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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這剛好證明旗袍法官認識用法錯誤自打嘴巴! 我們來看旗袍法官所引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怎麼說的 二、比照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公費助理模式,第2 項增訂公費助 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 從上開規定可知,議員公費助理之經費雖由議會編列經費支 應,然而對於公費助理之資格、工作內容、時間、場所均未 有所規範,原則上悉由地方民意代表自行決定。且銓敘部復 認為公費助理係由議會議員自行聘用,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非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不得兼 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限制。另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補助條例 第6 條於95年5 月17日之修正意旨「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 用」原則觀之,本條規定並非在限制議員遴用助理人數及助 理薪資之待遇,而係在規範議會每年編列預算以補助每位議 員遴用助理費用之上限,倘議員所聘用之助理人數超過4 人 ,應不在禁止之列,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總額不得超過8 萬元。至於助理費用之核銷方式,主管機關內政部於98年5 月14日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後決定直轄市議 會及縣(市)議會議員助理費之撥付方式,比照立法院立法 委員助理費撥付方式,由議員提交助理名單並載明助理補助 費額數及助理本人帳號後,再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 戶,以避免衍生不必要之疑慮。可見議員助理補助費並非議 員之實質薪資,必須議員已實際遴用助理,始得依該條例規 定支給助理補助費用。若議員所聘用之公費助理於具領補助 費後,依議員之指示,而將部分補助費交予議員,致助理補 助費並非全然用以支付議員向議會所申報之公費助理薪資, 而有名實不符之情形,雖議員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 文書情事,惟若該助理補助費係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 之事項,而非挪為私用,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 數上限之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自與貪污治罪 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 件不符。此與議員實際上並未聘用助理,而虛報該未聘用之 助理(即所謂人頭助理)以詐領核銷助理補助費之情形尚有 不同,自不可相提並論。 最高法院講得很清楚,你要彈性運用可以,但仍限於立委議員職務具有密切關連之 其他超出公費人數上限之私聘助理薪資 高虹安怎麼抗辯的? 她說她雖然有「浮報加班費欄」共11萬6514元,但其他尚支付聘任公費助理李忠庭人 民幣2萬1000元(當時約新台幣9萬多元至10萬元許)及私聘助理蔡維庭6萬元,已經超出 高虹安所得支配之11萬6514元 問題是這已經被第一審判決打臉了,第一審判決講得很清楚 1.高虹安支付予李忠庭人民幣2萬1000元是從高虹安自己帳戶支出的,不是從挪用的助理 費支付的,你抗辯欠缺犯罪意圖無效 2.蔡維庭與高虹安間是已完成一定工作收取報酬的承攬關係,不是有指揮監督的雇用關係 ,不符合私聘助理的要件,而且該費用是李忠庭代墊,再由高虹安返還,也與其挪用的 助理薪資沒有直接關係,自無從主張阻卻故意。 你第二審要打翻第一審認定的事實怎要提出新證據,或新見解吧,但旗袍法官怎麼寫的? 然被告高虹安尚支付所聘公費助理李忠庭人民幣2萬1000元(當時約新台幣9萬多元至10萬 元許)及私聘助理蔡維庭6萬元,有助理遴聘異動表及聘書(他卷八第9、17頁)李忠庭證述 (原審卷九第374至375、381頁)對話紀錄(原審卷九第260、263、268頁)黃惠玟、陳奐 宇、李忠庭及蔡維庭證言(原審卷九第135至136頁、第343至344頁、第372至374頁、第 450至452、454至458頁)可證。已經超出被告高虹安所得支配之11萬6514元。 就這麼簡單,完全沒有附理由,完全與第一審所認定的事實相違背,也與證人證詞不符 證人明明說的是高虹安從自己帳戶匯出,不是從挪用的助理薪資支付,要怎麼阻卻挪用 的故意,立法院預算是可以讓你這樣公私不分的喔! ①李忠庭係被告高虹安自109年2月1日起聘用之公費助理,此有「助理遴聘異動表」及聘 書在卷可稽(見他卷八第9、17頁)。又辯護人就所為上開支付人民幣2萬1,000元之主張, 業經證人李忠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9年5、6月時我們在密集開發LINE Bot,非常忙碌 ,我可能跟高虹安表達我有不悅,她跟我說可以自己補給我一點薪水,高虹安就從109年5 月到109年9或10月,透過微信轉帳人民幣給我,第1筆是人民幣6,000元,後面是每個月人 民幣3,000元,總共應該是人民幣2萬1,000元等語(見院卷九第374至375、381頁)。然依證 人李忠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上開人民幣2萬1,000元之支付來源,與本案辦公室零用金無 關等語(見院卷九第382頁),可見被告高虹安並非以本案浮報款項支應上開人民幣2萬 1,000元,自不能憑此認為被告高虹安就本案浮報款項並無不法所有意圖。 