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的現在就是為數不少的法官,常常輕判的理由就是什麼「可教化」
可不可教化根本看不出來好嗎,法官你要做的事,應該就是審核犯罪者的事實,給予適當
的刑度,至於當事者有沒有悔意,可不可教化,這根本不是可以衡量出來的東西,很多犯
罪者法庭裡面演的多可憐,出了法庭就有有多開心,這樣叫有悔意?
這次新北學生殺人案,法官仍然認定兩名未成年加害人「仍具教化可能」,因此未採更高
刑度。這種理由已經變成普遍法官輕判的主因之一,說真的加害者在法庭演個戲,只會讓
被害者覺得很噁心而已,結果法官竟然因為這種理由就能輕判?
法官甚至還問被害者家人,「是否有機會讓兇手孝順你們?」,真的夠噁心,到底是多麼
跟社會脫節才會問這樣的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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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想要鼓勵犯人改過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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