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CC9169 (PCC)》之銘言:
: 刑事喔 刑事喔 刑事喔
: 新聞用"基金會" 不是馬英九個人嗎?????
: 明明就有"董事會"的調查報告 說沒有違反財政紀律
: 先前新聞也明顯說 馬 不相信結果 (其實應該也是金在轉述?)
: 所以現在還有基金會的誰? 不認可董事會報告?
: 又可以指揮和代表基金會提告??
: 這太怪了阿~
: 還有5個多月 好戲要來了 檢調要進來 周刊估計也要來編故事了
: 就看是不是玩柯文哲模式 大搜特搜 無關的也搜了
提供AI法律分析參考
除非章程有訂特別規定
不然董事長代表基金會提出刑事告訴
不用經過董事會同意
在法律上,馬英九基金會(屬於財團法人)要對外提起訴訟,通常會涉及到**「董事長對外的代表權」以及「董事會內部決議的權限」**。
為什麼這次馬英九可以由基金會名義直接提告?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解析:
1. 董事長在法律上是法人的「法定代理人」
根據台灣《民法》與《財團法人法》的規定,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
原則上: 董事長本來就有代表基金會處理日常事務、簽署文件、以及在法律上代表基金會提起訴訟的權限。在一般法律實務中,董事長代表法人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和法院通常會直接認定董事長具備代表權,不需要在遞狀時「逐案」附上董事會同意書。
2. 刑事告訴與處分財產不同(不一定屬於重大事項)
你提到的「要經過董事會」,通常是指《財團法人法》第45條所規定的**「重大事項」**。重大事項必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例如: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基金的動用、解散或目的變更等)。
刑事告訴的性質: 為了維護基金會的權益、追回被侵占的資產而提起刑事告訴(背信、侵占),在法律上往往被視為是**「保存財產」與「維護法人利益」的日常管理行為**,而不是處分財產。因此,這通常不需要事先召開董事會通過。
3. 事後追認與董事會生態
如果基金會內部的章程有特別規定某些訴訟要過董事會,或者部分董事對此有異議,實務上的做法通常是:
先行動、後追認: 為了掌握時效或保存事證,董事長可以先委任律師遞狀提告,事後再召開董事會進行報告或追認。
馬英九在董事會的實質影響力: 馬英九身為創辦人、捐助人兼董事長,在該基金會的董事會中具有絕對的主導權與威望。即便要開董事會,預期也會順利通過。因此,他直接授權律師備妥告訴狀提起訴訟,在法律與實務程序上都是站得住腳的。
總結來說: 董事長對外本來就代表基金會,而提起刑事告訴屬於維護基金會資產的權利行為,並不屬於法律強制規定必須董事會重度決議的「重大處分事項」。所以馬英九以董事長身分正式委任律師提告,是不需要先卡在董事會開會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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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14)
推
IDfor2010
反正還是要傳喚馬英九出庭的
150.116.218.205 05/29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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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enshih
等那個錢律師分析
42.70.18.252 05/29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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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u9527
號稱嚴謹的馬董事長會不召開董事會就自
49.218.136.33 05/29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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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u9527
行提告 不覺得有貓膩嗎?
49.218.136.33 05/29 13:32
推
PCC9169
應該這樣說 董事會已經有調查
61.58.74.79 05/29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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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C9169
但是董事長不認結果
61.58.74.79 05/29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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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C9169
董事長可以又直接跳過結果提告?
61.58.74.79 05/29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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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C9169
其實我也不知道到底可以否
61.58.74.79 05/29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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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C9169
但新聞都寫得很碎
61.58.74.79 05/29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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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C9169
過二天如果說董事會沒說要告也有可能
61.58.74.79 05/29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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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erww55
根據蕭的說法,錢是捐給馬的,所以馬當
1.162.107.85 05/29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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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erww55
然能提告
1.162.107.85 05/29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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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erww55
還在寄希望董事會架空而不告的可以省省
1.162.107.85 05/29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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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erww55
了,原來是這個打算才拼命搞架空啊
1.162.107.85 05/29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