至於蔡韋廷就更好笑了,人家明明說他是獨立作業,不受高虹安指揮監督,結果你還把 他應凹成私聘助理雇用關係,是民法沒學好嗎?承攬雇傭不分?更別這六萬塊還是李忠庭 代付的,壓根就跟你挪用的助理薪資一點關係都沒有,護航到這種地步,也太誇張了吧! ③綜合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證人證詞,可見被告高虹安只是委請蔡維庭完成開發 LINE Bot、官方網站等之特定工作,因而給付報酬或感謝金予蔡維庭。蔡維庭於開發 LINE Bot、個人官方網站等系統時,係依其自身專業技能為之,且蔡維庭在工作期間毋須 固定前往高虹安立委辦公室出勤,其工作時間、地點均未受被告高虹安控管,難認蔡維庭 具有人格上從屬性。又蔡維庭自行召集其他開發團隊成員共同開發,顯見蔡維庭另有自己 之生產組織體系,其自始並未被納入高虹安立委辦公室之組織內,而是獨自營業並收取報 酬,顯無經濟上、組織上從屬性甚明。是參前揭本段⒉、⑴、①項所述是否為立法委員所 聘用助理之判斷標準,足認蔡維庭顯與勞工須常態性、例行性為雇主提供勞務並受雇主指 揮監督之情形有異,不具備從屬性,非屬被告高虹安所僱用之勞工,而屬自營作業者,其 證稱自己與被告高虹安間並無聘僱關係,並非其私聘助理等語,顯屬實在,辯護人辯稱蔡 維庭為被告高虹安之私聘助理等語,則屬無據。   ④又依證人李忠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給付給蔡維庭的6萬元,就是我在偵查中所提 答辯狀記載我於109年7月6日代墊予開發團隊之開發費6萬元,高虹安於111年8月左右以轉 帳匯款返還該款項給我,此債權債務關係,與本案辦公室零用金沒有關連等語(見院卷九 第382至385頁),足徵上開支付蔡維庭之6萬元,亦非以本案浮報款項支應,自不能憑此認 為被告高虹安就本案浮報款項並無不法所有意圖。c 總結而言,這就是一個論理粗糙,判決理由矛盾,而且胡亂解釋法律的判決,跟第一審 詳細論述證據的判決有著天壤之別,上訴第三審絕對會被撤銷發回更審的。 ※ 引述《saccharomyce (酵公菌)》之銘言: :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判決書 : https://reurl.cc/vKE5Xl : 的確參照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的見解 : 公費助理補助費若並未挪為私用,而是用以支付與議員職務具有密切關連之其他超出公費 : 助理人數上限之私聘助理薪資,且因私聘助理實際上從事助理業務,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 一審引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判決 : 此判決的犯罪事實是「純粹掛名的人頭助理」與本案「實際聘僱助理」之事實不同。原判 : 決據以援引為有罪判決論證基礎,應屬違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2.2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66127495.A.513.html

推文 (22)

Rrrxddd 留扣打 等憲法法庭好嗎 42.79.160.71 12/19 14:58
PeterNorth 這判決書根本是照妖鏡 有夠亂來的 218.173.150.148 12/19 15:01
Yaomini 不重要,心證已成,判決已定 114.136.187.247 12/19 15:02
pippenjr 旗袍就切香腸,一段一段切 42.70.138.88 12/19 15:03
Yaomini 藍白獲得法院認證回捐公積金無罪 114.136.187.247 12/19 15:03
Yaomini 本魯還是呼籲要推廣助理回捐制度 114.136.187.247 12/19 15:04
s24066774 我看到有檢察官檢舉他枉法裁判罪了 101.10.95.21 12/19 15:06
jim543000 考了十年律師 著作等身 自稱很懂供應 42.72.192.50 12/19 15:07
jim543000 鏈但簡單英文都會寫錯的大律師又來啦 42.72.192.50 12/19 15:07
jim543000 請問大律師 土木博士論文何時能拿出 42.72.192.50 12/19 15:07
jim543000 來聞香 42.72.192.50 12/19 15:07
jim543000 https://imgur.com/4u9IRod 42.72.192.50 12/19 15:08
jim543000 https://imgur.com/cj8I3rI 42.72.192.50 12/19 15:08
a8521abcd 嘛二審結束事實就確定了,吵這個也沒 111.71.90.181 12/19 15:09
a8521abcd 用,三審根本不看 111.71.90.181 12/19 15:09
jim543000 上次貼的期刊論文看起來不是土木博士 42.72.192.50 12/19 15:10
jim543000 論文 請問大律師土木博論在哪 大律師 42.72.192.50 12/19 15:10
jim543000 應該不會沒論文就自稱博士吧!? 42.72.192.50 12/19 15:10
jim543000 treasurehill: 我台大土木博士啦,請 42.72.192.50 12/19 15:11
jim543000 問你哪位 42.72.192.50 12/19 15:11
jim543000 字句鏗鏘有力 大律師應該不會是假博士 42.72.192.50 12/19 15:11
jim543000 吧!!! 42.72.192.50 12/19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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