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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u73 (地球是個太空艙)》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 新北市驚傳一起駭人聽聞的家暴虐童案!一名離婚的狠父A男,涉嫌在長達半年期間,只 : 因情緒不順,便將年僅6歲的親生女兒當作人肉沙包,不僅頻繁以拳頭、鐵棍等凶器毆打 : ,更導致女童頭部出現「陳舊性顱骨骨折」,全身佈滿新舊交疊的恐怖傷疤。女童最後因 : 不堪虐待逃到鄰居家求救,才讓這起悲劇曝光。台北地院審理後,日前依「成年人故意對 : 兒童犯傷害罪」重判這名冷血父親有期徒刑1年6月。可上訴。 : 噓 tearness: 不是這樣才一年半?米國直接30年了吧 36.231.186.182 05/27 07:25 美國的司法制度與台灣不一樣,且看了該裁判文書的說法,某些制度在美國可用不著... 按照臺北地院一一五年度審訴字第一二四號刑事判決,開頭就有提到: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眾所周知,要進入這種刑事程序 條件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得易科罰金、處拘役或罰金刑),且對於證 據能力沒有爭執,有機會的話可以請求宣告緩刑(但在這個案件中,不適用) 但在美國方面,大多都是走「陪審團」制度,且不能存在引發「懸案」的狀況,不然就要 重新來過,將變得曠日費時... 不過好笑的是,其中一段提到: 參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所稱「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其犯罪手 法自不以傷害為限。在造成該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傷害者,可能同時成立本條之罪及第二百 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後者經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加 重後,兩罪應依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及封鎖作用結果論罪處罰(一一三年修正說明第二點 參照)。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歷經一零一年、一零八年及一一三年歷次修正後,保護法 益早已從原先之兒少身體健康,轉化為兒少身心之健全發展,與傷害罪之保護法益已有區 隔,且傷害行為僅屬積極凌虐之一種行為態樣,凌虐之手法本不以此為限,故妨害幼童發 育罪與傷害罪間已不存在有基本與變體構成要件的特別關係,亦無補充或吸收關係,故如 故意以傷害之方式凌虐兒童,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 台上字第三三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犯上開之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斷(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經前開分則加重 後,其最高度刑達有期徒刑七年六月,重於妨害幼童發育罪之最重本刑五年,屬較重之罪 ,但輕罪之最輕本刑又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故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但書規定,不得科以六 月以下之刑)。 *科刑根據是修正前的《刑法》 從而這種程序是否適法,可能還有得往第二審挑戰... (假設這位父親打算上訴的話)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7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Gossiping/M.1779850729.A.5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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