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最大的問題,是把「不是貪污」偷換成「沒犯法」。
助理費在法律上是指定用途的公款,立委只是管理人,不是所有權人;就算錢先匯到立委
帳戶,只要申報不實或違反用途,刑法仍然成立。
所謂「大水庫理論」在實務上早就被否定,刑法看的是每一筆申報行為,不是年底總結算
,虛報一筆就是一筆犯罪,後面補花不能洗白。
二審判決並沒有認定行為合法,只是認為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的構成要件,但仍成立偽造
文書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這是罪名轉換,不是無罪。
立法院的行政回函只說明行政流程,不能決定刑法上的財產歸屬;管理權不等於所有權,
行政解釋也不能凌駕刑法。
至於制度改成直接匯給助理,正是因為舊制風險過高,不能反過來說以前亂過,所以現在
亂也合理。
把法律技術判斷包裝成道德無罪,這不是法律分析,是替人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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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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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xxxx
我覺得這個法官的見解很瞎
223.138.80.0 12/18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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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rise2003
黨國餘孽蝦雞巴亂判一通
42.72.196.84 12/18 19:01
噓
t21
講了一堆發話,貪汙無罪就是事實
223.23.6.126 12/18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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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94
判決都還沒確定,藍白小草到底是在嗨什
36.230.8.40 12/18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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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94
麼XDD
36.230.8.40 12/18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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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e
柯文哲無保請回謝謝法官囉,即視感.
1.164.240.34 12/18 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