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sca ( )》之銘言:
: ※ 引述《xxxcv (五更腸旺)》之銘言:
: : 第 43 條
: : 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
劾
: : ,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 :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 阿伯我剛剛翻遍了這個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恍然發現
: 我怎麼找都找不到
: 如果列席說明
: 總統不去
: 到底會有什麼罰則?
: 因為我是法盲
: 可不可以請版上各位檢察官 律師 法官 書記官
: 等等出來跟我說明一下
: 到底會有什麼罰則?
: 是總統解職?
: 還是抓去關?
: 還是該不會連罰錢都沒有吧?!
一切合法,當年希特勒也是合法的喔
1. 利用緊急權力:國會大廈縱火法令(1933年2月)
做法: 藉由國會大廈縱火案,希特勒說服總統興登堡引用憲法第 48 條(緊急狀態條款
),簽署保護人民與國家法令》。
合法: 憲法明文規定總統在緊急狀態下可以暫停公民基本權利。這項法令無限期掛起言
論、集會與結社自由,讓納粹黨可以「合法」鎮壓反對黨。
2. 架空立法權:授權法(1933年3月)
做法: 希特勒在國會推動《授權法》
合法: 雖然納粹黨透過恐嚇手段阻止反對派出席,但該法案最終在形式上獲得了國會三
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這讓希特勒的內閣獲得了立法權,且制定的法律可以偏離憲法,
完全繞過國會。
如台灣,行政權試圖透過「不副署」等程序性手段,實質架空立法權的意象。
3. 排除制衡:地方政權一體化(1933年3月至4月)
做法: 透過頒布《各邦與帝國一體化法令》,廢除各邦議會,指派納粹官員管理地方。
合法: 利用已獲得的立法權頒布行政命令,將權力從地方集中於中央。
4. 消除競爭:政黨與工會的「合法」解散(1933年5月至7月)
做法: 禁止除了納粹黨以外的所有政黨。
合法: 頒布《反對組織新政黨法》,規定德國境內唯一的政黨是納粹黨。這讓所有後續
的選舉都變成了只有一個選項的「合法」形式。
5. 完成終極統治:元首制的確立(1934年8月)
做法: 總統興登堡去世後,希特勒將「總理」與「總統」職權合併,自稱「元首」(F梶
rer)。
合法: 他頒布了《關於國家最高元首職位法》,隨後舉行全民公投,獲得近九成支持率
。雖然過程充滿宣傳與威脅,但在形式上完成了「民意授權」。
基本上中龜就是照著這個劇本走
難怪整個青鳥這麼愛納粹,學的有模有樣
非我族類吊路燈,戒嚴,想得要死
應該正名叫綠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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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ruptly
F梶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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