人降至5人
,其2/3等於3.3333......,現有5名大法官參與評議,4人同意判決,已符合舊憲
訴法規定
結論,你根本就不懂憲法法庭運作的規定,也不懂什麼叫違憲審查權,成天拿著自己錯誤
的法律概念在那邊胡扯,誤導視聽,完全背離憲政原則,就別在那邊胡扯丟人現眼了好嗎
!
※ 引述《cigaretteass (NONE有給予正向回饋)》之銘言:
: ※ 引述《ee4e (ee4e)》之銘言:
: : 其實三權分立互相制衡是對的 每個權力都有能對抗其他的能力
: : 但是相對也有弱點
: : 憲法法庭依照我國憲法擁有對於憲法以及法規命令的最終解釋權
: : 並且有違憲審查的權力
: : 但是你說他要變成太上皇 對抗民意?????
: : 很抱歉不可能 因為他最大的弱點就是
: : 他是"不告不理" 他不能主動作成解釋 他一定要受理案件
: : 他是"被動接受"案件聲請作成解釋
: : 民意都站在立法權那邊 沒有足夠的立法委員聲請案件
: : 憲法法庭根本無從下違憲判決
: : 另外雖然大法官有違憲審查權力 但是立法權在取得足夠民意下是能修憲的
: : 行政權也不是不能牽制憲法法庭 因為行政權掌握了憲法法庭的大法官提名權
: : 立法權則有人事的同意權
: : ===========================回到這次爭議============================
: : 其實這次憲法法庭揭示的不是新的東西 只是一個以前的解釋就有過的東西
: : 立法權或是行政權要癱瘓其他憲法機關行使職權
: : 請取得足夠的民意 透過修憲為之 因為這樣才有足夠的正當性
: : 不能繞路企圖用較為少數的民意數量 繞過修憲的門檻
: : 因為憲法機關的職權 是在憲法中明定的 不能用法律妄圖去廢掉憲法機關
: : 例如以前想廢監察院 立法權修監察院組織法 或是行政權不編監察院預算
: : 以前就有做過解釋這樣的行為是違憲的
: : 只是今天的國會 藍白立了一堆違憲的法律被聲請為違憲判決
: : 想要釜底抽薪將會作違憲審查的司法權廢掉
: : 這樣就能想立什麼會違憲的法律都沒人管
: : 所以去修憲法訴訟法 既不給大法官補人 還限定了開會人數
: : 這個就是很明顯在繞路試圖用法律來癱瘓司法權
: : 其實立法權不是不能這樣做
: : "但是請你要透過修憲而為之 取得足夠的民意 光明正大地來修憲"
: : 這樣憲法法庭也沒辦法
: : 簡單來說 要動憲法機關 就光明正大修憲
: : 不要再用這種不夠修憲的民意 就妄圖要做修憲的事來偷渡
: : ==============================================================
: : 至於那三個長期拒絕行使職權的大法官
: : 他們後續要如何行使職權????
: : 在往後的案件 如果後面的案件要出席 他們就是自打嘴巴
: : 這個憲訴法不出席 不留下不同意見 而是直接拒絕行使職權
: : 那你往後案件為何要出席? 那代表你這次的不出席 是有問題
: : 那三位不出席導致憲法機關的癱瘓
: : 憲法法庭透過解釋將自身運轉下去 而不至於陷入危機
: : 也是不得已而為之
: : 誰會知道大法官提名的人選 竟然會有這種配合藍白立法想要癱瘓
: : 憲法法庭的舉動 直接都不出席審理案件的人
: : 如果都不出席 其實就乾脆辭職吧 不然也只是尸位素餐
: 憲法解釋權不等於大法官無法源的擴權
: 5>6基本上把法律最基礎的三大原則都踩爛了
: 1.程序先於實體原則
: 在法律上程序(框架)不對
: 後面講什麼都是多的
: 今天憲法評議會就是個半殘玩意兒
: 完全缺乏正當性
: 2.法律的確定性原則
: 今天5位大法官可以在未達法定評議會人數的情況下開會
: 甚至無法源依據剔除另外三位
: 下次會不會3>6?
