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天,你連無效是自始確定無效這個法律概念都不知道
「無效」的意思是沒有效力或作用,指事物、行為或法律效力不成立、不生效。在法律上
,無效的行為是自始、當然、確定地不發生法律效力,不需要額外宣告,也不會因為後續
承認而變得有效,例如違反強制規定或存在重大瑕疵的行為。
現在這三位大法官說114年憲判字第一號違反新修正的憲訴法無效,自始當然確定的無效
問題是他們主張依據的憲訴法已經被宣告違憲了,拿一個已經被宣告違憲的法律來主張
判決無效,你邏輯還好嘛!
至於說它們三個被排除在外,114年憲判字第一號也講得很清楚了,憲訴法第12條規定
依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
既然你自請迴避都不計入現有總額了
那你現在那三位大法官長期持續地拒絕履行職務
當然更應被視為自請迴避而排除在現有總額之外
否則將導致憲法法定機關癱瘓
你要說他擴張解釋也好,類推適用也好
這都是在現有法制下允許的解釋方法
一點都沒有違憲好嘛!
已在職的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與大法官因任命後未到職或已在職應依憲
訴法迴避而不得參與評議,就該案件的審理而言,均無異於缺額,而不應計入大法官現有
總額的人數內。若將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亦計入現有總額,正如將任命後未
到職的大法官或應迴避的大法官等,事實上未參與評議者,計入現有總額一般,均可能造
成大法官無法進行評議及作成評決,阻止或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的結果。因此,依循法定
員額中的缺額、任命後未到職的大法官或應迴避的大法官等未參與評議的員額,不計入現
有總額的同一法理,若大法官就該聲請案,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
權受阻止或妨礙者,亦應不計入現有總額。
※ 引述《donkeyNew (老驢)》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這裡是故意漏掉憲訴法第十二條明文規定的
: : 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
: : 更別提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 : 因前二條以外之其他事由,大法官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
: : 避之。
: : 現在那五位大法官就是認為,既然你自請迴避都不計入現有總額了
: : 那你現在那三位大法官長期持續地拒絕履行職務
: : 當然更應被視為自請迴避而排除在現有總額之外
: : 否則將導致憲法法定機關癱瘓
: : 亦會將不參予評議的法官列入裁判意見的矛盾
: : 至於那三位堅持違反憲法的法律大法官仍須遵守的意見
: : 那我就不知道該說些什麼了?
: 如果這個判決自始無效,又有誰能說這條法律違憲?
: 這邊的邏輯是,如果沒有人沒有程序在114年1號裁判前宣告相關法律無效,
: 那麼在法律有效得狀態下,這個評議從一開始就無效,
: 憑什麼五位大法官的意見可以優先於程序?
: 這五位大法官的作法等於在評議之前,相關憲訴法自始違憲自然失效,
: 否則這三位大法官的法律見解有何理由比這五位大法官劣等?
: 要知道,合議制就是票票相等,既然沒經過評議判定這三位大法官的意見無效,
: 那又怎麼能滑坡變成這三位大法官自始就在遵守違法憲法的法律?
: 法律若未經過憲法法庭經正式程序宣告違憲,法律本身自然沒有違憲,
: 即便憲法法庭認為這條法律違憲,也需要經過評議才能產生效果。
: 今天這些聲稱因為三位大法官缺席所以得以排除,
: 等於認同在沒有經過正式程序前,憲法法庭就可以自我解釋法律,
: 這是非常危險的事情,絕對不是什麼因為現在很緊急所以可以這樣做。
: 更何況迴避相關的法條皆明文說要大法官自請才算迴避,
: 從來沒有法條說可以把缺席直接視為迴避,這是非常危險的擴張解釋。
: 現在憲法法庭為了所謂的緊急狀況自我擴權解釋法律,
: 等於把我們憲政體制的煞車器完全拔掉了,
: 覺得開心的人,都沒想過如果哪天政黨輪替,
: 變成國民黨執政,民進黨國會多數時,現在民進黨用的所有手段國民黨都能引用,
: 114年1號判決將會成為一個錨點,任何時候大法官想要擴權都能引用這個判例,
: 這樣難道有符合憲法當初賦予大法官會議職權的精神嗎?
