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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tkuang (歪踢光)》之銘言: :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 幸運中了千萬發票,卻因一個小動作太晚做,導致獎金全數充公!台中一名男子龍哥(化 : 名)2023年9月利用Foodpanda外送平台訂餐,幸運對中9-10月期統一發票1,000萬元特別 : 獎。不過,因為他拖到2024年2月才把外送平台的會員載具「歸戶」到手機條碼,導致系 : 統無法自動匯款,且因逾期未臨櫃領獎,日前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千萬獎金確定落空。 補充具體判斷:(行政訴訟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九二七號; 另有民事訴訟案號:臺北地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八四二號) 【先位聲明】 ⑴被告賦稅署應給付原告一千萬元,及自行政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賦稅署負擔。 法院判斷: 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四項規定:「(第一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 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第四項)統一發 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 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 至四項規定:「(第一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前條第四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 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 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應將載具識別資訊 併同存證。(第二項)前項所稱載具,指下列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自然人憑證卡片號碼、電話號碼、營業人或其合作機構會員號碼。 二、買受人交易使用之信用卡、轉帳卡、儲值卡、電子支付帳戶等支付工具號碼。三、其 他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第三項)第一項所稱載具識別資訊,指整合服 務平台用以辨識載具類別之編號及前項載具。(第四項)第一項規定之傳輸時限、開立電 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由財政部公告之。」第五十八條規定:「為防止逃漏、控 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應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 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以資支應。」依上開規定授權訂定之給獎辦法第二條規定:「本 辦法規定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設置專責單位(以下簡稱專責單位)負 責執行。」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統一發票獎金之發給,由專責單位委託財政部所屬機關 (構)辦理;必要時並得由受託之機關(構)轉委託。」可知,統一發票格式、記載事項 、使用辦法、給獎辦法及統一發票獎金發給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故原告依給獎辦法第八 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請求將系爭雲端發票之獎金直接匯入原告指定帳戶,應以財政部為被 告。準此,原告先位聲明主張被告賦稅署應依給獎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給付,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備位聲明】 ⑴被告財政部應給付原告一千萬元,及自行政準備三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財政部負擔。 法院判斷: 1.給獎辦法第三之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第一項)雲端發票於每單月之二十五日, 就前期之統一發票,開出特獎一至三組及其他各獎三至十組之中獎號碼,並視財政狀況增 開特別獎一組,其獎別及獎金如下:一、特別獎:統一發票八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完全相 同者,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中獎統一發票,已 載明買受人者,以買受人為中獎人;未載明買受人者,其中獎人如下:……二、中獎電子 發票證明聯持有人。但其使用行動裝置下載財政部提供行動應用程式完成領獎程序者,為 中獎獎金匯入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帳戶所有人。……(第二項)中獎雲端發票已指定帳 戶或金融支付工具匯入中獎獎金者,其中獎人如下,不適用前項規定:一、金融機構帳戶 所有人。二、郵政機構帳戶所有人。三、信用卡持有人。四、轉帳卡持有人。五、電子支 付帳戶使用者。」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第三項)雲端發票中獎人為本國人 民、持居留證之外國、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代發 獎金單位將中獎獎金扣除應繳納之稅款後直接匯入指定帳戶。但匯款帳戶資料錯誤者,中 獎人應於代發獎金單位通知更正期限內更正之:一、開獎前已依財政部公告之方式提供個 人身分資料及獎金匯款之金融機構帳戶、郵政機構帳戶、信用卡卡片號碼、轉帳卡卡片號 碼或電子支付帳戶。」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雲端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使用財政部核准載具之買 受人或經買受人指定以捐贈碼捐贈予機關或團體,依前條規定開立、傳輸或接收且未列印 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電子發票。」被告財政部為便利營業人使用發票依職權訂定之電子發票 實施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至七款規定:「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五)載 具:指經財政部核准,依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得以記載 或連結雲端發票資訊之號碼。(六)共通性載具:指經財政部核准,供買受人使用於所有 開立雲端發票營業人之載具。(七)歸戶:買受人將已連結於載具下之雲端發票資訊,再 連結至身分識別資訊或共通性載具之方式。」又被告財政部為使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作 業有一致、客觀之準據,訂定兌獎服務作業要點,其第五點規定:「中獎人持有營業稅法 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所定營業人或其合作機構會員號碼開立雲端發票中獎時,依 下列方式之一兌獎:(一)中獎雲端發票於開獎前已歸戶共通性載具者,得使用手機條碼 登入兌獎APP 領獎,或於超商多媒體服務機(KIOSK )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至實體通路領 獎。但開獎前該共通性載具已於整合服務平臺設定匯款帳戶者,不適用之。(二)中獎雲 端發票於開獎日以後始歸戶或未歸戶共通性載具者,中獎人應持營業人提供之開獎當期中 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至實體通路領獎。但電子發票證明聯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百元獎 ,得依前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使用手機條碼登入兌獎APP 領獎。」 2.