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笑死啦!
法盲果然就是法盲
連依法獨立審判保障都可曲解為大法官要受法律限制?
是沒看過司法院釋字第 771 號解釋文嗎
不知道大法官是依據憲法審判
且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並依憲法第 171 條宣告法律違憲而無效嗎?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如果照你這種邏輯
所有的法律大法官都要遵守
那大法官哪來的違憲宣告權?
憲法第171條規定豈非具文
這種拿著雞毛當令箭的說法
只有小草法盲才會相信啦!
司法院釋字第 771 號解釋文第 3 段:「本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係本院依當時法令,以
最高司法機關地位,就相關法令之統一解釋,所發布之命令,並非由大法官依憲法所作成
。於現行憲政體制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
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108 號及第 174 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解釋理由提及:「按司法院大法官有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
法第 78 條及第 79 條第 2 項參照),本院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
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本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參照)。查本院
院(解)字解釋之規範依據並非憲法,其作成機關及程序,亦與本院大法官解釋不同。是
本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所稱之『本院所為之解釋』,應不包括本院院(解)字解釋。就
作成程序及發布機關而言,本院院(解)字解釋之性質應為本院依當時法令,以最高司法
機關地位,就相關法令之統一解釋,所發布之命令。於現行憲政體制下,法官於審判案件
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
第 216 號解釋參照)。就本院院(解)字解釋之位階及效力,本院釋字第 108 號解釋於
解釋理由書中認:『除因法令內容變更而失效者外,在未經變更前,仍有其效力,不得牴
觸』及第 174 號解釋稱:『其所依據之法令內容變更者,在未經變更解釋前,若新舊法
令之立法本旨一致,法理相同,解釋之事項尚存或解釋之內容有補充新法之功用者,仍有
其效力。』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予變更。至於曾為本院大法官解釋明確維持或補
充之相關院(解)字解釋(如本院院字第 2702號解釋為本院釋字第 679 號解釋維持;本
院院解字第 2986 號解釋則經本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補充),如其所依據之法令仍有效
適用,在未經本院變更各該大法官解釋前,於維持或補充之範圍內,仍與本院大法官所為
之法令統一解釋有相同之效力,併此指明。」
※ 引述《osalucard (墮落的月光)》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我真的笑死!
: : 小草法盲真的很愛自曝其短
: : 對於自己完全不瞭解的東西還可以在那邊胡扯半天
: : 完全不知道自己錯在哪裡?
: : 但增修條文並沒有限制大法官必須集體行使職權
: : 也沒限制最低可決人數
: : 是憲訴法制定大法官為憲法解釋必須裁判方式為之
: : 而且規定了最低可決人數數
: : 但這只是限制大法官司法解釋的形式
: : 並不能反推說大法官的權力是來自於憲訴法
: : 不然為什舊法是用大法官解釋而非憲法判決?
: : 難道憲訴法出現前大法官就無權解釋了嗎?
: : 小草法盲完全不清楚我國大法官釋憲制度的來源
: : 成天只會抓著一個憲訴法的條文胡扯
: : 連基本法律位階概念都沒有
: : 就不要在那丟人現眼了!
: : 還怕別人不知道你是個法盲?
: 解釋字號:釋字第 601 號
: 解釋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 解釋文:
: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
: 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號、第五八五號
: 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
: 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
: 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
: 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
: 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
: 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
: 大法官=法官=依法律判決
: 法律規定就是不能5>6和5>10
: 我不懂這麼簡單的事有什麼好爭辯的
: 世界各國碰到大法官人數不足也是把案子先擱置
: 就台灣搞個5>6還振振有詞
: 被全世界笑話還自以為世界怎麼跟的上台灣
: 政黑點
: 簡舒培臉書被灌爆
: 「人家在第一線賣命,你在後面開上帝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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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2.2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66435448.A.57A.html
不是講了憲訴法第12條沒看?一直鬼打牆?
還有是5>3.3333333
不要跳針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3/2025 04:43:56
憲法白癡,你把違憲審查權放哪去了?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3/2025 04:49:26
笑死!你是不是沒看過憲法增修條文
一直在幻想鬼打牆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3/2025 04:59:32
推文 (5)
噓
osalucard
但仍得依據法律 <- 所以5>6的法律在哪?
1.160.177.9 12/23 04:34
噓
HCYPMGO
大法官要受法律限制是曲解? 要當大法師
122.116.220.177 12/23 04:45
噓
HCYPMGO
所以大法官只憑自由意志就解散政黨?
122.116.220.177 12/23 04:55
→
finhisky
那邊還有一灘狗尿尿
101.8.242.220 12/23 09:31
→
Hunterxx
白癡既然這樣也沒規定多數決3>5解釋無效
57.140.96.39 12/23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