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子宮自己做主,是不是也要自己負責?
如果要性別平等,第九條是不是如果男性(或稱配偶)如經診斷有下面各項情事,
得經簽署或宣告放棄該產兒的一切權益與責任,
懷孕婦女不得就該胎兒的後續一切狀況要求配偶承擔責任?
不然你的子宮你做主,結果要別人跟你一起承擔責任,
這樣是不是就太自助餐了?
另外第十條,結紮的部分是不是也不該需要配偶的同意啊?
自己的子宮自己做主,自己的輸精管為什麼要配偶來做主?
法條供參:
第 九 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
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
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第 十 條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
情事
之一,得逕依其自願行之: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未婚之未
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第一項所定應得配偶同意,其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結紮手術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
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 引述《pigpigcom123 (jkk01)》之銘言:
: 各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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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連署提案
: 刪除男性在優生保健法中的墮胎同意權 連署成功!
: 脆友大讚:感謝各位為了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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