: 憲法相信大法官可以超然於一切,
: 不代表憲法沒有懲罰大法官的機制因此大法官可以為所欲為。
: 憑什麼除了大法官會議,其他人都要遵循程序正義,
: 大法官會議卻能凌駕程序正義,自我擴權解釋?
: 最好笑的是憲法法庭114年1號判決,
: 大法官一邊說立法院三讀程序有瑕疵,一方面說自己可以無視程序規範,
: 的確,現在大法官認為憲法法庭功能性大於一切,很爽沒錯,
: 那我就問,五個人可以代表憲法法庭作出判決,那四個人呢?
: 三個人呢? 兩個人呢? 一個人呢?
: 當政治衝突無限擴展,我就假設2028賴清德總統連任,國會依然是藍白多數,
: 大法官永遠沒有辦法補充,進而導致現任大法官任期屆滿,
: 那這五位大法官可不可以說因為他們離職,憲法法庭會停擺所以必須繼續審判?
: 有些事情現在做很爽沒錯,但反作用力終究是會反撲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2.2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66387682.A.A19.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2/2025 15:16:53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2/2025 15:19:24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被審查的法律不能拿來當作拘束憲法法庭的依據
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憲訴法第12條規定依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2/2025 15:24:08
無效是自始確定無效,不是宣告後才無效,聽不懂?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2/2025 15:25:23
笑死!擴張解釋哪裡違憲?
說來聽聽,法律還允許類推適用呢!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2/2025 15:26:28
法律概念不清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無效就是自始確定的不生效力
得撤銷才是事後失效
麻煩回去念書好嘛!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2/2025 15:29:34
回去念書好嗎!
擴張解釋又稱擴充解釋、擴大解釋,是指表達法律的語言文字的字面含義過於狹窄,不足
以反映立法者原意或者社會實際需要,因此需要對這些語言文字作出的廣於字面含義的解
釋。應當注意的是,擴張解釋雖然對法律條文的文義進行了擴張,但這種擴張是在法律條
文的可能文義範圍之內。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5條規定:「繼承人故意殺
害被繼承人,即喪失繼承權。」[1]如果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未遂,是否也會導致其
喪失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
7條進行了擴張解釋:「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當確認
其喪失繼承權。」[2]
大法官說的,在跳什麼真?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2/2025 15:31:17
還在聲請迴避?自行迴避也是迴避好嗎?
還在跳針?
一直鬼打牆
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1408
指行為外觀看起來雖然像是做成法律行為,但因過程中沒有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做成,
所以根本不成立法律行為,也沒有發生相對應的法律效果。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2/2025 15:35:16
回去念書好嗎?
https://i.meee.com.tw/0NRn1sN.jpg
笑死!小草法盲一直跳針
連自始無效都這個基本概念都不知道
後面論述就不用討論了!
https://i.meee.com.tw/0NRn1sN.jpg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2/2025 15:39:11
笑死!我在說新修正的憲訴法,你在跳什麼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2/2025 15:40:40
還在鬼打牆
法緒沒念過?
https://i.meee.com.tw/0NRn1sN.jpg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2/2025 15:42:09
回去念書啦!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13年度上字第686號
㈡行政處分除自始無效外,在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其效力前,其效力繼續
存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參照)。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2/2025 15:48:27
念書好嗎?!
㈢末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此即學說上所謂之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其目的在使原告提起更直接、更有效之訴訟類型
,避免增加法院之負擔;亦可避免原告規避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所應遵守之特別規定,有
害法律秩序之安定性。惟無效之行政處分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無須撤銷,故不得提起
撤銷訴訟;無效之行政處分既不得提起撤銷訴訟,更不可能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僅得提起確認訴訟,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並非補充性訴訟,自不適用確認訴訟
補充性原則,故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但書明文排除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之適用。原審
關於上訴人早已知悉原處分之作成,卻怠於行使權利,至撤銷訴訟已無法提起時,遲至
112年5月15日始提起本件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有違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等論述,雖有
未洽,惟不影響判決之結果,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主張原處分自始無效,原審認本件違
反確認訴訟補充性規定,自有違誤云云,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2/2025 15:5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