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irl55665566 (5566)》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 台灣民主實驗室前理事長張耀中前年性騷擾男員工,並說「你這樣看我,我會有感覺喔」,
: 偷吻對方臉頰、伸手摸下體,一審認為罪證明確,依性騷擾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 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定讞。
按照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三九六號刑事判決,理解方式應為:
一、程序上:
檢察官只是就量刑上訴,但根據上訴意旨:
「原審判決諭知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罪成立犯罪,甚值肯定,惟量處拘役三十日部
分,應屬較輕;被告為告訴人原任職單位之最高負責人,於過程中一再推諉塞責,
未曾向告訴人表示歉意,非屬犯後態度良好,又被告當日多次性騷擾接續行為,造
成告訴人身心產生諸多後遺症,且被告資力良好,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
以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等情。故本案原審之量刑,實屬較輕,難收懲儆之效,實難
謂係罪刑相當。再被告本案犯行長達二小時,被告於過程中(現實上)數次騷擾告
訴人,更在公眾場合之捷運站碰觸告訴人下體,情節越來越嚴重,足見原審量刑過
輕。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結果讓第二審誤會了(因為在起訴的時候,根本沒有描述「加重條件」【即「利用權
勢」部分),結果還要在審理時由法官行使闡明權後,進行「論告」的動作,才排除
該「抽象」敘述
二、張耀中似乎自知理虧,在第一審認罪(並進行簡式審判)後,第二審經傳喚未到庭,
因此不待被告陳述,直接判決
三、按照第一項的上訴意旨,判斷:
依據原審量刑衡酌之事項,已將原判決犯罪事實所載被告為A男職場上司(身分)、
犯罪情節、地點及接續手段等考量在內,並將告訴人所受法益損害、未有和解等因子
,均一併審酌在內。從而,檢察官上訴所持前詞,無非重敘原審已經審酌之內容,其
主張亦不足以影響原審量刑結論;縱使以原審判決後迄本院審理中所能接觸之事證(
包括告訴人於本院陳報內容,細節略),仍無其他足以動搖量刑之重要因子。是檢察
官就此上訴,為無理由。
四、同時,檢察官無端提到「緩刑」的問題,但實際上第一審並未予以緩刑,第二審認定
該部分沒有問題:
原審另引敘緩刑之規範意旨,具體說明被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亦未取得告
訴人之諒宥等情,因而不予宣告緩刑等旨,同無違誤或不當。是檢察官上訴及此,同
無理由。被告於本院相關主張,亦無其他足以影響上開結論之事由或證據,是本件仍
有執行刑罰(含易刑)之必要,礙難宣告緩刑。
綜合這些來看,「拘役三十日」已經是在合理範圍之內的量刑了,還能對此不服,有點難
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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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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