: 1>6?
: 3.法律的安定性原則
: 任何法律在更高階的解釋之前
: 都應該被視為擁有正當性且必須被遵守
: 現在半殘的憲法法庭做出的評議本身就缺乏正當性
: 更遑論程序根本也不完備
: 台灣是法治的國家
: 不是「我覺得」就可以自爽解釋的東西
: 最後祝大家行憲紀念日快樂
: 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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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輕以明重看不懂,還在鬼打牆
笑死!你臉皮很厚是吧!
那我就打到連你媽媽都認不出來啦!
六、本件判決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應不計入現有總額【50】
51
現任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個案的評議時,就該個案的審判而言,應如何計算大法官的
現有總額,憲訴法及其他法律尚無直接明文規定。然而,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為行使
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亦是維護憲法秩序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所不可一時或缺的權力。因此
,立法者尚且不得以法律阻止或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否則該法律即牴觸憲法而無效(參
見伍、二、(三))。即便大法官有應迴避的原因,而不得參與審判,但若因迴避致全體
大法官不得行使職權者,仍不得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已如前述。當然更不能因部分大法
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的事實,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阻止或妨礙。要言之,不論因
法律的規定而使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審判權或因大法官應迴避、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長
期無法作成憲法裁判,均屬憲法審判的拒絕,當非憲法所許。各國所以規定法官有參與評
議陳述意見、參與表決並為裁判的義務(法院組織法第104條以下、日本裁判所法第76條
、德國法院組織法第195條及法國民法第4條規定參照),立法目的亦在避免因法官未參與
評議而發生拒絕審判的情事。此一法理,應適用於所有行使司法裁判權的人員,包含國民
法官(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2項、第7項規定參照)在內,當然也適用於大法官。從個案審
判的觀點,已在職的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與大法官因任命後未到職或已在職應依憲
訴法迴避而不得參與評議,就該案件的審理而言,均無異於缺額,而不應計入大法官現有
總額的人數內。若將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亦計入現有總額,正如將任命後未
到職的大法官或應迴避的大法官等,事實上未參與評議者,計入現有總額一般,均可能造
成大法官無法進行評議及作成評決,阻止或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的結果。因此,依循法定
員額中的缺額、任命後未到職的大法官或應迴避的大法官等未參與評議的員額,不計入現
有總額的同一法理,若大法官就該聲請案,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
權受阻止或妨礙者,亦應不計入現有總額。【51】
52
就本件而言,113年10月31日7名大法官(包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屆滿前,經總統於
同年8月30日提名7名繼任的大法官人選(包含院長、副院長),並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
院先於同年12月20日,依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下稱民眾黨黨團)於逐條討論時提出的
再修正動議,增加系爭規定二,規定大法官參與評議的人數不得低於10人,再於同年12月
24日行使該7名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時,全部否決。嗣總統復於114年3月21日提名7名大法官
(包含院長、副院長),立法院再於同年7月25日全數否決該提名,致自113年11月1日起
大法官人數僅有8人,迄今已逾1年。於此現實情況下,本庭若持續受系爭規定二評議門檻
的限制,勢將使大法官應有的憲政功能癱瘓,故本庭有必要以現有總額優先審理系爭規定
一至七的合憲性。又本件判決應依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為評議門檻,已如前述,而依
該規定,原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8人三分之二以上即6人以上參與評議。然本庭現有8位大
法官中,有3位大法官主張本庭目前人數與系爭規定二所規定最低參與評議人數10人不符
,故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本庭實際上得進行評議的大法官為5人,若將此持續拒絕評議
的3位大法官人數,計入現有總額人數,則本庭將無法實質審理本件及其他任何憲法解釋
聲請案件,對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利、民主法治與憲政秩序的維護影響重大,亦
嚴重妨礙本庭作為最終且唯一的憲法解釋機關的功能,等同承認大法官得拒絕憲法審判,
殊非所許。鑑於缺額大法官的繼任人選何時產生難以預期,於此極端例外且不得已情況,
為維持憲法法庭繼續運作,使大法官的憲政功能得正常發揮,自應依前述理由,將持續拒
絕評議的3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之。【52】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5/2025 10:08:24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5/2025 10:11:12
笑死!有人要大法官解釋,我就給他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不滿意,你也可以寫一篇反駁啊!
