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後一篇了
高虹安的案件,
前面講了一堆只是說立法委員助理費和助理加班費的由來和性質。
其實最重要的是後面那一段大水庫理論,
一審法官認為不法所得為11萬6千多元,
但是因為高虹安有自費聘請助理兩個,
一個約十萬,另外一個六萬。
支出大於收入
所以高院法官才認為高虹安沒有貪汙的意圖,因此判決貪污無罪。
其實很多助理費相關的案件也是因為大水庫理論,支出大於收入,
貪污才會無罪,只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有罪。
一堆低能智障綠狗在那吹喇叭,
不知道是故意假裝看不見,還是真的鬼遮眼沒看到這段。
綠共吃屎
.檢察官以起訴書附表五減除起訴書附表六之數額,起訴高虹安共詐得46萬30元;然起訴金額應扣除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實際應得之加班費(含勞、健保費)意即本判決(下同)附表一酬金表「繳回金額欄」及附表二加班費表「浮報加班費欄」共11萬6514元,才是高虹安得以支配的款額;然高虹安尚支付所聘公費助理李忠庭人民幣2萬1000元(當時約新台幣9萬多元至10萬元許)及私聘助理蔡維庭6萬元,已經超出高虹安所得支配之11萬6514元。
3.檢察官上訴就原判決已經論駁審認之事實重覆爭辯,並無新事證,無可推翻原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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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5)
推
welldone5566
你跟青鳥講道理就輸了 他們最不要臉
49.159.2.126 12/16 19:57
噓
apple94
笑死,藍白小草一定不知道也一堆法院對助
36.230.47.28 12/16 20:03
→
apple94
理費的案件根本不採大水庫理論
36.230.47.28 12/16 20:03
→
s81048112
看顏色才出現的大水庫理論
123.193.249.93 12/16 20:20
噓
bruce2248
大水庫本來就是故意脫罪用的
223.143.196.76 12/16 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