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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k11208z (小魯)》之銘言: : 明明就是對軍事有愛好一個很可愛的小孩,玩火焰槍、改造槍枝怎麼了嗎? : 有對其他人造成危害嗎?這樣就要被羈押? : 這不是扼殺了他的天賦嗎? : 沒有高學歷卻能製造出各種改造武器,不覺得很屌嗎? : 真正犯罪的不去抓跑去抓這種對社會無害的人,就是要錢嗎? : 就是要讓狄鶯他們家破產 這只能說,可以再沒常識一點嘛! 按照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七號刑事判決:(該案情況:先購買兩支玩具手 槍之槍身【含彈匣二個】,隔了一段時間後再買二支槍管、撞針、彈簧、子彈七顆【不具 殺傷力】,然後再組裝成具殺傷力的二支槍械並攜帶出門) 按未經許可製造、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如同時製造或持有 之違禁物客體種類相同(例如同為手槍,同為子彈,或同為爆裂物),縱令製造完成或持 有之客體數量不止一個(如數支手槍、數顆子彈或數個爆裂物),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 一行為侵害數罪法益而觸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問題。除非同時製造或持有二種以上不同種 類及罪名之違禁物客體(如同時製造或持有手槍及子彈、同時製造或持有子彈及爆裂物) ,始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規定之適用。 而目前孫健豪(原名孫安佐)被抓到的情況,剛好就是跟該前述案件的雷同,相信檢察官 會引用該判例來請求重判 且再說羈押理由,稍早前報導中已經提到: 孫安佐涉犯刑法恐嚇公眾、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非 制式獵槍罪、非法持有模擬槍罪,因犯嫌重大,又處於偵查階段,依卷內資料,尚有其他 證人和共犯未到案,審酌被告與共犯或證人關係,以現今通訊技術特性,若未羈押並禁止 接見、通信,難認不會串證,有事實足認有串證、滅證之虞,因此裁定羈押禁見二月。 所以言下之意為何,應無模糊空間才對 至於狄鶯對此有怎樣的感受,這根本不是地檢署、法院會考量的,不然就叫孫氏去請律師 代行提起抗告,要求高等法院判斷合理性啊!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7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Gossiping/M.1779022895.A.38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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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K11 因為如果不管制,任人研發就是殺傷性武器 101.10.54.194 05/17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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