由前述營業稅法、給獎辦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及兌獎服務作 業要點相關規定可知,營業人可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以載具記載或連結 雲端發票之號碼,而買受人亦可使用共通性載具連接雲端發票資訊,倘營業人載具內之雲 端發票中獎,須買受人於「開獎前」將營業人載具下之雲端發票資訊,再連結至身分識別 資訊或共通性載具(即歸戶)及設定匯款指定帳戶後,始可由代發獎金單位依給獎辦法第 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將中獎獎金扣除應繳納之稅款後直接匯入買受人指定帳戶。至原 告主張兌獎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中獎雲端發票於開獎日後始歸戶,中獎人應 持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至實體通路領獎,係排除給獎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獎金應 直接匯入指定帳戶,剝奪人民財產權,致人民處於不利法律地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平 等原則等語。惟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 保障。然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 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 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 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 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 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 ,尚非憲法所不許,此業經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七六五號解釋闡釋甚明。查兌獎作 業要點係被告財政部本於統一發票兌獎之主管機關職權,在前揭給獎辦法之規範下,為配 合給獎系統作業時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規定,核與立法目的無違,自得援用。依上 開所述,給獎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即規定須買受人於「開獎前」歸戶及設定匯款指定 帳戶後,代發獎金單位於扣除中獎獎金應繳納之稅款後始可直接匯入買受人指定帳戶,倘 雲端發票之中獎人於「開獎後」歸戶,為免影響中獎人領獎權益,中獎人自可持中獎電子 發票證明聯至實體通路領獎,故兌獎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符合給獎辦法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並非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也無逾越給獎辦法第八條第三 項第一款之規定,原告主張兌獎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 原則,洵無可採。 3.原告主張其一零九年十一-十二月期至一一二年九-十月期之中獎發票獎金均已自動匯 入其指定銀行帳戶,可證原告於一零九年間已辦理歸戶,被告財政部應依給獎辦法第八條 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將系爭雲端發票中獎之獎金一千萬元直接匯入原告指定銀行帳戶等語 。經查,富胖達公司係於一一二年九月二日將系爭雲端發票寄至爭會員載具,嗣被告財政 部於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開出一一二年九-十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獎金一千萬元) 中獎號碼********,與系爭雲端發票八位數號碼相同,富胖達公司即於同年一一月三十日 以電子郵件方式將中獎通知寄至原告系爭會員載具,原告於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始將系 爭會員載具歸戶至其具身分辨別資訊之手機條碼(********,已設定獎金匯款帳戶)等情 ,業經兩造分別陳明在卷,並有系爭雲端發票紀錄、一一二年九-十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一一二年一一月三十日中獎通知電子郵件紀錄、富胖達公司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電子 發票開立通知、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整合服務平台歸戶設定通知郵件、系爭會員載具歸 戶畫面、系爭雲端發票APP 對獎畫面在卷可參,應可採信。準此可知,原告係於被告財政 部於一一二年九-十月期統一發票「開獎日(即一一二年一一月二十五日)」後之一一三 年二月二十七日才完成系爭會員載具之歸戶,已與給獎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應於 「開獎前」歸戶始能直接匯入原告指定銀行帳戶之要件不合,故被告財政部自無法依給獎 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之規定,將系爭雲端發票中獎之獎金直接匯入原告指定銀行帳戶 。至原告主張一零九年十一-十二月期至一一二年九-十月期之中獎發票獎金均已自動匯 入其指定銀行帳戶,可證其於一零九年間已辦理歸戶云云,然原告一零九年十一-十二月 期至一一二年九-十月期之中獎發票係於開獎日前已完成歸戶並設定匯款指定帳戶,故能 自動匯入獎金,與系爭會員載具原告係於上述開獎日後始完成歸戶,已不符合給獎辦法第 八條第三項第一款之規定,自無法據此推論原告系爭會員載具已於一零九年間辦理歸戶。 是以,原告主張被告財政部應依給獎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給付系爭雲端發票中 獎獎金一千萬元至原告指定銀行帳戶,即屬無據。此外,因原告迄未依給獎服務作業要點 第五點第二項規定,持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至實體通路辦理領獎手續,已逾系爭雲端發票 領獎期限即一一三年三月五日,被告財政部亦無法給付系爭雲端發票中獎獎金一千萬元予 原告。 至於民事部分,他也提告 Foodpanda,結果判斷如下:(結論: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文字經人工智慧整理) 一、原告所依據的《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屬於行政規則,而非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的 法規命令,因此不屬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不能直 接作為侵權行為請求賠償的依據。 二、經審酌被告提出的資料,被告已委託關網公司於消費當日寄送電子發票通知,並於一 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寄送中獎通知至原告綁定的電子郵件信箱,內容也包含交易明細 及兌獎方式,已符合電子發票作業要點的要求。加上原告後來也承認曾於一一三年二 月二十七日收到中獎通知,因此法院認定被告並未違反通知義務。 三、關於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契約附隨義務、構成不完全給付部分,被告既已依規定寄送發 票與中獎通知,即無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情形,自不成立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 二百二十七條的債務不履行責任。 四、至於雅虎公司回覆查無相關郵件紀錄,這可能是原告自行刪除郵件,也可能是未收到 郵件,但由於雅虎系統本身不保留完整收發紀錄,因此無法據此認定被告未寄送通知 ,該證據不足以支持原告主張。 兩個一起看了之後,就可以發現: 全都是在主張《發獎辦法》之類的「違憲」,這根本就是認為「財政部在欠你的」,但既 然自己沒留意在先,還能怪誰呢? 這還真的是神人啊... (至於獎金「認證」部分,非本文所要提的)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2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Gossiping/M.1779406593.A.38B.html

推文 (4)

rex9999 最廢到笑是:辛苦跑單外送,拿去付律師費 114.137.140.101 05/22 07:41
huckebein12 太長,END 42.72.111.55 05/22 07:45
coon182 又用判決書洗錢了呵呵 27.51.3.58 05/22 07:48
SRadiant 全文貼上不如不要貼 42.79.70.158 05/22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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