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TT 文章瀏覽
※ 引述《ha3810996 (微八嘎囧)》之銘言: : 記者郭玗潔/彰化報導 : 彰化張姓男子約未滿18歲的小女友萱萱(化名)外出灌醉後,開車載著萱萱和廖姓好友前往 : 一處空地,2人輪流對她性侵、拍攝性影像,隨後張男再開車到摩鐵,與廖男再次侵犯萱 : 萱得逞,兩人不僅互相交流犯罪時拍攝的性影像,廖男還將性影像外流給林姓少年。全案 : 上訴到台中高分院,法官判張、廖各犯1個交付少年性影像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 : 性交罪,兩人各判4年2月徒刑,可上訴。 : → richardh: 二審意見是三小,都灌醉致無法抵抗了? 42.77.2.102 06/01 10:41 問題是,按照臺中高分院一一五年度軍侵上訴字第三號刑事判決,就上訴理由之論斷,有 提到: (一)原審對被告二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1.被告二人就對A女拍攝性影像部分,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而非同條例第三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 ,原判決未及審酌此部分法律適用上的爭議已經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做成裁定,並採為一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零五號判決基礎之法律見解,容有未洽,且此部分與所犯交付少年 性影像罪之想像競合關係比較輕重後,原審因而論以同條例第三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 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並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均有未合。 2.告訴人A女並未對被告張○○提出傷害告訴,另被告廖○○被訴對A女犯傷害罪部分, 罪嫌尚有不足(均詳後不另為不受理、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說明),原審據起訴意旨而認被 告二人另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並與前揭有罪部分成立想像競合犯關係,亦有 不合。 3.原審就被告二人拍攝、交付性影像部分所處之刑,未具體說明量處刑度差異之理由,亦 有未當。 4.被告二人辯護人指摘前揭一關於本案就拍攝少年性影像部分應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部分,非無理由。至被告○○霖辯護人上訴 主張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則無理由。 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見解,可參考 #1fWzHEI1 (Gossiping)。 如當時所敘述的: 一、起訴法條雖然錯誤,但既不影響犯罪事實,法院有權主動變更 二、此判決另有引用下列見解: (一)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零號刑事判決 (二)最高法院一零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三、四九九六、四九八二號、一零二年度台上 字第八十八號刑事判決 (三)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第六七八五號刑事判決 (四)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第一一二八號刑事判決 (五)最高法院一零四年度台上第二二五零號刑事判決 幾乎都是為解釋應適用刑期較低之罪的理由。 三、至於背景涉案人(被告黃文辰)部分,經大法庭宣示裁定後,已經撤銷發回第二審重 審(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十六號) 且附帶一提,該被告還聲請將「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猥褻性」要件部分 以內涵不明為由,併予提案由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但實際上卻只有為事實上之爭辯 ,因此不准許。 從而,不管是否有醉酒,看來並非法院方面所問...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7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Gossiping/M.1780282768.A.0D4.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9.77 馬來西亞), 06/01/2026 11:06:15

推文 (0)

尚無推文。

‹ 回 八卦板 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