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ganet ()》之銘言:
: 記者詹詠淇/台北報導
: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741/8741278.jpg
: 民眾黨籍高雄市小港區港明里長李紘毅有意挑戰年底高雄市第十選區(前鎮區、小港區)議
: 員,但其競選看板內容卻涉及種族歧視,更冒用民進黨徽,引發爭議。對此,民進黨今(13
: 日)表示,看板內容除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本黨黨徽之外,內容更涉及歧視不同國籍人士意象
: ,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嚴重損害台灣形象,本黨對此表達最嚴厲譴責,並要求應立即撤下此
: 看板。
: 推 SAGIN: 是啊,改禁止中國人就不算種族歧視了 220.138.126.187 05/13 19:11
這樣說好像不太正確、也不符合正常作法
因為以現實層面而言,雖然在政治上兩岸是對立的,但不代表不能接受中國(大陸)人在
台灣存在(不能有任何交流空間)
基本上要說「亦敵亦友」,應該準沒錯。
而且既然都說「政策可受公評」,意思相信理應很清楚
按照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二八號民事判決(迄今已被多次引用),業已明示諷
刺性言論的可容忍的程度:
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
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
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三百
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
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
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
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
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
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
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
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
);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
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
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
實相符,應足當之。
因此如果是針對「人種」,絕對是犯大忌
一旦傳到印度的耳裡,難保不會被人家予以外交抗議(如同德國、以色列在遇到宣揚「納
粹」的作為一樣)
從而具有歧視意味的內容,還是最好避免了吧...
都說「言論自由非無限上綱」,這個道理自當要搞清楚、沒有任何「take for granted」
(理所當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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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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