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笑死!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連責任政治都聽不懂?
連行政院長副署權是責任政治,表示對法案負責都不知道,一直鬼打牆
讓CHATGPT來教你好嗎
一、副署是什麼?不是禮貌動作,而是「責任轉移機制」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
總統行使職權,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副署的憲政功能只有一個核心:
把總統的行為,拉回到「對國會負責」的行政體系中
也就是:
總統:民選、象徵國家
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負責
副署=政治責任的承接與轉換
所以副署不是背書,而是**「我願意為這個行為,承擔倒閣、質詢、政治責任」**。
二、行政院長可不可以拒絕副署?
可以,但不是任意的
憲法沒有任何條文明文禁止行政院長拒絕副署。
但問題在於:
拒絕副署不是中性行為,而是一種憲政對抗行為
它等同於在說:
「這個總統行為,我拒絕代表行政權承擔責任」
三、拒絕副署在憲政上意味著什麼?
① 對總統而言
行為無法完成(形式要件不具備)
等於被行政體系「卡關」
② 對行政院長而言
不是躲責任,而是主動承擔政治風險
極可能引發:
立法院不信任案
憲政僵局
政治下台
拒絕副署 = 把衝突攤在檯面上
四、那什麼時候「應該」拒絕副署?
不是「不爽就不簽」,而是只在高度例外狀態下才具有正當性:
典型正當情境
明顯違憲或重大憲政疑慮
總統行為實質侵入行政權核心
要求行政院長為其無法控制的政策後果負責
憲政責任結構被扭曲
這時拒絕副署的真正意思是:
「我拒絕成為一個空殼責任人」
五、為什麼「拒絕副署不是威風,而是犧牲」?
你前面提到的那個說法:
「行政院長不副署,是耍威風、幫總統擋子彈」
這個說法憲法上是錯位的。
事實上剛好相反:
副署=擋子彈
拒絕副署=把子彈丟回制度裡,讓衝突公開
行政院長如果只是想「保位子」,最安全的選項永遠是副署。
六、一句話總結(憲政定性)
行政院長可以拒絕副署,但那是一種「以政治生命為代價」的憲政抗辯行為,而不是權力
炫耀。
它不是:
法律技巧
情緒反應
政黨鬥爭
而是:
在責任結構被扭曲時,強迫制度重新對齊的最後手段
※ 引述《cigaretteass (NONE有給予正向回饋)》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 cigaretteass: 是覺得很好笑 基本法律概念都沒有的 101.10.60.252 12/24 18:24
: : → cigaretteass: 人整天發文第一句就是嗆人法盲 誰給 101.10.60.252 12/24 18:24
: : → cigaretteass: 你的勇氣 101.10.60.252 12/24 18:24
: : → cigaretteass: 這幾年很頻繁地跟律師交手 發現很多 101.10.60.252 12/24 18:25
: : → cigaretteass: 律師連基本的邏輯都沒有 難怪台灣的 101.10.60.252 12/24 18:25
: : → cigaretteass: 司法變得很脆弱 101.10.60.252 12/24 18:25
: : 笑死!你喜歡談邏輯是不是?
: : 我就秀邏輯給你看看啦!
: : 不要成天只會抓著一個條文在那邊咬文嚼字
: : 那離基本的邏輯推論還很遠好嗎?
