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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子宮自己做主,是不是也要自己負責? 如果要性別平等,第九條是不是如果男性(或稱配偶)如經診斷有下面各項情事, 得經簽署或宣告放棄該產兒的一切權益與責任, 懷孕婦女不得就該胎兒的後續一切狀況要求配偶承擔責任? 不然你的子宮你做主,結果要別人跟你一起承擔責任, 這樣是不是就太自助餐了? 另外第十條,結紮的部分是不是也不該需要配偶的同意啊? 自己的子宮自己做主,自己的輸精管為什麼要配偶來做主? 法條供參: 第 九 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 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 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第 十 條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 情事 之一,得逕依其自願行之: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未婚之未 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第一項所定應得配偶同意,其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結紮手術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 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 引述《pigpigcom123 (jkk01)》之銘言: : 各位好 : 剛剛看脆熱議 : 日前連署提案 : 刪除男性在優生保健法中的墮胎同意權 連署成功! : 脆友大讚:感謝各位為了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努力! : 我的子宮我做主! : https://i.mopix.cc/FpwZw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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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各位女性取回身體自主權! : 台灣女權又邁進一步了! : 不知道各位鄉民怎麼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17.170.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Gossiping/M.1780630491.A.4FB.html

推文 (6)

UCCU9487 支持啊,以後男的不用付錢養小孩啊,不 39.14.64.211 06/05 11:39
UCCU9487 爽自己打掉啊 39.14.64.211 06/05 11:39
heavenwind 立法會過? 42.72.172.38 06/05 11:41
deann 女的想要墮掉不是老公的小孩 不行嗎 220.128.121.214 06/05 12:29
ddtkqoo78 政府沒強制中出日製造奴隸妳們就要偷 101.8.224.120 06/05 12:34
ddtkqoo78 笑了還 墮胎 101.8.224.120 06/05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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