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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ppsa (橘子綠了)》之銘言: : 記者呂炯昌/台北報導 : 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過去曾提到「里長是中國滲透的高風險族群」,立委徐巧芯要 : 求沈伯洋應向相關里長道歉。對此,沈伯洋受訪時回應表示,里長確實是中國滲透的高風險 : 族群之一,調查里長目的是為了「保護他們」。台北市長蔣萬安今(17)日回應表示,哪位 : 被調查的里長會覺得被「被保護」,建議媒體去詢問當事人。 文字看似是簡單,但卻被搞得糊塗了... 而且日前才有吳姓里長,因為被控告收受滲透來源指示介選而曾被羈押,在獲得宣告無罪 確定後,已經判准刑事補償九萬餘元 除了這個,還有歌手歸亞蕾的胞妹歸亞蒂等人被告「為中共(黨政軍)發展組織」一案, 其中祝康明在獲得無罪確定後,同樣也獲得刑事補償四十五萬六千元 按照高雄高分院一一五年度刑補字第一號決定書: 三、經查,請求人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其涉犯違反國家 安全法等案件等罪嫌,於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向橋院聲請羈押獲准(一一二年度聲羈更 一字第九號),迄至一一三年四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以五十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之日止,共計 受羈押一百五十二日。嗣該案經本院以一一三年度國訴字第一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 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於一一五年二月五日以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四號判決駁回上 訴無罪確定,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全卷核閱屬實,並有橋院一一二年度聲羈更一字第九號押 票、本院一一三年度國訴字第一號、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四號判決書在卷 可按。又查請求人始終否認犯罪,並未有何湮滅、偽造證據或虛偽自白等不當行為,亦未 有何消極不提出有利證據之舉,自難謂其有何故意或重大過失等不當可歸責之原因。此外 ,請求人亦無刑事補償法第三條其他各款所列不得請求賠償之情形,且未逾同法第十三條 所定二年之法定聲請賠償期間,其聲請遭羈押日之賠償,亦未逾實際受羈押日數,則本件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 (一)請求人原為香港人,在台就讀大學定居,曾在國內傳賢基金會任職計約十年,當時月 薪約四至五萬元,經羈押時年近七十歲已退休並未有何其他工作、有配偶及成年女兒一人 等情,業據請求人於本院供明在卷,復有本院調取請求人戶籍資料、一一零至一一二年度 之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而可認定其遭羈押期間家庭生活、經濟及經歷等 狀況。 (二)又本件判決無罪確定前,檢察官對請求人聲請羈押之事實及證據,乃起因於請求人涉 嫌與陳柏光、孫海濤、姜興國等人自一零六年起至一一零年三月十六日間,共同提供國台 辦及中共情工人員接觸、拉攏、吸收我國國軍特定階級、軍種退役將領機會而為大陸地區 發展組織後,再由請求人、孫海濤以其等退將及「中華戰略協會」、「黃埔聯誼會」等身 分所具之國軍人脈,長期物色、引介我國國軍特定階級、軍種退將赴陸接受落地招待(即 僅需負擔交通機票費用,其餘均由陸方出資招待)或全程招待(即全額免費招待),而於 赴陸行程中安排陸方人員陪同旅遊、餐敘,並利用上開場合中宣傳「和平統一」、「一國 兩制」等統戰思想,藉此對我方退將進行思想引導,並挑選可納為渠等所用之退將,以此 方式提供中共情治人員得以接觸、拉攏及吸收我方退將進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請求人 復於一零九年十月六日以希望大陸地區資助成立「黃埔基金會」之組織為由,透過陳柏光 向國台辦稱「黃埔基金會」會員有陸軍退役上將金恩慶(一一二年死亡)、費鴻波、彭進 明等退將參與,其宗旨係為「統一全國復興中華」,希望大陸地區資助成立經費三千萬元 等情,業經法官訊問後以請求人之所涉犯行,有同案被告之供述、相關物證認嫌疑重大且 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請求人原籍為香港人士,自述其需回香港辦理身分證 ,其於我國境外顯有相當經濟、財產、人情之聯繫因素,亦頻繁來往於我國與香港、大陸 地區間,與香港、大陸地區關係密切,有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可查,是衡以請求人面臨此 重罪,其趨吉避凶、逃避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其逃亡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 認有逃亡之虞;又觀諸其就各次行程安排方式或活動之經費來源等均避重就輕,與客觀事 證有所不符,亦與共犯所述均有出入,復有刪除特定手機資料之舉,應有事實足認其有湮 滅相關證據而使案情陷入隱晦不明之高度危險,而本案關於對請求人蒐證及參與人數甚多 ,尚有其他共犯或證人仍待檢察官陸續傳訊及調查相關金流之來源,故為確保後續偵查、 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國家安全之保障,認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禁止閱讀報紙、 電視及收聽廣播等語,有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橋院一一二年度聲羈更一字第九 號裁定書及押票等可憑,是以法院所審認請求人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 依檢察官之聲請而准許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禁止閱讀報紙、電視及收聽廣播之羈押裁 定,尚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可言。 (三)綜合上情,請求人所受拘束之羈押日數為一百五十二日,其遭羈押之強制處分,除認 喪失人身自由外,堪認因此特別犧牲亦受到相當程度之精神上痛苦,復審酌對其當時已退 休未有工作及羈押期所造成日常生活之影響等一切情狀,認請求人就其所受羈押期間,請 求每日補償三千元,尚屬適當,合計本件應准補償請求人之補償金額合計為四十五萬六千 元(即3000元×152日)。 只是因為「犯罪嫌疑」,結果卻還要回補損失給這些疑似「共諜」,這一點意思都沒有了 啊! 所以綜合來講: 一、說「被保護」就是在講笑話,沒人會相信這樣就能使他們確實脫離「險境」(就算有 關威脅是真實的) 二、里長又不是只有藍綠黨籍的,還有無黨籍的也具備當地的影響力,因此沒必要「一網 打盡」說都與中共存在一定的連結 這些話就不要理會過多了吧!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7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Gossiping/M.1778998168.A.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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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788783 沒有警總就自己用司法系統弄一個出來 42.71.162.2 05/17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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