: : 1.大法官是依據釋憲法審判,不是依据法律審判,在大法官會議法(憲法訴訟法前身)出
: : 來之前,大法官就已經作了79件解釋,不因為大法官會議法的出現而失效,更可見拿法律
: : 來限制大法官行使職權是說不通的。
: : 2.憲法本文並未明定大法官人數,亦未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程序,增修條文雖定有15人,
: : 但對于做成解釋方式並未規定,可見得憲法是有意沉默,雖得以法律為補充,但仍不得妨
: : 礙大法官依據憲法的權力行使。
: : 3.從三權分立的觀點來看,立法權和司法權是對等的,沒有誰比誰高的問題,現在立法權
: : 想用立法來限制大法官的權力行使,不讓憲法法庭運作,基本上就是違背憲法三權(五權
: : )分立原則。
: : 4.依據憲法171條規定,法律違背憲法無效,而法律是否違背憲法是由大法官審查的,一
: : 個可以審查法律是否違憲的大法官還要受法律拘束,你不覺得自己的邏輯很矛盾嗎?E
: : 5.被審查的法律不得作為憲法法庭行使程序的依據,因為如果這種說法可以成立,就等於
: : 該法律享有豁免權,可以要求審查者必須依照自己的規則才能審查,這在任何一法體系下
: : 都是不被允許的。
: : 6.既然被審查的新憲訴法不能做為大法官審判程序的依據,那關於大法官評議程序的要求
: : 就應該依照舊憲訴法規定處理,依照舊憲訴法第30條規定,憲法法庭裁判須有現有總額
: : 2/3大法官參與評議,過半同意才能做成判決,所以關鍵就在現有總額之計算。
: : 7.舊憲訴法對於現有總額並未明文定義,只能依靠法律解釋為之,惟依據舊憲訴法第12條
: : 規定,依法迴避的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推其立法意旨乃在維持憲法機關的正常運作,
: : 依法迴避的大法官既未能行使職權表示意見,也不應計入現有總額之計算。
: : 8.依照釋字601解釋,大法官為憲法法定機關,屬三權之一,必須持續維持運作的憲法法
: : 定機關,縱大法官因為迴避導致人數不足,仍不得以此拒絕審判,否則三權分立原則將會
: : 崩潰。
: : 9.如前所述,被審查的法律既不能做為憲法法庭審判的程序規範,那三位大法官拒絕參與
: : 評議並無正當理由,其長期不參與憲法法庭評議,已違反大法官的審判義務,違反憲法法
: : 定機關維持義務,屬嚴重失職,則依據舉輕以明重之論理解釋,既然較輕微的法定迴避被
: : 排除在現有總額外,那更嚴重的長期拒絕履行法定職務的大法官更硬被排除在現有總額外
: : ,以免少數大法官以消極的不參與方式來癱瘓憲法法庭運作,違背釋字601解釋所揭示的
: : 憲法法定機關維持義務及三權(五權)分立原則。
: : 10.綜上,扣除那三位長期不履行法定職務的大法官,現有大法官名額便由8人降至5人,
: : 其2/3等於3.3333......,現有5名大法官參與評議,4人同意判決,已符合舊憲訴法規定
: : 。
: : 我說完了,你還有什麼意見?
: 不知道你在問A答B什麼
: 我問的是
: 1.行政院憑什麼跳過憲法法庭認定財劃法違憲而不副署
: 程序上應該是覆議->副署->憲法法庭
: 你行政院可以論斷違憲?
: 2.一直拿#37跳針
: 如果#37不是程序性義務
: 增修條文的覆議權形同具文
: 憲法會沒事寫個具文放著?
: 3.出席的五位大法官發表聲明將未出席的三位剔除
: 請問法源依據是什麼?
: 舊的刑訴法要求6位大法官
: 5>6的法源依據又是什麼?
: 講很多次了 程序先於實體
: 你一個律師這麼基本的法律概念都沒有?
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啊!
都講的那麼清楚還在鬼打牆?
7.舊憲訴法對於現有總額並未明文定義,只能依靠法律解釋為之,惟依據舊憲訴法第12條
規定,依法迴避的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推其立法意旨乃在維持憲法機關的正常運?
依法迴避的大法官既未能行使職權表示意見,也不應計入現有總額之計算。
8.依照釋字601解釋,大法官為憲法法定機關,屬三權之一,必須持續維持運作的憲法
定機關,縱大法官因為迴避導致人數不足,仍不得以此拒絕審判,否則三權分立原則?
崩潰。
9.如前所述,被審查的法律既不能做為憲法法庭審判的程序規範,那三位大法官拒絕?
評議並無正當理由,其長期不參與憲法法庭評議,已違反大法官的審判義務,違反憲?
定機關維持義務,屬嚴重失職,則依據舉輕以明重之論理解釋,既然較輕微的法定迴?
排除在現有總額外,那更嚴重的長期拒絕履行法定職務的大法官更硬被排除在現有總?
以免少數大法官以消極的不參與方式來癱瘓憲法法庭運作,違背釋字601解釋所揭示
憲法法定機關維持義務及三權(五權)分立原則
: 我不客氣地講
: 台灣司法變得如此脆弱
: 就是你們這些為了立場悖離專業的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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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4/2025 20:26:33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4/2025 20:2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