不過我看你的程度寫不出來啦!
你臉皮很厚ㄟ
四、你實際用到的「教科書級」例子(結合你前面的論證)
你先前講的這一段,其實是標準且漂亮的舉輕以明重:
1 憲訴法第 12 條明文規定:
依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屬於「較輕」)
2 那麼,持續一年拒絕參與評議、積極不行使職權的大法官,
其對憲法法庭運作的破壞性 顯然更重
3 因此,基於釋字 601 所揭示的「憲法機關維持義務」,
更應排除其計入現有總額
這個推理在結構上完全成立,因為:
迴避只是「個案性、制度允許」
長期不行使職權是「結構性破壞」
規範目的在於維持憲法法庭最低運作功能
所以「舉輕以明重」在這裡不是修辭,是制度理性的必然結論。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5/2025 10:24:07
笑死,未參與評議的大法官連不同意見書都算不上,就不要在那邊耍寶了!只是一再暴露
你的法盲無知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5/2025 10:47:36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5/2025 10:48:02
推文 (28)
推
chrisgreen
專業
118.232.110.217 12/25 06:15
推
semicoma
爭點基本只剩"依法迴避"的定義了
108.54.194.156 12/25 07:16
→
semicoma
建議把這吵清楚 該是8人還是5人自然就
108.54.194.156 12/25 07:17
→
semicoma
有結論了
108.54.194.156 12/25 07:17
推
mana1993
專業的文章
182.234.75.199 12/25 08:22
推
icestormz
柵欄仔會繼續跳針
118.231.200.114 12/25 08:30
噓
cigaretteass
你還是沒回答憑什麼沒出席的是「迴
101.10.60.252 12/25 09:35
→
cigaretteass
避」而不是積極法治主義 憑什麼幫人
101.10.60.252 12/25 09:35
→
cigaretteass
迴避?你的法源依據是什麼?
101.10.60.252 12/25 09:35
→
luciffar
5>6有經過憲法法庭開會?哪條釋憲案
49.217.49.163 12/25 09:47
→
luciffar
有講 貼出來給大家看啊
49.217.49.163 12/25 09:47
→
luciffar
如果你的程序規定違憲,大法官是有權宣
49.217.49.163 12/25 09:48
→
luciffar
告違憲而拒絕適用的 <--這是在臭大法官
49.217.49.163 12/25 09:48
→
luciffar
嗎 XDDDDDDDDDD
49.217.49.163 12/25 09:48
→
Orisinal
閱 只貼理由書 大家都可以自己看 問題
38.21.187.224 12/25 10:15
→
Orisinal
就是那些理由就五位大法官一廂情願寫的
38.21.187.224 12/25 10:15
噓
cigaretteass
欸欸人家問你法源你貼程序不正義的
101.10.60.252 12/25 10:16
→
cigaretteass
判決書 法學緒論還老師了嗎?
101.10.60.252 12/25 10:16
噓
cigaretteass
3位的法律公開意見書去看一下吧
101.10.60.252 12/25 10:30
→
cigaretteass
廢話所以是法律公開意見書啊 我在問
101.10.60.252 12/25 10:54
→
cigaretteass
你法源你講程序不正確的判決書 完全
101.10.60.252 12/25 10:54
→
cigaretteass
把自己的專業放在地上踩耶
101.10.60.252 12/25 10:54
→
cigaretteass
你要講正當性 一個程序不正確的判決
101.10.60.252 12/25 10:55
→
cigaretteass
書比法律公開意見書更缺乏正當性 懂
101.10.60.252 12/25 10:55
→
cigaretteass
?
101.10.60.252 12/25 10:55
→
cigaretteass
一個自稱律師的人連基本法律的概念
101.10.60.252 12/25 10:56
→
cigaretteass
都沒有 邏輯也亂七八糟 到底在幹什
101.10.60.252 12/25 10:56
→
cigaretteass
麼啦 wwww
101.10.60.252 12/25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