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小草法盲又自己幻想憲法了!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 5 條
IV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
統之彈核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舊憲法哪一條規定要6人才能評議
可以說明一下嘛?不要自己幻想好嗎?
至於5>6的問題根本就是一堆不懂憲訴法的人在胡扯
憲訴第12條規定
第 12 條
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
同法第11條規定
第 11 條
因前二條以外之其他事由,大法官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
避之。
既然你今天三位大法官宣告不執行職務,那其他五位大法官只要依照第11條的規定同意
你迴避,依第12條的規定就不計入現有總額
大法官現有總額就只剩下五人
五人的2/3是3.33333......
5>3.3333333.............
邏輯上哪裡有問題?
你不同意又不來出席表示反對意見,讓人數不足形成裁判
怪誰勒?
※ 引述《Jnine (Jnine)》之銘言:
: 舊憲法要6人才能評議
: 舊憲法要6人才能評議
: 舊憲法要6人才能評議
: 智障青鳥 舊憲法要6人才能評議
: 5人自己開會決議違憲 這樣也可以喔
: 5個大法官 > 沒用的113席立委
: 賴清德有種就稱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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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2.20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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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19/2025 16:29:49
法盲喔!不執行職務還不叫迴避?
第 9 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看不懂什麼自行迴避?
其他五位加入就否決了啦!
邏輯不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19/2025 16:33:01
笑死!我國家地理雜誌台灣區首獎,第十五屆攝影藝術新人獎首獎
高雄獎,桃源創作獎入選,新光三越攝影獎入選
PX3,BIFA,TIFA金牌
NEW YORK攝影獎銀牌
誰電誰還不知道呢?
別在這邊丟人現眼了好嗎!
哪來申請迴避?看不懂中文喔!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19/2025 16:38:25
笑死!我多才多藝不行嗎?小草法盲羨慕麻?
https://i.meee.com.tw/CtV2Tk2.jpg
笑死!法盲又自曝其短囉!
而民法第56條則規定:「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
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
者,不在此限。」。
關於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民法第56條但書規定適用此一問題,最高法院認為:「依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股東,應受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限制。
此綜觀公司法與民法關於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規定,始終一致。除其提起撤
銷之訴,所應遵守之法定期間不同外,其餘要件,應無何不同。若謂出席而對股東會召集
程序或決議方法,原無異議之股東,事後得轉而主張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為違反法令或章
程,而得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不啻許股東任意翻覆,影響公司之安定甚鉅,法律秩序,
亦不容許任意干擾。故應解為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股
東,仍應受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但書之限制。(最高法院 73年台上字第 595 號 民事判
例)」亦即,已出席股東會者若未當場表示異議,則不得再主張撤銷股東會決議。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19/2025 16:47:03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19/2025 16:49:00
笑死,又一個看不懂中文的小草,申請迴避自行迴避不分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
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
二、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如已就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大法官迴避。但其迴避
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
憲法法庭關於聲請迴避之裁定,被聲請迴避之大法官不得參與。
第 11 條
因前二條以外之其他事由,大法官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
避之。
第 12 條
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19/2025 16:53:39
笑死!我等你喔!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19/2025 16:54:38
笑死,法盲還跳針喔!連判決書都沒看就來胡扯的
六、本件判決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應不計入現有總額
現任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個案的評議時,就該個案的審判而言,應如何計算大法官的
現有總額,憲訴法及其他法律尚無直接明文規定。然而,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為行使
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亦是維護憲法秩序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所不可一時或缺的權力。因此
,立法者尚且不得以法律阻止或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否則該法律即牴觸憲法而無效(參
見伍、二、(三))。即便大法官有應迴避的原因,而不得參與審判,但若因迴避致全體
大法官不得行使職權者,仍不得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已如前述。當然更不能因部分大法
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的事實,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阻止或妨礙。要言之,不論因
法律的規定而使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審判權或因大法官應迴避、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長
期無法作成憲法裁判,均屬憲法審判的拒絕,當非憲法所許。各國所以規定法官有參與評
議陳述意見、參與表決並為裁判的義務(法院組織法第104條以下、日本裁判所法第76條
、德國法院組織法第195條及法國民法第4條規定參照),立法目的亦在避免因法官未參與
評議而發生拒絕審判的情事。此一法理,應適用於所有行使司法裁判權的人員,包含國民
法官(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2項、第7項規定參照)在內,當然也適用於大法官。從個案審
判的觀點,已在職的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與大法官因任命後未到職或已在職應依憲
訴法迴避而不得參與評議,就該案件的審理而言,均無異於缺額,而不應計入大法官現有
總額的人數內。若將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亦計入現有總額,正如將任命後未
到職的大法官或應迴避的大法官等,事實上未參與評議者,計入現有總額一般,均可能造
成大法官無法進行評議及作成評決,阻止或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的結果。因此,依循法定
員額中的缺額、任命後未到職的大法官或應迴避的大法官等未參與評議的員額,不計入現
有總額的同一法理,若大法官就該聲請案,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
權受阻止或妨礙者,亦應不計入現有總額。
笑死!我憲法老師是翁岳生,林子儀啦,你憲法老師是誰?說出來聽聽?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19/2025 18:46:23
笑死!我台大法研啦,請問你哪裡來的野雞大學啦
在這邊野人獻曝,一點都不害臊!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2/20/2025 0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