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餓死抬頭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 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投票時間為 上午8時至下午4時 下午4時截止前 都不得討論相關民調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項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 違反第53條或違反第5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6條規 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即 舉凡LINE FACEBOOK等社群媒體 不能涉及拉票行為 包括更換候選人的大頭貼 訊息提及候選人姓名或號次等拉票行為 =================== 其他 投票所需知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 1.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 服制止。 四、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不服制止。 五、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2.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 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3. 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 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 4.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 若選民將選舉票攜出場外,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相關規定可參照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以上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32.1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677859209.A.BE5.html

推文 (12)

zeuswell 給錢 27.53.179.70 03/04 00:01
cuteSquirrel 好 周末愉快 114.37.204.30 03/04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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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pika 南投以外的選舉可以講嗎? 61.231.14.109 03/04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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