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onatafm2: “判決” 不是說要看憲法文字寫什麼才 111.254.47.60 12/23 03:03
→ sonatafm2: 是什麼 你法研所的耶 111.254.47.60 12/23 03:03
→ sonatafm2: 職權法律定之的部分怎麼不敢列出來 喔 111.254.47.60 12/23 03:05
→ sonatafm2: 對了裡面有寫大法官人數 難怪你不敢 111.254.47.60 12/23 03:05
→ sonatafm2: 講 111.254.47.60 12/23 03:05
我真的笑死!
小草法盲真的很愛自曝其短
對於自己完全不瞭解的東西還可以在那邊胡扯半天
完全不知道自己錯在哪裡?
憲法第78條規定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 79 條二項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
命之。
所以照憲法本文的規定,大法官本來就有解釋憲法之權,無須法律授權
就我國憲法解釋實際情形而言,自憲法公布施行起,大法官即已直接依據憲法所賦予的職
權,作成司法院釋字第1號至第76號解釋,於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6號解釋後,立法院始著
手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於該法公布施行前,大法官復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7號至第79
號解釋,此等解釋的效力,毫不因無法律規定而受影響。即使於立法院制定大法官行使職
權的法律,並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大法官亦曾宣告其部分條文違憲並停止適用(司法院釋
字第371號解釋參照),且創設該法律所未規定的定期失效(司法院釋字第218號、第725
號解釋參照)及暫時處分制度(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參照),益證大法官如何行使職
權,並非必須來自法律的規定。
是後來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員額為15人,這才確立大法官名額
但增修條文並沒有限制大法官必須集體行使職權
也沒限制最低可決人數
是憲訴法制定大法官為憲法解釋必須裁判方式為之
而且規定了最低可決人數數
但這只是限制大法官司法解釋的形式
並不能反推說大法官的權力是來自於憲訴法
不然為什舊法是用大法官解釋而非憲法判決?
難道憲訴法出現前大法官就無權解釋了嗎?
小草法盲完全不清楚我國大法官釋憲制度的來源
成天只會抓著一個憲訴法的條文胡扯
連基本法律位階概念都沒有
就不要在那丟人現眼了!
還怕別人不知道你是個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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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4)
→
skyexers
別12點一過就急著洗地好不好
114.47.6.178 12/23 03:38
噓
ochyi
又是你,笑死哥
211.23.15.38 12/23 05:38
→
finhisky
那邊還有狗屎記得掃一掃喔
101.8.242.220 12/23 09:29
噓
Hunterxx
白癡那也沒有決定多數決 3>5不行嗎 笑死
57.140.96.39 12/23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