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3810996 (微八嘎囧)》之銘言:
: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未滿14歲的甲姓少女與乙姓少女、成年的A姓男子是朋友關係
: ,3人竟相約到台南1家飯店大玩3P性遊戲,乙女拿手機拍下甲女與A男上床的性愛影像,
: 再把性愛片傳給另名丙姓少女PO到IG供網友觀賞。甲女與其母深受其害、提告求償。乙女
: 、丙女及兩人的父親都被判連帶賠償甲女與甲女的母親。
: 推 kent: 好扯 一個甲姓一個乙姓 怎麼蒐集到的 111.249.186.128 05/19 09:20
: → kent: 自己又姓A 111.249.186.128 05/19 09:20
這是因為《兒少法》的限制,這在臺南地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民事判決的「程序
事項」第一點中,業已明示:
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
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
,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
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A7、A9對其為侵權行為
,請求被告A7之父、A9之父分別與被告A7、A9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原告A1、
被告A7、A9於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時,均屬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且為本院一一三年度
少護字第七五九號、第六九七號之當事人及被害人,揆諸首開規定,本判決即不得揭露足
以識別兩造身分之資訊,合先敘明。
所以會弄出「甲」「乙」「丙」之類的,就很正常啊!
(附按:原告、被告欄分別記載的是「甲女」、「甲女之母」、「乙女」、「乙女之父」
、「丙女」及「丙女之父」;
並同時加註「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又同時,被告方的答辯,提到:
(一)被告A7、A9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二)被告A7之父、A9之父則以:無財產,經濟能力無法負擔等語。
一點都沒有反抗的意思,顯然都是自知理虧了啊!
至於:
: → xixixxiixxii: A男沒事? 27.240.104.59 05/19 09:22
情況是怎樣沒人知道,因為《少事法》的限制,很多都是不公開的(尤其是「少年法庭」
的審理部分)
不過也不能排除已經庭外和解,所以撤訴了啊...
但這些要猜測也沒用,在資訊不透明的情況下,不建議繼續揣摩法院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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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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